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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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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小型工廠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小型工廠管理制度

小型工廠管理制度1

為了提高產品質量,嚴肅廠規廠紀,增強職工文明意識,確保安全文明生產,對安全文明生產特作如下規定:

1、遲到或早退一次罰款2元。

2、工作時間亂串崗位罰款2元。

3、上班不允許穿拖鞋、短褲、赤背或衣帽不整,違者每次罰款2元。

4、在車間與班長、車間主任爭吵,相互打罵、吵鬧者一次罰款10元,寫出檢查。態度不好或一月內累計三次者予以解僱。

5、酒後上班鬧事和影響工作者,每資罰款20元,寫出檢查。態度不好或一個月累計兩次予以解僱。

6、生產樓(除辦公室外)內嚴禁吸菸,違者每次罰款10元。造成危害者,追究其經濟、行政及刑事責任。

7、嚴禁帶兜進車間,班中禁止做私活,違者每次罰款10元。沒收衣物。

8、偷盜公物或他人財物者,按實物價值10倍罰款,扣發工資,予以解僱。

9、完不成當日生產任務的班組或工序不能下班,直到完成。晚上加班者不記夜班費,完不成任務強走者每次罰款5元。

10、嚴禁帶小孩和外人進入車間,違者對當事人罰款5元。

11、生產中不得聊天說笑、看書看報,不準會客、打電話、吃零食、睡覺,不得擅自離開生產崗位,不得在產品上坐、躺、踩、踏,違者每次罰款2元。

12、上班必須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佩帶工號牌,違法亂紀者每次罰款5元,塗改、遺失工號牌罰款2元。

13、嚴禁跨越或*坐任何機械部位,嚴禁隨意拆除、挪動裝置,嚴禁擅自拆裝一切電器設施和變壓器、控制櫃、開關箱,新安裝的各種裝置未經測試、試轉,不得擅自開動。違者,每次罰款10元。

14、嚴禁擅自動用各類消防器材,或在消防設施附近堆放其它物品,違者每次罰款10元。

15、不得在生產區內隨意使用臨時電線,如果急需使用,須經主管人員批准,並由電工接電,用後應及時按期限拆除。違者每次罰款10元。

16、各車間衛生由各車間負責打掃,裝置、桌凳及半成品要擺放整齊。打掃不乾淨,每次對車間罰款20元,對清潔工罰款5元。

17、操作機器要切實做到人離關機,使用電熨斗要做到“三絕緣”,停止使用時要及時切斷電源,違者每次罰款2元。

18、中午、下午和夜班下班各車間負責人負責關好門窗,鎖信車間大門,關閉總電源。違者每次對車間主任罰款50元。

小型工廠管理制度2

一、總則

1、為了確保生產秩序,保證生產車間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促進本廠發展,結合本廠生產車間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實用於本廠全體人員,具體包括車間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

二、人員管理

1、車間全體人員必須遵守上下班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如:車間開早會所有車間人員提前5分鐘到,主管主持);考勤制度,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晚上:19:00—22:00;每月廠長根據生產進度安排公休一天;

2、車間員工必須服從合理工作安排,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絕管理人員命令或工作安排;

3、全體車間人員必須按要求佩帶工牌,不得穿拖鞋進入車間;

4、車間人員在工作期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例如吃東西,聊天,聽歌,離崗等行為,吸菸要到廠指定區域;

5、對惡意破壞工廠財產的行為或盜竊行為,不論大小一經發現,一律交總經辦嚴厲處理;

6、車間人員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請假,應按廠請假程式向各級主管申請,得到批准方可離開、

7、工作時間內,倡導全體人員說普通話,禁止拉幫結夥、

三、作業管理

1、車間嚴格按生產計劃排產,根據車間裝置和人員精心組織生產;

2、生產流通確認以後,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如在作業過程中發現錯誤,應立即停止生產,並向負責人報告研究處理;

3、車間人員每日上崗前必須將所操作裝置及工作區域進行清理,保證工序內環境衛生,通道或公共區域主管安排人員協調清理;

4、車間人員領取物料時必須持車間主管開具的領料單不得私自拿走物料、生產完成後,如有多餘的物料及時退回倉庫不得遺留在車間工作區域內;

5、生產過程中好壞物料必須分清楚,並要做出明顯的標記,不能混料、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節約用料,不得隨意亂扔物料,工具,移交物料要交際協調好,標示醒目;

6、車間人員下班時,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作太面,做好裝置保養工作、最後離開車間要將門窗,電源關閉,若發生意外事故,將追究最後離開者的`責任以及生產主管的責任、

7、車間人員嚴格按工藝規程及產品質量標準進行操作,擅自更改生產工藝造成品質問題,由作業人員自行承擔責任、

四、生產現場物品擺放及清潔衛生

1、原材料直接放置到生產現場的,倉管員必須按規定的位置並擺放整齊,標示清晰;各生產現場原材料保管和適用,由該現場直接管理人員或該工序直接操作使用員工直接保管和維護,不得隨意放置物品。

2、生產現場均為設定作業區,員工不得隨意到非作業區作業,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場地,應請示批准。

