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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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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範本,歡迎大家分享。

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範本

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1

第一條、 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經營單位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和銷貨臺帳臺帳。

第三條、進貨臺帳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規格(品種)、數量、生產批號、進貨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其聯絡方式等內容。

第四條 、銷貨臺帳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絡方式等情況。

第五條、 進貨臺帳和銷貨臺帳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確保在購進食品時,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並做好登記工作,對索取的票證分類建檔,以保證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七條、 本經營單位銷貨時,按照鄭州市工商局統一的供貨憑證(一票通)樣式如實填制,同時加蓋印章或簽字,提供給進貨商。食品批發單位和購貨者實行“一票通”式臺帳建立模式,即進貨商將批發商開具的銷售票據貼上成進貨臺帳,實現“一票通行”。

第九條、 消費者有要求的,本經營單位在出售食品時,應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檢測的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資訊內容,也應當做好臺帳登記工作:

(一)食品質量檢查和檢驗、檢測結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質量情況;

(三)經多次檢查、檢驗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錄;

(四)其他需要登記備註的資訊。

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2

一、食品批發銷售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

二、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以及記錄人等內容,或儲存記載有上述資訊的銷貨憑證。

三、應當查驗所銷售的食品和食品批發銷售臺賬,確保做到“賬貨相符”。

四、記錄或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3

第一條為加強散裝食品經營過程的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所有經營散裝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場等銷售單位(以下稱“經營者”),但不包括餐飲業和集貿市場。

本規範所稱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後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

第三條 運輸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運輸工具,並在符合食品儲存條件的狀態下運輸。出廠的散裝食品必須採用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進行密封包裝,並在標籤上標明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食用方法、包裝規格。同時應附有檢驗合格證明。

第四條 經營者採購散裝食品時,必須向製售者索取並核對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和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等材料,留存影印件備查。經營者應查驗散裝食品的標籤內容是否清晰、完整,製售者必須如實提供。經營者應配備相應裝置或工具,對購進的食品進行檢驗或送檢。任何經營者不得經銷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生產者生產的食品、無檢驗合格證明和標籤內容不完整的散裝食品。

第五條 經營者進貨後,應按照所採購食品的儲存條件的要求進行儲存,防止二次汙染。

第六條經營者應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設定散裝食品銷售區域。生、熟食品銷售地點應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在同一區域內銷售,防止交叉汙染。散裝食品的銷售區域應具有明顯的區分或隔離標誌並保持清潔,嚴禁放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和銷售任何非食品物品,並且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定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消毒和存放裝置、設施。

第七條 經營者銷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裝食品,必須做到:

1、食品應由專人負責銷售,併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及包裝服務。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操作時須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2、銷售的食品必須有防塵材料遮蓋,設定隔離設施以確保食品不能被消費者直接觸及,並具有禁止消費者觸控的標誌。

3、經營者應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標識出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食用方法。

4、經營者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洗滌、消毒、儲存和溫度調節等設施或裝置。

5、經營者必須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生要求的小包裝,並保證消費者能夠獲取符合本條第3項要求的完整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