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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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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制度1

一、責任倒查範圍

(一)車輛在轄區內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數不足3人,但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較大的。

(二)發生較大火災、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傷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級機關或領導指示以及有必要進行責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責任倒查內容

(一)是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及簽訂責任書的情況。

(二)是否按規定設定了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人員、辦公經費是否保證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監管措施和火災、交通等事故防範措施,以及安全設施裝置是否按規定要求配備,並保持完好狀態。

(三)每季度是否按規定至少召開1次防範重特大事故工作會議。

(四)每年是否按規定開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產大檢查。

(五)是否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列為本年度重點監督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是否能按規定要求進行整改。

(六)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是否經過專門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駕駛人員是否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七)安全生產工作是否依法實施了有效監督管理。

(八)是否按規定時限報告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九)是否按規定編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十)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是否快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檔案、臺帳、制度以及會議記錄是否存檔,主管或主要領導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是否記錄、落實。

(十二)與發生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責任倒查的程式

(一)安全生產委員會認為符合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條件的,提請公司同意後,下發責任倒查通知。

(二)根據事故情況,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提請公司同意,報請並協同各級安監部門進行責任倒查。

(三)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在30日內向公司提交倒查報告。

(四)如公司對責任倒查報告無異議,上報各級安監部門處理。

(五)待收到主管部門處理決定20日內,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發責任倒查情況通報。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制度2

1、礦級每月要組織安全科等有關科室,對全礦每個生產系統、重點部位進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特殊時期隨時排查。

2、區(隊)車間每旬對本轄區進行隱患排查。

3、當班安全員每日對所轄區進行隱患排查。

4、班組長(兼職安全員)及單獨作業的`重點崗位(尾礦工、維修工、電工、配電室等)每班對本班的重點部位和生產輔助環節進行不少於三次的隱患排查。(班前、班中、班後)。

5、各級、各崗位查處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消除,嚴防事故隱患擴大,排查中一般隱患當即處理,重大隱患立即採取安全措施,並報礦安全科,和礦安全主管負責人,登記、彙總、並及時報告鄉鎮安監站,縣安監部門。

企業事故隱患排查登記消除制度

1、礦級安全科對本礦車間、採區、各班組及單獨作業的重點崗位和從業人員。每日排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分別填寫企業重大(一般)隱患治理排查登記表。

2、對排查登記的《企業重大(一般)隱患治理排查登記表》每月彙總,填寫企業隱患排查月報表,上報鄉鎮安監站,縣安監局監察管理股。

3、每季度末將本季度彙總的各類事故隱患彙總填報《企業事故隱患排查季度報表》,上報本鄉鎮安監站,縣安監局監察管理股。

4、礦級確定一名主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負責人,安全科確定專人負責,認真填寫各類事故隱患治理表格,及時上報鄉鎮安監站和縣安監局監察管理股,並有主管負責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

5、對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類報表及相關材料,認真整理,建立健全檔案,以備審查。

6、企業對排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要及時有效的治理,防止事故隱患擴大,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7、對排查出的一般隱患,當即處理,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和重大隱患需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和事故救援預案,確定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督辦整改負責人,落實整改資金責任人。

8、排查出的各類隱患,都必須登記建檔,對已經排除的各類隱患(包括當場排除的),要及時驗收消號,對排除的重大隱患及時報告鄉鎮安監站和縣安監局監督管理股,特殊情況要經縣安監局監督管理股組織驗收,確保排查整改效果。

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企業安全主管負責人對本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直接負責。車間、採區、安全科室負責人對本轄區職責範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班組長及重點安全崗位工及從業人員,對本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2、各級負責人、各重點崗位責任人要嚴格按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規定,認真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3、對不執行隱患排查制度或發現事故隱患不積極整改、不報告導致發生安全事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企業主管安全責任人及礦安全科管理人員,要按照隱患排查登記制度及隱患排查消除報告制度規定,認真及時填寫報送有關部門,並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資料,以備存查。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制度3

1 總則

1.1 目的

為明確酒店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職責和程式特制定本規定。

1.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酒店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非傷亡事故。

本制度適用於本酒店所有部門。

2 要求

2.1 事故報告時限

2.1.1 事故報告符合國家法規的規定,員工或賓客重傷及以上人員傷亡事故、火災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治安保衛事故等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並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2.1.2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1.3 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1.4 發生一般(III級)旅遊安全事故,在1小時內報告所在區縣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

2.1.5 發生較大(II級)旅遊安全事故,立即報告市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2小時後再次報告。

2.1.6 發生重大(I級)旅遊安全事故,立即報告市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視事故處理情況隨時再報。

2.2 事故報告內容

2.2.1 報告事故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2.2.2 旅遊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符合《北京市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2.3 事故調查處理

2.3.1 事故發生後,各部門應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國家法規和北京市規定的重傷及以上等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門派出調查組或委託本酒店調查。調查前需保護好現場。

2.3.2 本酒店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由保衛部、人力資源部等人員參加;政府組成調查組的,本酒店主要負責人組織各有關部門和人員認真配合調查,並確定配合協助調查的人員。

2.3.3 事故發生部門和班組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2.3.4 事故調查應確定事故性質和分類,事故調查取證包括:有關物證收集;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人證材料收集;事故現場攝影、拍照和事故現場圖繪製等。

2.3.5 事故調查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包括事故發生過程及經濟損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責任分析,並針對原因提出整改和防範措施建議;其中事故原因應包括直接、間接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等,間接原因包括技術原因、教育原因、身體原因、精神原因、管理原因等)。

2.3.6 本酒店組成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應由調查組負責人編制,報酒店主要負責人批准;政府主管部門組成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酒店負責接收並根據報告要求進行內部分析處理。

2.4 事故管理

2.4.1 各部門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的未遂事件進行統計分析,分析其發生的原因,並針對原因採取預防措施。

2.4.2 事故處理遵循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2.4.3 建立每起事故的事故檔案,並長期儲存;事故檔案登記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造成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調查的資料和事故處理決定;採取的整改和防範措施和落實情況等。

2.4.4 保衛部建立事故登記臺賬,對本單位歷年的事故情況進行收集、整理與統計分析,探尋事故發生的規律,為安全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2.5 災害賠償與救治

2.5.1 為每一位員工(包括事實用工關係的人員,包括外來務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並儲存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2.5.2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酒店及時辦理工傷申報手續,並儲存申報資料和記錄。

2.5.3 按國家和北京市規定,及時對工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個人或其家屬。

2.5.4 按國家和北京市賠付標準對受傷員工進行賠償,並保留賠付證明材料。

2.5.5 根據本酒店風險情況,依據國家法規和北京市相關規定,投保以本單位依法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責任保險,以確保本酒店及人員、賓客在遇到財產損失、傷亡時根據北京市賠付標準得到及時賠付。

2.5.6 為旅遊團隊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及相關實施規定,建立責任保險制度,為旅遊者投保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責任險。

3 附則

3.1 本制度由保衛部制訂,並負責解釋。

3.2 本制度自印發施行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