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實用文案>制度>

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文思屋 人氣:2.81W

在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範本,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村(居)經濟合作社財務活動的管理和民主監督,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農業部《關於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和路橋區《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

第二條 村集體財務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工作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財務制度

第四條 村經濟合作社實行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須經黨員會議和社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五條 村經濟合作社負責人主持本村財務工作,並建立資金開支審批制度和離任審計制度。資金開支審批制度須經黨員、社員代表會議通過,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資金開支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分檔逐級稽核,限額授權的“兩筆一章”審批制度,即原則上所有開支均須經正副社長聯籤,社長審批,村務監督委員會稽核蓋章。經常性開支參照標準:金額在2000元以內的開支由正副社長聯籤,社長審批;金額在2000元至10000元的開支,由社管會成員集體商量,形成會議記錄,正副社長聯籤,社長審批;對於10000元以上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須經社員(代表)會議集體決策形成會議記錄,社管會成員聯籤,社長審批,具體開支稽核額度須經社員(代表)會議通過後生效,並報街道代理服務中心備案。經濟較發達或較大的村,可適當放寬。

未經班子集體商量(金額較大的須經黨員、社員代表會議通過),任何人不得以集體名義簽訂經濟合同。

村(居)重大工程專案的實施須由村(居)三套班子集體研究,經黨員、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各項基建工程,原則上必須取得正式發票,對於確實無法取得正式憑證而數額又較大的開支,須在開支審批額度授權範圍內實行分檔稽核,並經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稽核通過後再予報銷,並嚴格按合同規定的額度實行轉賬支付。

村經濟合作社不得以集體名義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抵押和擔保,原則上不得對外出借集體資金,不得對外捐贈。特殊情況確需出借集體資金的,須經村班子集體討論同意,並由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簽訂借款協議和辦好擔保手續,不得將集體資金用於購買股票或從事期貨交易。

第六條 規範開設銀行基本賬戶,銀行存款實行支票戶結算,取消存摺戶,村(居)經濟合作社只能在街道轄區內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村(居)經濟合作社在其它銀行營業機構有貨款的,可以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戶,專門用於還貸結算;根據農業部《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監督管理指導工作的意見》要求,村經濟合作社也可以申請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徵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除以上賬戶外,原則上不得開立其他賬戶。

第七條 村(居)財務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由村(居)三套班子提出意見,經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街道主管部門批准,報區農業部門備案,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的穩定性,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村(居)三套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人員。

街道會計代理中心會計人員,由街道按照公開招考、公開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任免。

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要簽字蓋章,街道業務主管部門驗印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八條 村經濟合作社嚴格遵守票據管理制度,收款統一使用台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據,禁止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實行驗舊換新制度,設立登記簿,按年核銷;統一收據必須連號整本有序使用,作廢票據要全份儲存,並應註明“作廢”字樣,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應剪角作廢。

第九條 村經濟合作社實行帳款、印章分管制度。出納負責保管現金、有價證券,負責辦理收支結算業務,登記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核對,賬款相符,村經濟合作社總賬、明細賬由會計代理中心核算;另外,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銀行預留印章為:社長、副社長、出納以及村(居)經濟合作社財務專用章,社長、副社長、出納自行保管印章,出納可同時保管財務專用章。

所有入賬票據必須做到“四字一章齊全”,即經手人、證明人、聯籤人、審批人簽字及村務監督委員會稽核章齊全,各種預領款項,確實不能在當月結報時,領(借)條必須在當月入賬,不得以票據抵現,不準坐支現金,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公款私存私借。

第十條 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村經濟合作社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為2000元,用於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金的需要,經濟業務往來較多的村,可適當提高限額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

凡用途不明、字跡不清、有塗改痕跡或經手人、證明人不全以及未經領導審批的開支出納不予付款,會計不予入賬。

會計記賬、核算、編制報表要按時、準確、完整。

第十一條 村經濟合作社必須及時清理回收、應收、應付、內部往來及出納中的掛宕款項,化解村級債權債務。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各類管理費用和非生產性支出,認真貫徹執行《關於規範村級接待工作的意見》檔案精神,全面推行村級公務零接待,嚴格規範村級商務接待,接待費用清單上須註明內容、物件、時間、金額等,並實行財務單獨列支,定期逐筆公佈。另外,嚴格杜絕村幹部報酬“雙面”領取現象,對村幹部報酬、獎金等實行限額控制。

第三章 會計制度

第十三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印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賬冊,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

