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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水電管理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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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水電管理制度(通用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關於水電管理制度(通用5篇)

水電管理制度1

一、各部門負責人是日常水電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所在部門有違反本制度行為的,負責人應承擔相關的經濟責任。

二、各部門需要新增或更換水電裝置,須向物業管理中心書面申請,由物業管理中心報處領導批准後,方可更換或新增。

三、幹部、職工要愛護水電裝置,養成節約用水用電的良好習慣,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的現象。

四、各部門發現水電故障應及時向物業管理中心報修,由物業管理中心安排專業人員維修。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對水電管線進行維修改造。

五、嚴禁亂拉亂接水管和電線。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處水電,必須經處領導批准,並按規定交納水電費用。

六、嚴禁使用電爐和自備大功率電器裝置,違者處以100元罰款。

七、因使用不當、違規操作、亂拉亂接水電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賠償全部經濟損失,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用水後沒有關閉水閥或無人在崗時未關閉電燈、電器,造成水電浪費的,每發現一次,扣除當事人或部門負責人當月工資20元。

八、水電管理部門應盡職盡責,保障各部門水電正常供應,因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造成斷水斷電,影響日常工作的,應追究水電管理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九、物業管理中心是本處水電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處水電裝置的安裝、維護、費用收取、結算、日常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範圍包括辦公場所、生活場所(食堂)、出租房屋及委託代管的水電使用者。

十、本制度由物業管理中心負責監督、檢查和落實。

水電管理制度2

水電是生產、員工工作和生活等最基本的必不可缺少的物質資源。為加強管理,保證水電裝置安全、正常執行,合理使用,減少浪費,維護正常的生產、員工工作和生活秩序,使全體職員工養成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公司的水電設施包括水龍頭、高低水箱、閥門、管道,消防栓,燈泡、日光燈、插座、開關、路燈等。是公司固定資產的一部分,由行政部和使用部門共同管理,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管理,行政部負責維修和安全檢查,並遵循“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的管理原則。

第二條公司行政管理部門應認真抓好對全廠供水供電裝置、設施的執行維護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水電管理的規章制度,建立巡視制度,確保安全供水、供電,杜絕各類事故發生。對於突發性故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立即組織搶修,確保儘快恢復供水、供電。

第三條行政管理人員應嚴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明確為公司、員工服務的思想,不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嚴禁以權謀私、違者從嚴處理。

第四條行政管理人員有權到各部門、各宿舍檢查用水、用電情況,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檢查工作,嚴禁以任何藉口對行政管理人員進行打擊報復,保障行政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水電設施維修管理,採用計劃維修,巡迴檢修和各部門報修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一)自然損壞,必須有舊物存在,經維修人員驗證後,以舊換新,予以維修更換,沒有舊物存在,按人為損壞或丟失論處。

(二)人為損壞,由當事人員負責修復或支付維修費用,交費後,方予維修。丟失的水電設施應按市場價賠償,並支付安裝費用,如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按丟失論處。

(三)公共場所水、電設施自然損壞,由行政部門及時申報,經總經理處批准後進行維護或更換。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賠償。

第六條任何部門或個人一律不準使用電熱器具燒水、做飯、取暖。違者,沒收電熱裝置,並給予0.1元/瓦罰款。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安全隱患或已造成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

(一)所有人員必須按水、電設施的設計功能正確使用,禁止私拉亂接電線。如違章使用,導致設施損壞,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綜合辦公室、各部門辦公室、宿舍、廠區的照明用電設施,均由公司統一安排,禁止擅自加裝電燈或加大功率。

第七條辦公室、宿舍、車間要節約用電,節約用水用電,水、電設施損壞,及時申報維修,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做到人走燈滅,人走水停,杜絕“滴、漏、跑、冒”和長流水現象,水電維修人員、保安員等要加強責任心,認真檢查,同時各部門應經常對所屬人員進行節水、節電教育,對於長明燈、長流水現象,行政部不定期進行檢查,並進行通報,情節嚴重者,造成損壞的`,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八條任何部門或個人均有權監督水電管理的規章制度。對檢舉部門和檢舉人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行政部門規定,統一由財務部分發。

第九條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水電管理制度3

1、保證學校正常的水電供應。

2、嚴禁學校水電向校園外接用。

3、水電工必須持證上崗,熟悉學校的供電網路及給排水網路圖。

4、每天要有水電工值班,負責停送電以及常規檢修。

5、公共場所的路燈、自來水閥、水嘴、廁所水箱等,水電工要定期巡視,保證燈亮,無洩漏水和堵塞現象。

6、加強用水衛生、水池、水箱均要加蓋蓋嚴,定期消毒,每年利用假期清洗一次。

7、為防嚴寒低溫水管上凍,應及時做好室外供水管、水嘴、室外高位水箱的防凍工作。

8、加強對供電裝置的檢查維護,做到安全供應。配電房要按供電部門規定,定期檢修保養,雨季要加強日常維護,增加檢修次數。

9、教職工個人用水用電,實行一戶一表,每月按表計數交財務科收費。門面房、附院等獨立核算單位應裝表計量收費。

10、加強節約,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水電管理制度4

一、水電工每天必須對各條線路的用電情況進行一次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安全。如有違章用電情況,必須按規定處理,並及時向總務處彙報。

