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實用文案>制度>

幼兒園崗位責任制度

文思屋 人氣:2.58W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幼兒園崗位責任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幼兒園崗位責任制度

幼兒園崗位責任制度1

為了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幼兒園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為依託,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責任是指在幼兒園內教育教學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造成影響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和幼兒園財產安全及師生身心傷害的,從而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二、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教學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規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不傳達,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不及時彙報,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教育教學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對依法治校工作態度不好、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佈置關於依法治校的宣傳、學習造成師生缺乏法律法規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範意識,出現違法事故的。

五、對所負責的範圍內的教育教學、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定呈報的。

六、對事故不能及時彙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事態擴大,影響嚴重的。

七、不服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控、瀆職,造成事故或事態擴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哪位領導批准,由哪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該責任人承擔次要責任。

八、對幼兒園安全防火器材裝置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九、不按操作規程操作,開關、電路電器、電閘、保險絲等不按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事故的。

十、不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裝電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飲水不執行食品衛生法,造成事故的。

十二、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保管使用不當的。

十三、在校內點燃明火、吸菸、隨地丟菸頭造成事故的。

幼兒園崗位責任制度2

1、幼兒園領導要十分重視食品衛生安全工作,由園長總管,副園長主管,兼職管理人員分管,每學期要定期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堂進行檢查和督促。

2、 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堂的餐具和食品作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3、 檢查食堂有關證照是否齊全,工作是否持證上崗,若有無證上崗者,立即勸退。

4、 檢查食堂是否嚴格執行各級各類關於食品衛生的法律法規和幼兒園飲食衛生制度,若有違者必須立即查處。

5、 檢查食堂有否出售腐爛變質的有害食品。如發現有腐爛變質食品,必須立即銷燬。

6、 檢查食堂的衛生環境是否整潔。

7、 檢查食堂的餐具是否做到一清、二涮、三衝、四消毒,有無保潔設施。

8、 檢查食堂的'食品是否做到生熟分開。

9、 檢查食堂是否有留取當天各種菜樣各200克,並冷藏儲存48小時。若沒有按規定要求做,必須立即整改。

10、 幼兒園的食品衛生安全,楊芳(園長)為第一責任人。

幼兒園崗位責任制度3

為了強化廣大教職員工的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兒安全責任重於泰山,將幼兒安全教育和管理納入到教學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動中,獎勵先進,鞭策後進,特制訂以下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界定:

1、幼兒園校舍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造成幼兒意外傷害事故:幼兒園校舍安全隱患未檢查發現或發現後未及時上報,負責人負全責;上報後未及時採取措施,分管領導負責。

2、幼兒課堂內和幼兒園組織活動過程中造成幼兒意外傷害事故:任課教師和活動組織者負管理不力之責:幼兒園集體活動,班主任負管理不力之責;體育課或體育活動,任課教師和活動組織者負管理不力之責,教師採取保護措施,但無法抗拒因素出現,另行調查。

3、幼兒課間休息、課間活動發生幼兒意外傷害事故:帶班教師負教育不力和課間管理不力之責。

4、在幼兒接送期間發生的事故,帶班教師負全責;在園門口發生的事故,值日教師和門衛,負全責,班主任負教育不力之責。

5、幼兒擅自離園,在路上發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兒園負責人負責教育不力之責。

6、幼兒在節假日期間發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兒園負責人負教育不力之責。

7、幼兒在幼兒園食堂購買飯菜食用後發生中毒症狀,經檢驗由食堂飯菜引發,食堂管理人員負全責,食堂人員負次要責任。

8、幼兒因課業負擔過重、受到老師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諷刺挖苦、教師行為使幼兒心理過於緊張、懼怕等造成幼兒逃學、出走、自殺、心理障礙等,有上述行為的教師負全責。

9、老師撤離崗位、未按規定到崗、未按幼兒園佈置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安全事故,均視為本教師工作失職。

10、幼兒園在校內和幼兒園組織的活動中發生重大幼兒傷害事故,或雖發生幼兒輕微傷害事故,但影響較大的,帶班教師、幼兒園負責人、安全領導小組分管組長均負領導責任。

11、如發現幼兒傷害事故發生,應立即救治或立即送幼兒到醫院救治。如未及時救治造成幼兒傷害加劇或出現嚴重後果,第一發現人按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處理。

二、責任追究:

1、對因教師教育不力、管理不力,造成幼兒輕微傷害事故,幼兒園給予嚴肅批評: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全鎮通報批評;教師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稱職。

2、對因教師失職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全鎮通報批評,教師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年度考核和職務評聘實行一票否決,扣發學期基本考核獎;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報上級主管部門進一步處理。

3、負領導責任的幼兒園領導要對全體教師公開檢討,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稱職,並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4、對幼兒傷害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教師,幼兒園給予嚴肅批評,教師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稱職,幼兒園行政集體商議後,酌情扣除部分學期基本考核獎。

5、幼兒在幼兒園食堂購買飯菜食用後發生中毒症狀,經檢驗由食堂飯菜引發,食堂管理人員和食堂臨時人員扣發學期基本考核獎,對食堂臨時人員中的責任人作辭退處理。

6、對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當事人,由上級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