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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理成章,依理定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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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文章採用的基本推理形式,決定着文章的內在結構形式。例如,一篇文章主要是想探討某一事物產生的原因,反映在結構上,必然有因果關係的兩個部分。或者由結果推斷原因,或者由原因推斷結果,缺一不可。又如,論述事物一般與個別的關係,或從個別到一般,或從一般到個別,或從個別到個別,反映在結構上,從個別到一般,總是要逐一分析個別事物的`特徵,然後歸納出一般事物的特性;從一般到個別,也必然一般結論在先,而後再觸及個別事物的特徵。如果違背了這一發展邏輯,其結構就會顯得不合理。比如,有的學生爲了得出一個一般結論,只建立在一個事例的剖析上,如果沒有充分理由證明這一事例本身具有普遍性,那麼從中得出的一般結論是沒有說服力的,論文的結構是不合理的。再如,在論述事物的對立統一關係時,總少不了正反、前後、表裏、上下、質量等各對矛盾的兩個方面的分析對比。忽略一個方面,就會產生片面性。不少畢業論文也往往犯這一錯誤,比如《國有公路運輸企業單車承包之我見》一文,針對社會上和企業內部對單車承包的各種否定看法,提出自己的見解,這雖然是可以的,但問題在於論文基本上完全肯定了這種承包方法,實際上這種承包方法既有其正面作用,也不可否認有它的反面作用,這已爲實踐的發展所證實。片面地肯定某一方面,這種偏激的論述方式往往經受不住時間的考驗。所以,理的發展,不能不遵循人類的思維規律。違反了,理就不通,文就不順。講同樣一個道理,比如,人類是在不斷進步的,社論、文學評論、經濟論文的外在形式,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但在這個理論的內部結構上又是一致的。當然,我們這裏講的是基本形式,並不排斥與其它推理形式的結合與交替使用。

順理成章,依理定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