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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陽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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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指爲保障職工及其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給予職工生活費的補償。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桂陽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指南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桂陽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指南

一、補貼對象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具有桂陽縣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家庭或者本人爲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殘疾人。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具有桂陽縣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爲一、二級的殘疾人。

(三)適時擴大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兩項補貼)對象範圍,逐步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

二、補貼標準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最低標準爲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最低標準爲每人每月50元。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變動等因素,原則上補貼標準每兩年調整一次。

三、申辦程序

(一)自願申請。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交《桂陽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或《桂陽縣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3份,殘疾人證、低保證原件,殘疾人證、低保證複印件各3份。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其他委託人可以代爲辦理申請事宜。

(二)逐級審覈。鄉鎮(街道)民政辦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並進行初審,在5個工作日內將初審符合補貼條件的殘疾人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網絡信息平臺,並將材料報縣殘聯審覈。不符合條件的應一次性提出意見並通知申請人,退回申請材料。縣殘聯收到鄉鎮(街道)民政辦報送的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覈,複覈合格的`在《審批表》簽署意見、蓋章,將材料送縣民政局審定;複覈不合格的,提出意見並將材料退回鄉鎮(街道)民政辦。縣民政局在收到縣殘聯送來的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審定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蓋章後報縣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審定不符合條件的,提出意見並將材料退回鄉鎮(街道),同時通報縣殘聯。縣民政局、縣殘聯退回鄉鎮(街道)民政辦的申請材料,鄉鎮(街道)民政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退給申請人,並做好解釋。

(三)補貼發放。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按季度發放,發放時間爲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殘疾人兩項補貼採取社會化形式發放,由縣財政局根據縣民政局提供的名單,通過金融機構撥入殘疾人賬戶。

(四)定期複覈。採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民政、殘聯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複覈制度,實行殘疾人兩

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定期複覈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

(五)異動程序。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公民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從認定次月起停止發放相關補貼:

1、戶籍遷出桂陽的;

2、死亡的;

3、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4、被依法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的;

5、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按照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原則,鄉鎮(街道)民政辦應對上述情形進行復核,每個季度最後一個月的10日前按申報程序上報。縣民政局、縣殘聯對上述對象進行清理,從下一個季度第一個月起停止發放補貼,並完成異動情況的數據錄入工作。

四、政策銜接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五、資金管理

(一)補貼資金分級負擔。中央和省財政按全省最低標準(50元/人/月)補助50%,其餘部分由縣財政實行兜底保障。

(二)兩項補貼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