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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制度之比較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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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正在我國一些省市試點推行,成效顯著,但也暴露出一些在理論和實務上有待探討和解決的難點和問題。如何理順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之間的關係就是其中之一。有鑑於此,本文擬就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制度的區別和聯絡作一番粗淺的比較,以求教於同行。

國有企業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制度之比較的論文

一、國有企業財務總監概念範疇的界定

當前,我國國有企業的財務總監可劃分為兩大型別:一類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派駐企業的財務總監;一類是國有企業內部機構的財務總監。本文所探討的是第一種意義上的財務總監,具體即指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並授權對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及所屬大、中型國有企業整體財務(包括事前、事中、事後)進行專業、專職財務監督的人員,他以國家所有者代表人的身份進入企業,向所有者負責,獨立行使財務管理監督權,以維護資產所有者的權益。

二、國有企業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製成的區別

1、設立的法理依據和適用範圍不同。總會計師制度是根據我國統一制定頒佈實施的《會計法》和《總會計師條例》設立的。多年來在全國各類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得到普遍實行;而財務總監製度在我國仍處於探索試行階段,僅在一些省市的國有試點企業中(主要限於未改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已改制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推行,國家並未制定統一的法律依據,而是由所在的各地政府根據國家有關精神,自行制定相應的《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來實施和推行。

2、任職條件不同。總會計師主要是根據《總會計師條例》所規定的任職條件來選拔。而財務總監的特殊地位和職能,決定了在遴選財務總監時,必須符合更高的選拔標準。具體而言,兩者均須具有高尚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堅持原則,自覺地維護國家利益;應有深厚的會計、審計、計算機技術的基本功,精通財務管理和現代化企業管理監控知識;熟悉財經、稅務、工商政策法令。而對財務總監來說,尤為強調必須具備豐富的工作經驗,包括有相當時間的'財務領導經驗,有高水平的政策把握能力,並經過嚴格的筆試面試和考核程式。與選拔總會計師相比,財務總監應篩選更嚴。

3、任命方式及負責物件不同。總會計師作為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之一,由廠長或總經理任命,並對其負責;從當前各試點的實踐來看,財務總監一般是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委派(以深圳、四川、湖北等為代表),或經上級黨組織審查批准後由企業的董事會聘任(以上海為代表),主要對委派機關或董事會負責。顯而易見,財務總監首先是對國有資產的所有者負責,其次才對經營者負責;而總會計師直接對經營者負責,對國有資產的所有者沒有明確的直接義務。

4、工作獨立性不同。為確保財務總監的獨立性,財務總監的人事關係隸屬於派出機構,任免、考核及工資福利待遇等也都由派出機構集中管理和負擔;其作為企業董事會成員,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同時規定財務總監應設專職,不得由董事會正副董事長、經理班子成員或財務、會計、審計部門負責人兼任;財務總監直接受派出機構領導並對其負責,定期向派出機構彙報工作,並實行定期輪換制;這就使財務總監在人事利益和經濟利益上完全獨立於企業,為其超然獨立地行使財務監督權,確保監管的客觀公正性提供了堅強有力的制度保證。相比之下,總會計師的獨立性就不如財務總監。一方面,他由企業負責人任命,在其領導下開展工作,只能處於助手的地位;另一方面,由於其人事行政關係隸屬於本企業,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均由企業決定,在這樣休慼相關的利益關係驅動下,決定了總會計師很難超然獨立於廠長、總經理之外。他們在面臨國家和企業利益發生矛盾時必然就會進退維谷,難以取捨,這也是造成當前國有企業“內部人控制”嚴重,國有資產流失驚人,會計資訊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

5、職權和工作重點不同。財務總監的職權主要為:

(1)督促企業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支援企業財務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及時發現和制止、糾正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活動,必要時可向委派機構報告;

(2)督促、指導、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管理監督制度;

(3)稽核企業的重要財務報表和報告的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並與總經理共同確認後報企業董事會和委派機構;

(4)參與審定企業財務方面的重大經營計劃、預算、方案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5)支援企業抵制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

(6)監督企業重大的經營活動,檢查企業重要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對超過一定限額的重大財務收支實行財務總監與總經理(廠長)聯籤制度;

(7)定期向委派機構報告任職企業的國有資產運作和財務狀況等。由此可見,財務總監的工作重點是對企業領導行為和企業行為進行財務監督,防止企業弄虛作假、違規操作,以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而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要求,總會計師作為企業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其主要職能是領導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精打細算,開闢財源,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和財務管理方面成為廠長、總經理的得力助手。其工作重點是要貫徹企業領導的意圖,完成各項經濟指標,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6、責任不同。財務總監的主要責任包括:

