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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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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都市計畫區內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都市計畫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第四條國家鼓勵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

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制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同時,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並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各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第七條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低於40%(不包括熱電廠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時,未經上一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

第八條單位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必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依照國家規定申請取水許可。

第九條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專案,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第十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

第十一條城市用水計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制定,並下達執行。

超計劃用水必須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應當從稅後留利或者預算包乾經費中支出,不得納入成本或者從當年預算中支出。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具體徵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生活用水按戶計量收費。新建住宅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錶;現有住戶未裝分戶計量水錶的,應當限期安裝。

第十三條各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裝置上安裝計量水錶,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應當採取迴圈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十四條水資源緊缺城市,應當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採取措施提高城市汙水利用率。

沿海城市應當積極開發利用海水資源。

有鹹水資源的城市,應當合理開發利用鹹水資源。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減少水的漏損量。

第十六條各級統計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統計工作。

第十七條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專案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並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第十八條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限期繳納外,並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錶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通知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節約用水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江河、湖泊或地下使用各種水工程取水、供水、用水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環境與技術發展水平,通過法律、法規、管理、技術與宣傳手段,以及改善供水系統,減少需水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的損失與浪費,合理增加水的可利用量,實現水資源的有效利用,達到環境、生態、經濟效益的`一致性與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和培育發展節約用水產業,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約用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約用水型社會。

第五條鼓勵各單位和個人開展節約用水科學研究,推廣節約用水先進技術和國家認可的節約用水裝置、器具,提高節約用水科技水平。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有權舉報汙染和破壞水資源的行為。

第七條全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統一監督管理。各級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和節約有關工作。

第二章計劃用水管理

第八條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級確定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制定縣級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級分解制定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本地實際,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單位,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轄區縣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年的用水總結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由該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區域內公共供水能力進行平衡後,下達年度用水計劃指標。

第十條用水單位因用水量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年度用水計劃的,應當向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或者供水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根據供水能力和實際用水需求,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對下達的用水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對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級或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超計劃用水的,必須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或水資源費,收繳標準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節約用水管理

第十二條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指定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第十三條鼓勵用水單位和個人採取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器具,加強節約用水設施的管護,保證節約用水設施正常執行。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裝置和產品。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應當安裝計量裝置,實行計量收費制度,取消用水“包費制”。要加強城(鎮)公共用水節約用水管理,防止用水浪費。

第十五條工業用水應當提高工藝生產用水系統的用水效率,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實行清潔生產,大力發展節約用水型工業。被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應當進行用水量平衡測試的單位,應按規定進行用水量平衡測試,若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各用水單位要注重冷卻水、空調水、工藝水和其它水處理的迴圈使用,改進工藝、裝置,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降低產品單位耗水量,增加工業用水迴圈次數,採取中水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和降低單位產品、產值用水量。

第十六條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水源的建築施工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計量裝置,並有專人負責用水量統計,防止施工現場發生用水浪費現象。

第十七條農業用水應當發展節約用水灌溉系統和灌水技術,改進地面灌溉系統,因地制宜發展滴灌、噴灌、滲灌等技術措施,加強渠道防滲工程建設,提高渠系水利用係數,改進田間灌水技術,加強灌溉用水管理,大力發展節約用水型灌溉農業。灌區管理單位應制定節約用水灌溉制度,推廣節約用水灌溉技術,按節約用水灌溉制度適時供水。

第十八條消防、市政、環衛、園林等單位應加強對用水設施管理,在供水管道發生洩漏時應當及時向供水單位報告,供水單位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除消防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防水栓用水。因特殊情況確需使用消防水栓供水的,須先得供水企業同意,並報消防單位批准。

第十九條城(鎮)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裝置的管理、養護和維修,減少輸水損失或滲漏,提高供水保證率。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加強對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用水定額、本行政區域用水狀況、水量預測、節約用水規劃以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控制總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並對用水單位的計劃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用水單位或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執行,並按規定填報年度用水統計報表。

第二十三條城(鎮)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當按季度向所在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水量、制水量、售水量(用水量)、漏失率、制水成本等資料。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資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若國家和省對節約用水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