3、包裝好的產品應放置在暫放區內,標示明確,以便檢查驗收及轉序尋找,搬運方便,防止在使用型號,規格時拿錯。

4每日在清理現場時必須將不能回收的廢物及時放到垃圾桶或外面的垃圾堆裡,現場清理餘料時,將有用的餘料清理出來,能及時合理分配使用。

5、若在清理現場時,發現價值較高或良性物品,從重處罰。

五、工程技術人員(出模師)評審

1、工程技術自行設計,放樣品經過第一次評審不合格,修改後第二次評審仍不合格的,罰款100元;

2、工程技術放樣品評審合格後,投入生產,未將生產資料傳達給相應的部門一次罰款100元。(例如:效果圖,模板,模板臺帳,材料清單,工藝流程,以及技術指導性檔案等)

六、本廠物料管理單據的使用

1、本廠生產用物品,半產品,成品以及派工單所使用表格均要填寫生產編號;

2、要填寫生產編號的表格如下:

《申購單》《採購單》《進倉單》《領料單》《退倉單》《生產日報表》《員工派工單》《成品入庫單》《不合格處置報告》《工序檢驗報告》《產品交接單》《來料檢驗報告》,質量記錄不真實,統計錯誤,造成損失的從嚴懲處,每次處罰50元。

小型工廠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XXXXXXXXXXXX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的規定製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董事會核備。

(四)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准,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准。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六)未滿十六週歲者。

第六條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七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並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

第九條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十條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服務

第一條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本廠一切規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

(九)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

第四章待遇

第一條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第三條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定見下表。

第四條工資結算辦法

(一)計時工資結算辦法

(二)計件工資結算辦法

第五條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

第六條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XX日。

(二)員工工資每月XX日發放。

第六條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後計發獎金。

(二)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

第七條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八條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調遷與差假

第一節調遷

第一條本廠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藉故推諉。

第二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並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出差

第一條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節給假

第一條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第二條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癒,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

(四)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注:產假係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定辦理。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徵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廠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餘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給基本工資的60%。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並送企業管理辦公室登記後,始為準假。凡未經准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准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並於事後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准:

(一)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准,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核准。

(二)(副)部長、(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總經理核准,超過七天者,層呈董事長核准。

(三)其餘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長(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准;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核准。

第八條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檔案。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一節考核

第一條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XXXXXXXXXXXX廠員工考核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於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並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年度工作考核應於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後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條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經總經理報請董事會核准後發給特別年終獎金(數額由董事會商定,但不應少於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列B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之年終獎金,列C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終獎金、列D等者不發給年終獎金、列E等者予以辭退。

第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餘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核定。

第二節獎懲

第一條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蹟的。

2、其他有利於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裝置,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並達成預期目標者。

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工廠裝置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採納施行後成效顯著者。

4、對採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排程、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於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蹟足資為證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二條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未經准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裝置者。

3、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塗寫牆壁、裝置有礙觀瞻者。

5、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未經准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生損失者。

3、行為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

4、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生損失者。

5、在工作場所喧譁口角者。

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洩露工廠業務機密者。

3、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利用工廠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

10、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

11、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在工廠內打架鬥毆者。

13、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並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離職

第一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廠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准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並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本廠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僱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於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僱,並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後,如另謀工作可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

第六條依照第五條規定解僱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本廠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後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

第七條員工辭職,應於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核准。核准辭職後,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第八章教育與訓練

第一條本廠視業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本廠為教育與訓練之執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藉故推諉。

第四條本廠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務講習。

第五條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於期滿後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程經呈請董事長核准後公佈實施。

第二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准修訂之。

小型工廠管理制度4

第一條生產紀律

1、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2、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產品工藝生產,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3、愛惜生產裝置、原材料和各種包裝材料,嚴禁損壞。

4、服從生產主管的安排,及時作業,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任務。

5、衣著清潔整齊,按照要求穿制服上班。

6、嚴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須向生產主管請假。

7、保持車間環境衛生,不準在車間亂扔雜物,禁止隨地吐痰,車間內嚴禁吸菸,每次生產任務完成後要將地面清掃乾淨。

8、當產品出現不良時應立即停工並上報,查詢原因後方可繼續生產。

第二條操作規程

1、正確使用生產裝置,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非相關人員嚴禁亂動生產裝置。

2、生產過程中的藥品要按使用說明正確操作使用,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3、嚴格按照裝置的使用說明進行生產,嚴禁因搶時間而影響產品質量。

第三條產品質量

1、必須樹立“質量第一、使用者至上”的經營理念,保證產品質量。

2、嚴把原材料進庫關,高品質原料出高品質產品。

3、注意生產過程中的細小環節,輕拿輕放,避免表面劃傷。

4、文明裝車,堆碼合理。

第四條安全生產

1、生產過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2、嚴格按照裝置使用說明操作,防止出現傷亡。

3、注意搬運機械的操作,防止壓傷、撞傷。

4、正確使用帶電裝置及電氣開關,防止遭受電擊。

5、易燃、易爆物品應單獨堆放,並樹立醒目標誌。

6、原材料、作業工具、零小的裝置應佈局合理,堆放整齊,

第五條裝置管理與維修

1、大宗裝置應有專人負責。

2、所有裝置應定期保養,每日檢查。

3、制訂完善的裝置維修及保養計劃,並做好維修保養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