(1)對委派機構或企業董事會負責,保證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活動健康執行,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2)對所稽核的企業財務報告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與企業領導共同承擔責任;

(3)對參與擬訂或監督的預算、計劃、決策以及重大經營活動的失誤所造成的企業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4)對企業違反國家財經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未發現或不制止、不糾正、不報告的承擔相應的責任等。由此可見,財務總監是具有財務監督職能和管理職能的有機統一體,維護所有者的權益是其首要責任。總會計師儘管也具有雙重性的責任,但主要是協助企業領導進行經營管理決策,為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提供財務上的支援和幫助,從而確保國家和企業的利益。但由於其直接參與了企業的經營管理,執行經營者的指令,故對企業財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負有直接責任。

7、監督效力不同。會計監督依附於會計核算,會計人員是在進行會計核算的過程中完成會計監督的,總會計師的監督也是如此。因此會計監督更多的是一種事後結果的監督,其主要功效是“治”,“防”只是由此而派生的功效,難以真正達到防患於未然的效果。相反,財務總監通過對企業財務計劃的制訂有參與權,對財務計劃的執行有監督權,對重大資金的調撥有聯籤權,突出了對將要和實際發生的財務收支事前、事中的過程監督,從而能及時發現並糾正企業的違法亂紀行為。這樣的財務監督基本覆蓋了企業經營活動的各個主要方面,是一種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可謂“監督之總”,其監督效力無疑要大大優於前者。

8、性質不同。歸納以上各點,可以認為,財務總監製度和總會計師制度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制度形式:前者是從企業外部代表國有資產所有者進行監督、制約,主要是為切實有效地規範約束經營者的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利益服務的;後者是在企業內部代表企業經營者進行會計核算、內部控制和從事理財,主要是為促進企業搞好經營,提高企業自身經濟效益服務的。

三、國有企業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制度的聯絡

通過以上一系列的比較不難看出,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制度儘管有許多不同之處,但也存在著密切的聯絡:他們都有權對國有企業進行財務監督,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通過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監管機制,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從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在實際工作中,兩者是互相支援和配合的:財務總監既能通過外部監督權的行使,彌補總會計師內部財務監督乏力的缺陷,形成對企業內部監督的補充和完善;又能從科學、高效的理財角度出發,積極為企業生產經營出謀劃策,協助總會計師建章立制和改進工作,有效地推動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而在總會計師方面,由於過去企業普遍存在重生產經營管理而輕國資管理的問題,財務總監的派駐,使企業自身的壓力加大,國資管理、處置和財務審批方面的隨意性受到了約束,從而促使他們注意及時掌握和自覺遵守有關政策法規,規範經營管理行為,國有資產管理意識、財務核算意識和資本營運意識大大增強,總會計師等財會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亦會得以提高。

另外,財務總監作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代表,其職權的到位可協助總會計師抵制方方面面的不正當干預,支援財會人員依法履行職權,減少企業經營的非市場干擾。試點實踐表明,不少單位的總會計師不僅經常向財務總監諮詢溝通有關問題,而且當對廠長經理的財務行為有不同意見時,也願意尋求其支援與合作;同時,財務總監也經常在檢查評價企業財會工作標準和業務質量的基礎上,利用總會計師的工作成果,與總會計師默契協作,從而提高各自的工作績效,避免重複勞動,減輕企業的負擔,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總之,三方面,總會計師為財務總監提供基礎性的工作;另一方面,財務總監為總會計師工作提供保障。他們之間並非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補充、相得益彰的。

四、結語

綜上所述,財務總監製度和總會計師制度既相互聯絡,又各自獨立,各司其職,不可彼此替代。我們應正確理解和協調好兩者的關係,做到優勢互補,使它們的整體作用得以最大的發揮。正視現實:一方面,我們應在堅持現行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的基礎上,聯絡經濟改革的新形勢大力加以發展改進;另一方面,要積極推行並完善財務總監委派制,既要借鑑西方財務總監模式中的合理成份,更要結合我國國有企業的現狀予以大膽創新,並同稽察特派員、國家審計、社會審計等其他監督方式緊密配合,構成對國有企業的合力監督,有力地促進國有企業形成健全的外部監督和內部約束相結合的利益制衡機制。再者,我們還應進一步探索新的國有企業監管方式,不斷完善企業的外部市場機制和內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為最終建立起適合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企業監管體制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