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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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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我們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建設工程管理制度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設工程管理制度範本

建設工程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等活動,以及實施對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保障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覈標準等內容,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工程概預算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增加項目及費用清單。

(三)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生產安全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佈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對有可能引發通信工程安全隱患的災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並在設計交底環節就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說明。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三)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通信專業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應當由通信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覈合格。

對本單位所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建立教育和培訓情況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覈結果等情況。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範進行施工作業。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由安全生產考覈合格的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工程施工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安全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並形成交底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四)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五)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覈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電工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六)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電作業時必須配備有害氣體探測儀、防護繩、防觸電等用具。

(七)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鐵塔底部、有害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八)在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爲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爲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鼓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規範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三)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監理規範的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項目監理機構應配置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範,並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

(五)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 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單位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執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時,招標文件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清單,並明確安全生產費不得作爲競爭性報價。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應列入標外管理。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範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覈算,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擠佔、挪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發生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啓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對於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應於收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通信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事故報表)。

第十九條 對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應按季度彙總,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事故報表。

第二十條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監督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對處理決定的落實,並及時將處理決定及事故責任單位內部處理結果報部(信息通信發展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委託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信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及時通報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五)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爲信息庫,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爲信息。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範,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立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並定期向部報送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

(五)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爲信息並負責入庫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範組織落實,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足額支付。

(二)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並落實;相關單位是否制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並演練。

(三)施工單位是否購置足夠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具及設施,安全生產費是否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是否落實,安管人員是否經考覈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從其規定:

(一)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上報或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三)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工信部規[20xx]111號)同時廢止。

建設工程管理制度2

爲全面落實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體現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公開、公正和透明原則,進一步明確目標,強化責任,充分履職,嚴格追責,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站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共同實施。監督的基本工作單元爲監督小組,監督的工作內容包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全部過程。監督小組在監督科科長的直接負責下開展工作。

第二條 以下監督工作,應由相同或相近專業不少於兩名監督員參加:

①監督交底;

②對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間驗收及單位工程驗收監督;

④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

⑤每月的工地現場巡查;

⑥其他行政執法行爲。

第三條 監督文書及監督報告應由兩名以上監督員簽名,監督文書中若涉及實體質量及技術問題,應由兩名以上監督員簽名。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處理,應由監督小組成員集體討論、做出初步決定意見,由站分管領導審批後才能下達處理決定書,站分管領導認爲需提交站務會研究的,由站務會議研究後再下達處理決定書。

本條款中重大問題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對責任單位記不良行爲記錄或嚴重不良行爲記錄的;

②對中心城市重點項目下達停工整改監督文書的;

③對工業園區項目下達停工整改監督文書的。

第五條 督查指導科在站長的領導下組成抽查巡查小組,對各科室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進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條 質量安全監督一線人員,對正常管理項目必須每月至少2次到項目進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實行差別化管理的項目,每月至少3次到項目進行質量安全督查檢查,對非正常監督項目(重點項目)每月至少4次進行質量安全跟蹤記錄和查處,並將所有項目監督管理情況及時登錄站質量安全監督信息網和省建築工程監管信息平臺。對非正常監督項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嚴重質量問題,要形成專題調查報告,報站務會研究,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條 嚴把建設工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關。

1、監督科在接到項目開工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後,分管領導要委派安全監督員,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xx省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對施工現場進行實地安全生產條件覈查,符合要求的簽署審查意見;對不具備開工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要一次性告知下發整改意見,整改複查合格後簽署審查意見;

2、對建設、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施工、監理單位的關鍵崗位人員實行面籤並加蓋手印存檔,對不能到崗履職的單位人員下發整改通知,開工條件審查不允許通過;

3、對現場存在深基坑或項目施工可能損害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的,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委託第三方鑑定機構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鑑定,形成鑑定資料和影像檔案;開工後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委託第三方觀測機構對基坑邊坡和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定期觀測,並定期公示觀測數據;。

4、項目在申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前必須完成項目施工圍擋、車輛沖洗平臺和進出場道路的硬化,圍擋外必需粘貼創衛、創交模及創文明城市宣傳標語,九牌二圖和《xx建築市場質量安全十項管理規定》。圍擋和車輛沖洗平臺,具體施工標準按照《xx市房屋建設工程和閒置土地創衛標準》實施。