村經濟合作社每發生一次經濟業務,都要取得原始憑證,並據以編制記賬憑證。

原始憑證要真實,書寫要規範,大小寫金額相符,內容、數量、單位、金額、簽字蓋章真實完整,不得塗改、挖補。

記賬憑證內容要完備,編號連續,附件齊全,填制要規範,字跡要清楚、工整、金額數字要符合規定。

第十五條 會計賬簿

村經濟合作社應設定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和各種必要的明細分類賬。

現金日記賬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有關經濟業務完成時間的先後順序進行登記,一律採用訂本式賬簿。

總分類賬按照總賬科目設定,對全部經濟業務進行總括分類登記;明細分類賬按明細科目設定,對有關經濟業務進行明細分類登記。總分類賬可用訂本賬或活頁賬;明細分類賬可用活頁賬。

賬簿登記要做到數字正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各種賬簿的記錄應定期核對,做到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和賬表相符。要按月結賬,結賬前應將結賬期內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記入賬簿。

第十六條 會計報表

村經濟合作社應編制月份報表、季度報表和年度報表。月份報表和季度報表包括科目餘額和收支明細表;年度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分配表。

各類報表應按規定的格式和時間編制、上報,做到字跡清楚、工整,印章齊全。

第十七條 會計檔案

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其它會計資料按規定整理、立卷、歸檔,設有專門檔案櫃,落實專人保管會計檔案,檔案調閱、移交、銷燬手續要完備。

第四章 財務公開和民主監督

第十八條 村經濟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每村設定固定公開欄,按照浙江省村級財務處理系統規定的格式和程式,在結報後的次月15日前公佈,每次公佈的內容至少保留15天。

村經濟合作社年初的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每季的財務收支和庫存檔點情況、年末的年度財務決算(包括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以及多數成員要求公開的其他內容都應及時在公佈欄上公佈。

第十九條 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對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村經濟合作社監督委員會由村務監督委員代替行使職權,以村民(社員)代表為主,由村民(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一般由3—5人組成,主任由分管紀檢工作的支委擔人選。成員應具備一定知識、懂財務、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等基本條件。村(居)三套班子成員(分管紀檢的支委除外)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黨支部領導下開展工作。定期對村(居)的財務工作進行一次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收支和單據,提出處理建議,報村黨支部審定,必要時,有權向上級部門反映。

對於村務監督委員會提出的質疑和問題,村經濟合作社主要領導和財務人員應及時作出核對和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人員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二十一條 村經濟合作社公佈的財務賬目必須真實可靠。在進行財務公開以前應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人員對有關賬目進行核實(在年末時還應對全部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一次全面的核實)。財務公開的內容要有社長、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和代理會計簽字。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承擔指導和監督的職責,村(居)應嚴格執行《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對違反本制度的組織和個人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限期仍不糾正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檔案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規範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村設定的農民集體所有制的社群性經濟合作社、經濟聯合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

第三條 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農村經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財政、審計部門依據其職責,對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財務計劃管理

第五條 村經濟合作社每年年初應當按照量入為出、留有餘地、兼顧各方面利益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計劃。年度財務計劃主要包括:

(一)財務收支計劃;

(二)固定資產購建計劃;

(三)農業基本建設計劃;

(四)農業資源開發、農業技術推廣或其他投資計劃;

(五)收益分配計劃。

第六條 年度財務計劃應當經村經濟合作社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主要生產資料和經營專案的承包、租賃、入股等方案和數額較大的資金籌集、支出,應當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村經濟合作社在年終應當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年度財務計劃執行情況。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九條 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管理,實行帳、款分管,支票與印鑑分管,定期核對、盤點,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禁止非出納人員管理現金。

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現金、庫存現金超過規定限額。

禁止多頭設立帳戶或者出租轉借帳戶。

第十條 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及使用保管制度。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做到帳實相符。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應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十一條 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定期清查核對各種應收款項,對拖欠的應收款項應當採取措施加以催收。對無法收回並符合壞帳、呆帳核銷條件的款項,應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核銷,計入其他支出。

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

第十二條 村經濟合作社所屬單位資產的拍賣、入股、轉讓、租賃或無形資產的使用許可,必須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其結果應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產品物資登記、保管、領用制度,產品物資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並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各種有價證券應當建立專門的登記清冊。

第四章 財務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項收入應使用各區、縣(市)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票據並及時全額入賬。

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嚴格執行票據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非財務人員不得經手票據。

第十五條 村經濟合作社的統一經營收入、企業上交的承包金、集體資產(包括土地、無形資產)租賃費或使用費、投資收益等可分配收入,在彌補虧損、扣除經營支出、管理費用、投資損失和其他支出後,應當列入當年收益分配。土地徵用補償費、村屬集體企業或集體資產轉讓所得、國家和上級單位各種撥款、捐贈等專項資金收入,不得列入收益分配。

第十六條 對承包集體的耕地、山林、水面、灘塗和茶、桑、果園以及養殖、捕撈等生產經營專案的單位和個人,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向其收取承包金。

