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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院的請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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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以下是小編整理關於醫院的請假制度,以供參考。

關於醫院的請假制度

一、請假種類和時間

(一)探親假:根據《國務院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工作滿一年後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團聚的,其假期規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二)婚假: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喪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請喪假的,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產假:20XX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規定:

(1)產假由90天增至98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

(3)符合晚育條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護理假。

(4)哺乳假: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在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方可請哺乳假,哺乳假原則上不執行。

(五)年休(工休假)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工作滿一年以上者,可享受年休假。醫院職工休工休假由科室根據工作情況合理安排。工休假當年享受,不能累加到次年享受。

1、休假物件:本院在崗職工。

2、假期標準:參加工作滿1年不滿10年,休假5天,工作滿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工作滿21年以上者休假15天。

3、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1)當年病假累計超過45天的;

(2)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

(3)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5天的;

(4)當年產假98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如當年已享受探親假或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六)病假:由本人寫出請假申請交科室領導籤意見報相應職能部門稽核,再轉報分管副院長審批同意(急診例外)。

(七)事假:請事假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本人申請。事假三天以內由科主任或護士長審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護士長簽署意見後報所屬職能部門稽核,再轉報分管副院長審批。

二、請假的手續及審批許可權

除法定節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類請假,必須本人(或親屬)寫出申請交科室籤意見,報相應職能部門、分管副院長稽核後再報分管勞動紀律的領導審批。假條交人事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