本條九牌二圖是:

①工程項目概況牌;

②責任主體單位關鍵崗位人員名單及電話牌;

③安全生產製度牌;

④消防保衛制度牌;

⑤文明施工牌;

⑥建築節能公示牌;

⑦重大危險源識別牌;

⑧規劃審批牌;

⑨五方責任主體牌;

⑩質量常見問題治理和安全達標圖;

施工平面佈置圖。

第八條 對建築工程以下重要環節的監督必須實行安全監督交底制度。監督科要形成安全監督交底報告,登錄信息平臺彙總,並作爲日常安全抽查檢查的依據。

1、建設工程項目及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責任交底制度;

2、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方案編制、審批交底制度;

3、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監督交底制度;

4、基坑(深基坑)支護及土方工程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5、模板(高支模)工程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6、高處作業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7、人工挖孔樁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8、腳手架(懸挑腳手架、附着升降腳手架、門式腳手架等)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9、建築起重機械(施工升降機、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10、臨時用電及小型機具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11、電梯井、施工電梯等臨邊洞口防護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第九條 建築工程實體質量實行監督抽測制度

1、工程質量監督抽測的頻率:面積小於1萬平方米的多層建築或10層以下的建築抽測不少於1層且不少於10套;10層及其以上的不少於2層且不少於20套;30層或100米以上建築不少於3層且不少於30套;每層每個抽測項目不少於2個構件;並採取實體檢測方式。

2、質量安全一線監督員,必須對質量常見問題進行重點督查,形成履職記錄並登錄省、市質量監管信息平臺;經抽測對工程質量確有懷疑的,由質量監督員簽發《工程質量整改通知單》,責令施工單位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結果不符合規範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工程,應提出經設計單位同意的處理方案,經監督小組會同意後進行處理,處理後由質量監督員對有關資料複查、備案並錄入建築信息平臺;工程質量監督抽測的主要項目:

①現場使用商品混凝土情況。對混凝土企業資質進行覈查,對商品混凝土進場驗收及現場塌落度檢測記錄進行抽查,加大對原材料的抽檢力度和加強對專項實驗室的延伸監督,對現場混凝土試塊留置和標養、同條件養護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並形成督查記錄。發現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代做、代養混凝土試件行爲或施工單位使用無資質的商品混凝土,必須立即下發《工程停整通知》,責令施工單位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已建成的主體結構逐層進行結構實體檢測,檢測一般構件數量原則上每層不不少於30%,所有影響結構安全的構件必須全數檢測。

②承重結構混凝土強度及混凝土結構構件軸線、幾何尺寸情況;

③主要受力鋼筋數量、位置及鋼筋保護層厚度情況;

④現澆樓板結構厚度及窗臺、陽臺混凝土壓頂情況;

⑤砌體工程平整度、垂直度、組砌方法及豎向和水平灰縫施工情況;

⑥廁所、廚房混凝土翻邊情況。翻邊在未完成主體驗收前嚴禁粉刷;如翻邊爲二次澆搗應對預留鋼筋、翻邊的截面尺寸、位置及在二次交接的接觸面是否採用人工鑿毛進行重點監督。

⑦必須對屋面外牆的淋水試驗進行重點督查。

第十條 監督項目現場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情況。

1、在項目辦理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時,應覈查四方監管協議,以及撥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情況。

2、按照創國衛、創交模、創文明城市要求覈查現場圍擋、沖洗平臺、揚塵控制、道路硬化、衛生管理、材料堆放等覈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落實到位情況。

3、根據項目施工進度,分階段對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進行評價。對建設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撥付不及時、施工項目部不按規定使用或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不達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並按規定上報相關單位和人員不良行爲記錄。

第十一條 監督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和控制管理情況。

1、對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共同識別確認後報送的項目重大危險源名錄進行覈驗、建立管理臺帳。重大危險源應將人的“三違”不安全行爲、腳手架、模板和支撐、起重塔吊、人工挖孔樁、基坑施工、臨時用電、安全防護、洞口及臨邊防護作爲重點管理。

2、對抽檢項目的重大危險源的專項施工方案、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覈查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日常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適時過程監控措施的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同時抽查施工企業根據季節特點、氣候的變化和安全生產形勢適時組織項目重大危險源控制的專項檢查等落實企業安全責任的情況。

