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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娛樂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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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水上娛樂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水上娛樂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娛樂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全執行,預防事故的發生,保護遊客人身安全,促進遊樂事業健康發展,制定三規定。

第二條國家遊藝機、遊樂設施生產和運營的主管部門、公安、勞動、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現行目錄附後。今後新設計、生產的相應產品亦適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設計、生產、經銷和使用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設計生產銷售

第四條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的設計和生產,必須符合國家《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

第五條生產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的企業,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生產企業必須有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裝置、工藝裝置、計量檢測手段和專業技術人員、熟練工人及計量、檢測人員。

生產企業採購的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必須符合質量要求,有合格證明和技術資料標準中規定的關鍵零部件要經過複檢,不得以次充好。生產企業要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第七條任何單位試製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的新產品,必須由國家遊藝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或省級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檢驗合格,方可做樣機試銷。新產品樣機試執行半年後,方可進行技術鑑定。

第八條凡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遊藝機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嚴禁生產銷售遊藝機。

第九條銷售產品時,必須向用戶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檢查維修說明及圖樣,產品合格證,規定的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等。產品要有正式的銘牌,銘牌要有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和產品,必須提供生產許可證編號。

在裝置安裝、除錯期間,應為使用者代培操作、維修人員,做好售後服務。

第三章採購安裝驗收

第十條遊樂園(場)等運營單位,添置遊藝機和遊樂設施,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進口的遊藝機、遊樂設施,按商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的運營單位負責提供工程地質資料和氣象資料;生產企業負責提供基礎施工圖紙;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礎施工圖紙施工;生產企業或安裝單位對工程基礎驗收合格後方可安裝。

第十二條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裝完畢後,經除錯、負荷試驗,運轉正常,由運營單位的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公安、勞動、技術監督部門對各項準備工作檢查驗收後,方可投入運營。遊樂園(場)等運營單位之間轉賣遊藝機、遊樂設施,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遊樂園(場)等運營單位,必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救護措施。對各項遊藝機、遊樂設施要分別制定操作規程,執行管理人員守則,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操作、管理、維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遊樂園(場)等運營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的單機檔案和人員培訓檔案。把裝置購置、施工、安裝、除錯、試驗,定期檢查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檢修和更換零部件情況,油料情況等,包括圖紙和文字以及運營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培訓、教育、考核情況,全部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各種水上游樂設施,必須認真執行《水上世界安全衛生管理規範》。要配備一定數量經過培訓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識與技能的監護救生人員。

第十六條遊樂園(場)等運營單位要對遊客進行安全保護的宣傳和教育,各遊藝機專案除在明顯位置公佈遊客須知外,操作、管理人員應及時向遊客宣傳注意事項,並對安全裝置加以檢查確認,執行中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危險行為。

第十七條遊樂園(場)等運營單位對安全管理工作狀況,每半年組織一次全面檢查和考核,發現問題及時加以解決。

遊樂園(場)等運營單位,對遊藝機和遊樂設施,除日檢查、周檢查、月檢查外,必須每年按規定檢修一次。在檢修時對關鍵部件,本單位無力檢測的,必須委託有資格的技術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嚴禁裝置帶故障執行。

第十八條遊樂園(場)等運營單位必須建立傷亡報告制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立即停止執行,積極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及有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對事故隱瞞不報,主管部門要追究其領導的責任。

第十九條遊樂園(場)等運營單位,對其園內的遊樂裝置(包括出租場地、裝置承包、園廠合辦等)的執行安全負責任。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條凡違反本規定,由遊藝機、遊樂設施生產和運營的主管部門及公安、勞動、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遊藝機遊樂設施目錄

一、大型滑行車類:普通式、單環式、雙環式、單環加螺旋式、螺旋式、拆返式滑行車等。

二、小型滑車類:瘋狂老鼠、林中飛鼠、滑行龍、急流勇進、多車箱的小滑行車、太空飛車等。

三、單軌車類:單軌架空列車、單軌架空腳踏車、雙軌架空腳踏車、單軌架空汽油車、單軌滑觸線車類等。

四、兒童火車類:兒童火車(不包括微型小火車)。

五、旋轉運動類:觀覽車、飛行塔、空中轉椅、飛象、金魚戲水、轉馬、荷花杯、滾擺艙、浪卷珍珠、宇航車、旋風、登月火箭、雙人飛天、飛身靠壁、陀螺、勇敢者轉盤、蓮花椅、直升飛機、自控飛機、空戰機、打飛碟、章魚、海盜船、龍船、波浪鞦韆、阿拉伯飛毯、360°旋轉艙(單、雙艙)、瞭望艙、游龍戲水等。

