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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是否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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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用人單位反悔毀約,候選人法律維權】

Offer是否可以撤銷

據某媒體人士爆料,服裝電子商務公司敦印有限公司總裁錢小華對某公司高層李元(化名)進行挖角,勸其從原公司辭職,雙方經過多次商談後,達成一致條件,敦印向李元提供了僱用合約offer。李元在某公司的合同中年終有幾十萬的獎金,原本打算在年後入職,但敦印多次催促,希望李元儘快在12月份入職,答應可拿出十萬元進行補償,並在上週日派人事部人員到上海協助李元搬家到敦印所在地杭州。

據這位媒體人士稱,在李元辭去某公司高層職位後,準備入職敦印的前一天的12月12日,李元卻突然接到敦印"公司無法履行合約入職"的通知。李元對此十分憤怒,目前正在進行法律訴訟。記者瞭解到,發出的offer letter能否撤回、能夠改變,關鍵是取決於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要求要約應當內容具體明確,並且受要約人一旦承諾,要約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如果要撤銷的話,必須在承諾作出之前。因此,offer letter一旦發出,就對用人單位產生法律約束。公司已經發出了offer letter,表明公司已經同意與李元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必須遵守offer letter。

【點評】

offer和勞動合同不同,勞動者同意offer並不代表雙方已建立勞動關係或已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從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並不能強行要求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也不能強行要求雙方訂立勞動合同。僅供參考。

從法律角度來說,法院不能強行要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李只能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二【人和網獵頭offer案例】

@人和網獵頭助手 今天一個獵頭因為offer被客戶單方取消,而候選人在原公司已經進入到離職流程而苦悶不已,找我訴苦,問我:email形式的OFFER是否有法律效力? 跟之前有過合作的律師確認後回覆她說:OFFER是意向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議獵頭在操作流程中客戶發了offer後也一地要與候選人及客戶保持緊密聯絡。

【點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從合同法理論考慮,單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需賠償相應的損失。 offer是要約,目前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所約束的企業和勞動者發生勞動關係(以簽訂勞動合同為準或者發生事實勞動關係)以後的法律行為。所以候選人接了offer到報道這段時間貌似沒有什麼法律在保護

案例三【三期員工的offer相關案例】

一單位法務諮詢,負責招聘的同事給某求職者發了offer,寫明須在兩天內郵件回覆方有效,求職者也回覆了電子郵件,但同時告知單位懷孕了,堅持趕緊辦入職手續享受"三期"待遇。問單位該怎麼辦?offer的法律性質到底是什麼? 以前講座講到這的案例都是聽說的.,而今竟活生生的出現了。招聘法律風險啊!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企業未用工因此勞動關係未建立.如offer不可撤銷,則應籤勞動合同,但此合同屬於實際用工之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此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並不適用於實際用工後的一般法律規定.如約定此行為的違約責任則依約定,如無約定一方有過錯,則承擔賠償責任.

對勞動者已懷孕的事實,因為勞動者存在有意隱瞞,致使用人單位對此產生重大誤解,同時勞動者尚未就職就已懷孕,對公司明顯不公,故單位可以要求撤銷OFFER,同時無需承擔任何賠償。

offer的法律性質尚無明確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個人認為,offer屬於合同法上的要約,如受要約人已經承諾,offer是不可撤銷的,單位應受到約束。單位撤銷,應承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過失責任,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如應聘者應聘花費、辭去原工作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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