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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安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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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公共場所得安全,當然要依靠公共場所安全工作制度,有制度作為後盾,各種措施才能切實落實。下面是就愛閱讀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公共場所安全工作制度!

公共場所安全工作制度

公共場所安全工作制度

為確保廣大師生員工在公共場所活動的安全,維護校園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公共場所,是指全校師生員工參加的各種集會、文體活動、慶祝活動等人員集中的場所。凡在學校舉辦的各項大型活動,必須經校領導批准,舉辦單位報保衛處備案。

二、大型活動的組織者、主辦單位的領導是保障場所人員安全的.責任人,活動前要對公共場所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電火、爆炸、坍塌,場所要有疏散安全門,指示安全應急燈,並配備足夠的安全保衛力量。

三、外單位人員未經許可,不準參與涉及學校公共場所的各項活動。

四、外單位借用學校多媒體教室、遠端教育室、體育場、進行活動,必須經校領導批准,並報保衛處備案。

五、校各部門舉辦的各種文、體活動,必須經主管部門領導批准,並制定出具體安全保衛措施,在整個活動中發生的問題均由主辦單位負責及處理。保衛處協助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六、公共場所的日常安全工作,由分管科室負責,並建立健全各項使用、管理、安全責任制。

七、凡不執行上述規定,影響學校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後果要追究舉辦單位負責人或主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的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共場所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人民群眾的社交活動和娛樂生活提供安全、舒適、健康、文明的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公共場所是影劇院、音樂舞會(廳)、茶座、電視錄影放映點、公園(遊樂場)、文化宮(館、站)、運動場(館)、展覽館、電子遊戲室、文娛茶室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包括臨時舉辦的各種大型聯歡活動、商品展銷、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等。

第三條 凡屬於第二條規定的場所,不論是國營、集體或者中外合資、合作、外資經營還是專營、兼營,定期或不定期經營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均要依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對公共場所的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監督管理。

公共場所職工安全工作責任制

第十六條 經核准開辦的上述場所,凡擴大經營範圍、歇業、轉業、合併、轉讓、租給他人經營等,必須持行政主管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的證明向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加強所屬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具體領導,落實各項安全制度,組織職工學習有關法規和政策,增強法制觀念,遵紀守法,

不斷提高安全保衛工作的業務水平。

第十八條 公共場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關於影劇院錄影放映音樂舞會茶座運動場展覽展銷場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要接受公安機關對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安全防範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