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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組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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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組會議制度

村民小組會議制度

村民小組會議是村民小組的權力機構,是本組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的重要組織形式。

一、村民小組會議程式

村民小組會議由本組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由村民小組組長召集並主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一般由村民小組組長根據情況決定召開的時間。如果本小組多數村民認為有必要召開,村民小組組長也應及時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而不能拒絕召開或藉口拖延召開。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組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本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會議內容應有專人記錄並存檔。

二、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事項主要包括:

(1)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2)推選產生本小組的村民代表。

(3)推選產生本村民小組組長。

(4)依法討論決定屬於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

三、村民小組會議決議和決定的'報告和執行

村民小組會議形成的決議和決定,要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報告,可做口頭報告,也可以書面報告。如果村民委員會認為村民小組會議所作決議和決定違反了有關政策法規,或者侵犯了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村民委員會應及時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研究,如確認有不妥,村民委員會及時通知村民小組組長,收回有關決議或決定。村民小組認為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侵犯了村民小組合法權益,可以向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申訴意見,請求調處;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決。

村民小組會議的決議和決定,由村民小組組長負責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彙報,或者及時召開村民小組會議研究解決辦法。決議和決定的執行情況,村民小組組長要向村民小組會議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