六、小賽車類:小賽車、碰碰車等。

七、水上娛樂專案:各種水滑梯、流水池、造波池、碰碰船、快艇、普通遊船、腳踏船、潛水艇等。

水上娛樂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湖泊、水庫從事航行、遊樂、作業、體育、停泊等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企業全面負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建立以區為主的水上交通安全綜合防範機制。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區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區域內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針對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實際問題,及時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打擊和取締各種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村和鄉鎮船舶安全責任制,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專門人員,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發現和制止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五條 交通運輸、海事、農業(漁政)、水務、體育、旅遊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下列規定做好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交通運輸部門是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船舶和浮動設施依法進行登記和檢驗,對船員進行培訓、考試和發證,維護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

(二)農業(漁政)部門負責對漁業船舶進行檢驗、登記、進出漁港簽證和船員考試發證,並負責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三)水務部門負責對涉及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務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四)體育部門負責體育船舶及相關水上體育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旅遊部門負責對涉及湖泊水庫水上旅遊的企事業單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指導、協調有關管理部門的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工商、環保、質監、消防、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開發、誰負責”的原則,由其管理機構負責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全面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七條 船舶和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是船舶、浮動設施水上交通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監督機構和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二)配備合格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三)使用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船舶和其他設施,制定裝置的使用管理、維護、檢修、保養制度及操作規程、規範,完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四)督促、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按照規定及時上報水上交通事故;

(五)組織制訂並實施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六)保證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資金、技術投入;

(七)依法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

(八)依法承擔安全責任。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管理部門及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分層分類簽訂責任書,落實水上交通事故防範措施。

第九條 船舶和浮動設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並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客貨運輸(含旅遊運輸)船舶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辦理水路運輸許可手續後,方可投入營運。

漁業船舶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取得船舶技術證書,並領取漁政管理機構簽發的漁業船舶航行簽證簿後,方可從事漁業生產。漁業船舶未經批准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

體育船舶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水上游樂設施應當按照《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經質監、公安等部門檢查驗收後,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條 東湖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旅遊活動的'船舶應當遵守《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及其他水上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一條 在本市湖泊水庫從事水上活動的船舶、浮動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環保規定,不得向水體排放含油汙水、生活汙水和固體廢棄物,鼓勵使用清潔能源。

第十二條 船員應當經水上安全專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水上游樂設施的操作人員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相關證件方能上崗。

第十三條 船舶航行、停泊、作業,設定浮動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釋出的通航安全規定及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載;

(二)不得在風力超過自身抗風能力或者能見度不良時航行;

(三)不得妨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不得危及水上設施、堤防的安全,不得隨意停靠;

(四)不得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確需載運的,必須按照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和運輸的規定辦理手續,並採取相應的汙染防治安全措施;

(五)在海事管理機構核定的航線航行,並在其劃定的水域停泊;臨時性停泊的,不得妨礙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

(六)在汛期服從防洪排程。

第十四條 漁業船舶停泊、避風和裝卸物資,不得損壞水上設施裝備;不得從事有礙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

第十五條 體育船舶應當在核定的水域範圍從事競賽、訓練等活動,不得從事與體育運動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十六條 水上游樂設施必須在劃定的水域活動,不得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經營單位要加強對水上游樂設施的安全管理,配備一定數量經過培訓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識與技能的監護救生人員;每半年對安全管理工作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考核;每年按照規定對水上游樂設施檢修一次。

第十七條 在通航水域進行下列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在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准,併發布航行警告或者通告:

(一)勘探、採掘、爆破;

(二)構築、設定、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樑、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定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式、時限進行審批,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 設定或者撤銷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批准;區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徵求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渡口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在渡口顯著位置設定明顯的標誌和相應的警示、警告標誌牌,並按照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

第十九條 湖泊、水庫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及時報告,做好現場保護工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漁業船舶之間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由農業(漁政)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二)體育船舶之間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由體育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三)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的水上游樂設施發生水上安全事故,由公園、風景區的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四)其他船舶之間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救助工作進行協調,動員各方力量積極參與救助,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制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應急救援機制。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旅遊旺季、重要節假日、集會、汛期和惡劣天氣等水上事故易發期的督查、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海事、農業(漁政)、水務、體育、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從事水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設施安全標準和業務經營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當結合本市實際制訂相應的指導規範,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逾期不消除的,可依法採取責令其停航、停業、停止使用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舉報,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由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浮動設施,是指採用纜繩或者錨鏈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並漂浮或者潛於水中的建築、裝置。

(二)水上游樂設施,是指在特定的區域執行、承載遊客在水上游樂的載體,包括人工划船、腳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車、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艇、氣墊船、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等。

(三)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及屬於水產系統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船舶,包括捕撈船、養殖船、水產運銷船、漁業指導船、科研調查船、漁港工程船、油船、供應船、駁船、交通船、漁業執法船等。

(四)體育船舶,是指從事體育訓練和比賽活動的船、艇等。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