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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倉庫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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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國家儲備木材的接收、檢驗、索賠、保管保養及調撥出庫工作,根據《國家儲備物資(綜合)管理制度》(以下簡稱綜合制度)的規定,結合木材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木材倉庫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訂貨

第一條訂貨合同的簽訂、下達、變更及清理,按綜合制度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接轉

第二條進口木材的接轉工作,海運到貨的按綜合制度的規定,由有關港口辦事處負責,陸運從滿洲里、綏芬河口岸到貨的由黑龍江省儲備物資管理局負責;從二連口岸到貨的由內蒙古自治區儲備物資管理局負責。

第三條接轉中的各項工作,根據各口岸(港口)木材轉運的實際情況,按照綜合制度和港口接轉工作細則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倉庫接收檢驗

第四條接收檢驗要求

木材接收檢驗工作應貫徹及時、準確、安全、經濟的.原則,確保材質清、量準,不誤索賠。

第五條搓收檢驗準備

(一)瞭解合同條款,熟悉標準及有關規定,掌握檢驗要點和方法,制定接收計劃。

(二)從便於出入、便於作業、方便管理和消防出發,統籌規劃卸車、檢驗、歸楞場地確定合理的勞動組織和作業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合理配置各種作業機具和消防、照明設施,並使之處於完備狀態。

第六條催貨

為保證國產木材接儲計劃按時完成,應根據到貨情況,採取積極措施,瞭解供方木材生產形勢及發貨情況,密切供需關係,督促供方認真執行合同,保質、保量按期交貨。

第七條卸車

(一)卸車前,應逐車檢查貨車裝載和捆-綁情況,核對車型、車號,檢查包裝物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會同鐵路部門共同檢查,做出記錄以便查處。

(二)卸車時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分車堆放。蘇聯陸運進口材還應按口岸點根小票恢復蘇車。

(三)卸車後認真清理裝車用料(車立柱、捆車器、鐵線等),據實填制《到車包裝物登記表》並設專帳、該料應入庫保管,以備出庫時繼續使用,需要回送時,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回送。

第八條鑑定驗收

(一)木材應逐根驗收。國產按國際驗收;進口材實行“一木雙檢”既要按國外標準驗收,確定材質、數量,以備對外索賠;又要按國際驗收上報入庫,以便國內調撥。

(二)要嚴格按照有關標準逐根分清樹種、等級、徑級、材質,作出檢驗記錄。按樹種、等級分別計算材積,填制檢尺野帳,進口材要實行雙檢,雙彙總。

(三)對檢尺帳稽核無誤後,國內材按合同價;進口材按代理價填制驗收單,憑以記保管員帳和垛卡。

(四)每批木材驗收以後應及時填制《物資鑑定記錄》(綜合制度表九)。在驗收過程中遇到材積短少、材質不符時,應及時進行復驗,對有問題的抓緊辦理索賠。

第九條入庫上報及入庫前的損溢處理

木材鑑定驗收完畢後,按下列要求及時填報《物資入庫報告書》(綜合制度表十)和辦理入庫前的損溢。

(一)材種分類

1.原木分針葉樹加工用原木、闊葉樹加工用原木、紅白松;

2.坑木;

3.鋸材分針葉樹鋸材、闊葉樹鋸材、紅白松鋸材。

(二)填報入庫書

品名欄:木材,規格欄:材種(例如:針葉樹加工用原木)。徑級範圍、長度範圍、材質等級、檢驗標準。價格欄:國產材為國撥價進口材為代理價。件數、數量欄分別註明根數和材積(立方米)。備註欄分別註明具體樹種(如:樅木、杉木)的根數和材積。

(三)入庫前材積短、溢超過《木材統一送貨辦法》所規定的允差,其總值超過50元者,經與發貨方聯絡無法提賠或補付貨款時,應填報《待處理短損、溢餘報表》(綜合制度表十七),報國家局審批處理。

第十條索賠要求

根據有關部門關於木材索賠範圍和索賠手續的規定辦理索賠,堅持實事求是、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同時要做到檢驗準確,估價合理、證據確鑿、提賠及時。

第十一條向國外發貨人索賠

(一)根據鑑定驗收結果,需要提賠時,應在索賠期截止前十天,向當地商檢局申請複驗,經商檢局複驗需向國外發貨人索賠時,由商檢局出具商檢證,商檢證中應列明商檢費。

(二)收儲單位在索賠期截止前五天將商檢證書及有關資料送達中國木材進出口總公司統一辦理對外提賠。商檢證應抄報省、區局和國家局。

(三)對於提出索賠的木材,務必按原車堆放整齊,注意維護,並劃出索賠木材堆碼示意圖,以備國外發貨人看貨。

第十二條向國內發貨人索賠

國內木材需要提賠時,由收儲單位直接向發貨人提出索賠,並報省、區局,必要時報國家局。

第十三條向承運部門索賠

凡在國內運輸途中,因承運方責任木材發生短損、丟失等情況時,收儲單位向承運部門索取貨運記錄辦理提賠。

第十四條獲賠結案按綜合制度第二十八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