3、對施工項目部制定的重大危險源專項施工方案、措施不能滿足項目實際防控要求或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日常監控不到位以及施工企業安全責任不落實,造成項目重大危險源處於非受控狀態的,及時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立即責令停工整改,並按規定上報相關企業和人員不良行爲記錄。並對處於非受檢狀態的重大危險源進行跟蹤督辦直至消號。

第十二條 監督項目分部(子分部)驗收情況;

1、驗收監督組參加監督驗收過程中,必須落實項目五方責任主體負責人蔘加基礎及主體結構工程驗收活動,否則,即可認定驗收人員資格不符,不具備基礎及主體結構驗收監督條件,由監督組長宣佈擇日重新組織驗收監督;監督人員應認真審查參建各方人員資格及證書(原件或有效複印件)。

2、驗收監督組可採取分組的方式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重點檢查“強條”的實施;重點抽查樑柱節點、懸挑構件、板厚、樓梯板、施工縫、後澆帶、板面平整、砌築方法、拉結筋安裝、軸線位移、空間幾何尺寸、柱和牆面垂直、窗框安裝、鋼結構節點構造、焊縫外觀質量、螺栓副安裝質量、外牆滲水、廚衛漏水、建築節能等。

3、驗收監督不通過的項目,責令整改。需對存在的各類較嚴重的質量問題徹底整改後,擇日重新組織驗收監督。驗收監督不通過的工程,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有違反,監督科應責令整改並視具體情況對主要責任方下發“嚴重不良行爲記錄”和停工通知單並履行行政處罰程序。

第十三條 建築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驗收要求

1、依據x建建〔20xx〕x號《xx省建築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驗收辦法》和湘建建[20xx]44號《xx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在建工程分別在基礎、主體、裝修等分部工程施工階段的動態評定工作不得少於1次,市政道路、橋樑按完成各階段工程進度量,其施工進度應完成不少於該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至80%。停工3個月以上的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做分部工程階段性動態評定。

2、各階段性質量安全標準化驗收,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檢查。

①建築工地建築圍擋外必須整潔、美觀,所粘掛的宣傳標語應無破損和污染;施工現場進出大門和車輛沖洗平臺必須配備專職人員;主次幹道必須通順,施工場地必須設置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設施;

②生活區、辦公區、建築材料堆場、攪拌場(砂漿),鋼筋加工棚等作業區必須硬化;建築材料、構件、料具必須按總平面圖堆放,堆放整齊並按名稱、品種、規格掛標牌;

③民工宿舍生活用品放置整齊,宿舍周圍環境衛生、生活垃圾必須及時清理,並按要求配備生活垃圾桶和滅火器材;食堂必須符合建築工地創衛要求,辦理相關許可證,從業人員必須辦理健康證;

④外架鋼管必須刷黃色油漆,剪刀撐、臨邊防護欄杆必須刷紅白相間油漆;懸挑架首層必須封閉,並在外設置分層帶,分層帶必須刷紅白相間油漆;

⑤施工現場首層必須封閉施工,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從安全施工通道進出施工現場。工地樓層和外架無建築垃圾,如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外運,必須集中碼堆或裝袋處理

3、對達標驗收組複查情況加強日常監督巡查,對階段性動態評定不合格的工程項目應實施差別化管理,並分別對施工、監理下達督辦函,對單位責任人進行約談,同時要求施工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重新申報施工階段性動態評定,評定合格,方可以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項目施工階段性動態評價結果和分項評分會及時錄入《xx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管信息平臺》,以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同步。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

1、按照《xx市質量安全監督站責任追究辦法》的相關要求對市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相關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督查,對不作爲、慢作爲、亂作爲以及違紀人員進行嚴格追責。

2、質量安全監督人員所監督的工地,在省檢、市檢或站督查科月度考覈中,項目考覈爲“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進行全站通報批評,並由站領導對監督人進行質詢談話;連續兩次考覈爲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對監督人員實施差別化考覈,考覈其監督全部項目,並在年終扣發該監督人員全年績效工資;連續三次或已實施差別化考覈的監督人員在下次考覈時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採取離崗學習措施;離崗學習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監督人員監督資格,並調離監督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