第十七條 對租用集體資產(包括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收取集體資產(土地)租賃費。

第十八條 對村經濟合作社投資入股組建的企業,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按照有關合同、協議、章程等約定,及時收取應得的投資收益。

第十九條 土地被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和需由村統一安置的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及由村出資建成的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由村經濟合作社統一收取。

第二十條 村集體資產的拍賣、轉讓所得,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收取。

第二十一條 村經濟合作社接受國家和上級單位的專項撥款,應全額入賬,專款專用。

第五章 財務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 村經濟合作社管理人員的報酬,根據村經濟合作社規模、崗位責任制及集體當年收益狀況,並結合工作實績和當地村民的收入水平,經鄉、鎮人民政府考核,提出建議後由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土地徵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由村出資建成的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安置就業和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未安置人員的生活補助。

土地徵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由村出資建成的地面附著物補償費,不得截留、侵佔和移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未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村經濟合作社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村經濟合作社的資金需要出借的,應當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委託依法設立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委託貸款方出借,並簽訂貸款協議和由借款方提供經濟擔保。

第二十五條 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開支審批制度。計劃內的支出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分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計劃外的支出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對單據不規範、手續不完備的憑證或不合理的開支,出納應當拒付,會計不得入帳。

第二十六條 計劃外固定資產的購建,必須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提出,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重大的基本建設專案,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並公開招投標。工程竣工後應當組織驗收和基建決算審計。

第二十七條 投資專案應當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數額較大的投資專案,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八條 村經濟合作社在年終收益分配前,應當準確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收益分配方案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擬訂,並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章 財務人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 村經濟合作社應當設定財務機構,配備會計、出納人員。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之間不得互相兼職。

財務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逐步實行持證上崗。

村級主要負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從事該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工作。

第三十條 財務人員的權利:

(一)參加財務計劃的編制和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會議;

(二)檢查和管理資金的`籌集、使用、保管等;

(三)有權拒絕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業務;

(四)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檢舉揭發違反財務制度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財務人員的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遵守財經紀律;

(二)參加由鄉鎮組織的村會計集中辦公和財務互查互審活動;

(三)參加後續教育培訓;

(四)按規定準確、及時地進行會計核算,完整地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並按時上報;

(五)對每年形成的財務檔案及時整理立卷,並按規定保管年限統一管理。

第三十二條 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調換,不得擅自離職。

主管會計或總會計的任免和調換,必須報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市)農村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由鄉、鎮人民政府監督交接;在辦清交接手續之前,財務人員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三十三條 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及其負責人應當支援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務人員違法辦理財務事項。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法行為的財務人員實施打擊報復。

村經濟合作社主要負責人應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章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村經濟合作社必須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按季公佈財務收支情況,經濟發達的村應當按月公佈,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財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集體資產狀況、財務收入、財務支出、集體資產經營方式、基本建設工程專案的招投標方案和財務收支預決算等。

財務公開的內容必須具體、詳細。承包金、土地徵用補償費、集體資產租賃費、管理人員報酬等社員關注的重大財務收支以及計劃外財務支出,必須逐筆逐項逐人公開。

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符合規定的財務公開欄,公開欄應當設定在方便社員閱覽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民主監督制度,成立以社員代表為主的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由具備一定會計業務知識或熟悉瞭解村經濟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的人擔任,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並與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同步換屆。

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定期對村經濟合作社財務賬目進行審查,定期召開理財會議,認真聽取和研究社員對財務管理的反映,並及時向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民主理財小組提出的監督意見和建議,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應予採納。如不採納,應當說明理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與民主理財小組的意見分歧較大的,民主理財小組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由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由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 年度財務收支決算、村經濟合作社主要負責人和會計人員離任,必須經區、縣(市)或鄉、鎮的農村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必要時由區、縣(市)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村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建議依法免去其職務:

(一)未按規定編制年度財務計劃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規定審批開支的;

(四)未按規定任免財務人員的;

(五)非出納人員管理現金或者非財務人員經手票據的;

(六)財務人員未按規定辦清交接手續的;

(七)未按規定公佈財務賬目或者未報告財務計劃執行情況的;

(八)不接受審計的;

(九)票據遺失或損毀的;

(十)未按規定借入資金的;

(十一)對單據不規範,手續不完備的憑證入帳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村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建議依法免去其職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

(二)擅自出藉資金或者提供經濟擔保的;

(三)違反規定開支費用的;

(四)未按規定處置固定資產的;

(五)擅自決定應收款項減免的;

(六)打擊報復財務人員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

(七)截留、侵佔、挪用集體資產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由財政、審計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財政、審計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農村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區、縣(市)轄村的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指導監督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OO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