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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故障處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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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裝置故障處理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裝置故障處理管理制度

裝置故障處理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裝置故障處置的安全管理,公司確保裝置故障處置過程中安全受控,明確工段和相關專業科室的安全管理職責,確保人身、裝置的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在生產過程中,因裝置本身原因導致裝置故障停機或停產,使生產線不能正常執行而需處理的故障稱為裝置故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室、工段全體職工及外協人員。

第二章 裝置故障處置安全職責

第四條裝置科職責

(一)當發生裝置故障導致停機或停產,構成A級故障時,故障裝置具備檢修條件時,現場進入裝置故障檢修狀態後,裝置部現場負責人負責協調指揮裝置檢修,為裝置故障檢修現場第一負責人;

(二)發生裝置故障後,組織施工單位的選擇、人員的確定、施工方案的制定並報安全部備案;

(二)負責組織裝置、電氣儀表故障處置檢修作業標準的制定、完善並安全部備案;

(三)負責組織完善裝置類故障處置清單,形成規範性檔案;

(四)負責裝置類故障處置作業標準進行稽核管理;

(五)負責裝置類故障進行分級處置管理。

第五條生產科職責

(一)發生裝置故障時,負責檢點各級人員按故障處置流程組織

(二)故障處置並上報公司領導及上級單位;

(三)檢點檢修過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實,糾正過程中違章違制,確保故障處置人員安全、裝置安全;

(四)負責檢修期間合理安排生產。

第六條工段職責

(一)負責根據《裝置故障處置管理制度》修訂本工段相關管理人員裝置故障處置安全職責及工作標準,制定工段處置作業標準,不斷完善、更新本工段《裝置故障處置作業標準》;

(二)負責收集並不斷完善本工段裝置故障,形成裝置故障清單,建立裝置故障處置錄影回放檢查臺賬;

(三)負責組織本工段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崗位職工開展危險辨識、危險預知訓練,制定裝置故障處置作業標準和單項措施,並不斷完善硬體措施和工器具,對無標準的故障處置要及時組織班組開展危險辨識與風險評估、落實工段責任管控;根據辨識結果制定單項安全措施並明確“三道防線”和硬措施。

(四)負責對裝置故障處置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學習裝置檢修作業標準,並不斷完善檢修作業標準;

(五)負責對裝置故障處置過程中本工段人員行為、裝置狀態、現場環境的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裝置故障處置現場能源動力介質的停送確認等安全管理;

(七)負責故障處置後試車前的安全確認、以及試車過程的安全檢查;

(八)負責按照裝置故障等級逐級落實安全監護、監督檢查職責,制止糾正過程中人員違章行為,對違章人員採取措施、落實考核;

(九)工段長不在場時,按照故障發生的分級,工段長可授權有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行使現場指揮職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義務;

(十)裝置故障處置人員過程中有權拒絕各級人員違章指揮。

第三章 裝置故障處置流程

第七條 故障發生時

裝置故障發生時,故障發生區域崗位操作人員根據情況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手段(快停、急停等手段),防止損失擴大同時上報當班排程,當班排程接到通知後,在5分鐘內根據故障分級彙報要求進行逐級上報。處置方法執行各崗位故障應急處置方案或作業標準。

第八條 故障發生後

(一)工段長現場判斷故障嚴重程度,根據嚴重程度、預計影響時間不同,依據《裝置檢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或按照故障處置分級管理要求,通知各級相關人員到現場參加故障處置;

(二)故障造成人員傷害或重大裝置損壞等,首先要保護現場,通知相關部門及公司領導立即到現場組織處理。

第九條故障處置過程

(一)在裝置狀態允許進行故障處置的情況下:有處置預案的裝置故障,按照相應作業管理規定要求進行處置;對突發性故障且沒有處置預案的,工段長組織相關人員開展危險辨識,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各專業技術人員或班長按照專業職責聽從主管指揮,實施故障處理;

(二)在裝置狀態不允許進行故障處置的情況下,工段長檢點安全措施落實後、各專業技術人員或班長組織先進行裝置故障處理,待具備處置條件時主管再組織現場故障處置;

(三)同一故障分不同控制區域專人組織處置時,區域通道之間必須設定隔斷硬措施,無硬措施不得分割槽域處置。相互聯絡確認要保證資訊暢通,工段長負責所有處置的'統一協調指揮;

(四)故障處置過程中需停能源介質(風、水、電、氣、液壓等)時,按照公司停送能源介質的相關規定由當班排程通知後執行;