二、教室、辦公室等公共場所白天開燈必須嚴格控制,在嚴重陰暗,無法工作和學習時才能開燈,要做到節約用電,人走燈熄。

三、各教室、辦公室、宿舍必須注意燈具管理,發生故障隨時通知維修,不得自行動手以保證安全,電器如有損壞,堅持按價賠償。學生宿舍電器損壞一般自理。

四、食堂用電用水本著節約的原則,控制使用,按工作崗位各負其責,不用時及時關閉。

五、加強自來水的管理,各處公用龍頭,必須經常檢查,發現漏水及時維修。

六、德育處和各班主任應經常對學生進行節約用電用水的教育。各處室必須隨手關燈,特別是中途停電或假期前,一定要拉下開關,防止人走燈亮或人走水長流的現象。

七、加強水電器械的管理。堅持修舊利廢,節約用料,保證安全的原則,水電安裝按規定標準進行,不得擅自超標,該自費的堅持自費。

八、學校值班人員在每晚十點半對校園進行水電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彙報,並做好記錄。

水電管理制度5

為適應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加強水電管理,杜絕水電的浪費,節約資金,規範水電使用行為,現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教職工及公共場所用水用電

1、教職工用水用電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有關安全用水用電等有關制度,愛護學校水電裝置,做到“不亂接”、“不亂裝”、“不亂拆”。自覺維護學校水電管理制度。

2、公共場所採取自控,專人負責或區域內部分管的管理辦法,各處室、機房等,由負責人管理,對執行故障及時報修,杜絕“長明燈”、“長流水”。

3、辦公場所的照明及電器裝置,實行負責人管理制度。要做到人走燈滅,電器裝置在無人使用或監守的情況下要關閉電源。

4、禁止任何辦公或工作場所使用熱得快和電炊壺燒開水(學校批准的除外)。

5、對違反上述規定,每次給予處室人員及負責人罰款10—50元。由此造成裝置損壞、電線短路或者引發火災事故,一切後果由該處室成員承擔。

二、教學樓用水用電

1、主要指教室樓用水用電,學校以保障、節約、嚴管的原則進行管理。

2、教室用電,實行集中控制,專人負責供電,按時開關供電。

3、教室禁止使用自制電發熱器、充電器、熱得快以及任何單體大於100W的電器(學校批准用於教學除外),禁止私拉亂接線,禁止擅自啟封電器裝置,如發生上述行為,經查獲,除沒收物品外,每次扣班分5—20分,因上述原因造成電線損壞或事故,每次扣班分10—30分,同時追究當事人責任並罰款。

三、 施工和經營性用水和電

1、施工時用水用電除按規定裝、驗、封表外,要按用電安全規程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和懸掛警示標,確保用電安全。

2、施工用電用水隨時接受學校水電工檢查、監督和指導。

3、經營性質的用電用水一律按有計量,按上級標準收取水電費。

4、各經營主必須按照學校批准的經營範圍使用符合規定的電器裝置,嚴禁違反用電性質的行為發生和在經營門面內私自拉亂接電線。違者,每次罰款100—300元。

5、施工隊與經營業主如因水、電錶計量失準而影響使用,需要啟封水、電錶,應申報總務處,由學校水電工處理。如私自啟、封、拆、卸水電錶,按偷盜行為論處,每次罰款300—1000元。

四、管線及裝置檢修

1、水電工負責對全校水電線路定期進行檢查(每兩週一次),對線路及管道等相關裝置有故障的要及時進行維修,所需更換器材報主管處審批。

2、學生在校期間,水電工要堅守崗位,在接到報修情況後,及時出動趕到現場排除故障,應迅速查明原因,通報相關領導和使用部門(人),做到非重大故障不過夜。

3、遵守操作規程,水電工在工作中要做好自身防護安全,同時按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管線、裝置的安裝,維護和檢修,嚴禁敷衍塞責,馬虎行事。

4、對水電工的違紀、違規及怠工行為,經查實,按《崗位考核實施辦法》處理,由此而釀成事故隱患或引發事故,按上級政策及學校相關規定處罰,並追究責任。

五、其它

1、以上規定如有違犯,需要賠、罰款或處分,由總務處會同有關部門執行。

2、實行用水、用電監督、舉報有獎制度,對違規行為,教職員工均有權舉報。經查實者,如有罰款,在對舉報人予保密同時,所得罰款的50%獎勵舉報人。

3、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試行。本規定解釋權在總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