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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職稱英語考試免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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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職稱英語考試免考條件

根據人事部《關於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37號)要求,現結合我省實際,就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嚴格要求,不斷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外語能力建設

外語是專業技術人員學習國外先進知識和技術,開展對外學術技術交流的重要工具。在科技飛速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下,國際交流日益頻繁,我國與世界的聯絡更加密切,外語越來越成為專業技術人員能力建設的重要方面,提高專業技術人員外語水平仍是一項長期任務。要按照各類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繼續堅持對職稱外語的嚴格要求,引導廣大專業技術人員不斷提高外語能力,更好地學習國外先進知識和技術,加強對外學術技術交流。凡依據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和本通知有關規定,須具備一定外語水平才能參加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均應堅持標準,按要求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採集者退散

二、區別對待,部分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

(一)經證明具有較高外語能力的下列人員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

1.取得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碩士以上學位的海外留學回國人員。

2.通過國家組織的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或全國出國培訓備選人員外語考試(BFT),在國外執行訪問學者或出國培訓任務1年以上的人員。

3.申報副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時職稱外語考試成績達到國家通用標準或取得合格證書,申報正高階需再次參加同一級別考試的人員。

4.獨立出版過外文專著、譯著的人員。

5.取得博士學位的人員。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

1.入選“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或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國家或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2.任現職以來,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教學成果獎、社會科學成果獎三等獎以上獎勵專案,至少一項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獲二項以上國家專利(其中至少一項發明專利)的獨立完成人或首位完成人員。

3.從事具有中國特色、民族傳統的臨床中醫藥(限醫師、藥師專業)、民族醫藥(限醫師、藥師專業)和工藝美術、古籍整理、歷史時期考古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4.取得外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外語專業工作,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有第二外語要求的人員。

5.申報各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

6.助藏、援疆或受政府派遣駐境外工作1年以上,在援助或境外工作期間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放寬外語成績要求:

1.在鄉鎮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申報副高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

2.在設區的市以下單位,連續在野外從事農業、林業、水利、採礦、測繪、勘探、鐵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申報副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連續在野外工作10年以上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採集者退散

3.年滿50週歲,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申報副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

(四)符合免於職稱外語考試和放寬外語成績要求條件的按下列程式稽核確認:

符合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條件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中、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於每年5月底前,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免於職稱外語考試稽核表》(附件1)或《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放寬外語成績要求稽核表》(附件2),經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後,按隸屬關係稽核確認。屬於設區的.市以下單位的,分別經單位、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稽核後,由市人事局確認;省直部門所屬單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門人事處稽核確認;省直屬事業單位、省屬高等院校和省管企業的,由其人事管理機構稽核確認。其中免於職稱外語考試申報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由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門(單位) 彙總填寫《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免於職稱外語考試備案表》(附件3),於每年8月底前報省人事廳備案。

三、職稱外語考試成績使用辦法及相關問題

(一)人事部根據當年全國職稱外語考試命題和考試情況,確定各語種、級別、類別的全國通用標準。達到全國通用標準的,外語考試成績有效期至評審通過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為止。根據人事部規定,我省確定當年有效的使用標準。

(二)申報正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外語考試成績應達到全國通用標準。達到全省有效使用標準的,當年可申報副高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放寬外語成績要求的人員,當年可在低於全省有效使用標準10分以內申報副高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本通知規定的職稱外語考試政策只適用於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用人單位聘用時,可根據崗位需要,自主確定外語水平要求。

(四)外語考試語種、級別、類別等其他未盡事宜,仍按省人事廳《關於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發〔2001〕97號)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