(五)需進入裝置內進行故障處理時,必須採取掛牌、選方式、拍停車按鈕、停介質、插安全銷、做支墊、隔斷來料等各項可靠安全措施後,作業人員方可進入裝置、進入危險區域或密閉空間,處理故障人員必須戴好所需的工器具(CO檢測儀、安全帶等),安排專人監護,確保逃生通道暢通;

(六)裝置故障處置過程中需裝置動作時必須有專人(工段長或專業負責人)負責指揮,崗位人員負責確認現場條件,崗位人員確認後方可按照作業標準進行故障處置作業;

(七)裝置故障處置根據故障分級由公司、工段、班組統一指揮專業人員及各種處置人員;

(八)根據故障分級,各級人員要明確處置過程各專業的處置任務,聯絡確認方式、交叉作業的安全互保,現場處置負責人發出指令時必須先確認後操作,各專業人員必須服從負責人統一指揮;

(九)發生A類裝置故障,經公司領導同意後進入非計劃檢修狀態時,由裝置部按檢修流程,組織開展檢修工作。

第十條故障處置完畢,工段長組織試車

(一)故障處置完成,工段檢查此次故障所影響到的裝置設施,及時維護恢復裝置、設施損毀部位,及時恢復裝置安全防護設施;

(二)故障處置完成,現場指揮檢查參與故障處置的人員全部撤離故障現場。

(三)崗位人員對裝置及通道進行檢查確認;

(四)恢復能源介質按照啟車規程組織啟車試車,恢復生產;

(五)全部資訊彙集到當班排程,逐級向領導及相關部門彙報。

第十一條故障總結

(一)工段長組織對裝置故障進行分析,分析故障發生的原因、落實故障發生的責任人、制定相關的預防措施,分析結果報相應的專業部室;

(二)故障處置後,相應工段要完善故障處置預案,編制故障案例分析,並組織崗位人員進行培訓學習;

(三)相應專業部室根據相關管理辦法對故障發生的工段進行考核、備案。並對根據《故障管理辦法》,裝置部要在48小時內形成事故通報,對此次裝置故障原因進行分析,並按照制度進行考核。

第四章 裝置故障處置分級

第十二條 故障處置分級原則

依據故障處置危險程度、故障涉及的範圍、是否有處置預案、故障處置時間長短實施分級,故障分級就高不就低。

(一)公司級(A級):裝置故障處置過程中危險程度較高,需要多專業配合、專業部室牽頭組織完成的故障處置作業,主要生產裝置處置時間在4小時(含)以上、其他輔助裝置發生故障造成24小時以上;

(二)工段級(B級):故障處置超出班組工作範圍,故障處置過程中存在較大風險,需要工段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多專業配合才能完成的故障處置作業,生產主線故障時間在2小時--4小時之間、其他輔助裝置發生故障造成8小時--24小時;

(三)班組(C級):有明確故障處置預案(應急方案、故障處置標準、操作規程),班組成員依據預案有能力完成且危險程度較低的故障處置、生產主線故障時間在2小時以內。

第十三條裝置故障處置分級清單

根據裝置故障處置工作的不斷推進,對分級表內容進行持續更新。

第十四條各級故障處置需到現場人員要求

(一)A級:部室及相關領導、工段長、公司級安全管理人員及B級成員到現場;

(二)B級:工段副職以上分管領導、工段級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C級成員到現場;

(三)C級:當班班組長、班組成員,需配合的工段內部班組長及班組成員到現場。

第十五條各級故障處置分級彙報要求

(一)A級:工段報當班排程後,當班排程上報部室及相關領導、工段長領導、公司級安全管理人員、公司領導及上級單位;

(二)B級:工段報當班排程後,當班排程上報部室及相關領導、工段副職以上分管領導、工段級安全管理人員、公司主管領導;

(三)C級:工段報當班排程後,當班排程上報部室及相關領導,通知當班班組長、班組成員。

第五章 裝置故障處置作業標準完善、修訂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新增裝置故障處置作業標準

(一)工段新增裝置故障處置作業標準,以區域為單位按原清單序號遞增編制;

(二)工段編制後按稽核流程進行審批(工段稽核、部室稽核、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三)裝置故障處置標準稽核紙質版交裝置科備案;

(四)作業標準生效日期為公司主管領導審批日期;

(五)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後的裝置故障處置標準由裝置科按公司檔案下發管理流程下發到相關部室、工段;

(六)部室、工段及時將標準下發到相關崗位開始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裝置故障處置作業標準變更、修訂

(一)工段對將變更的裝置故障處置標準進行修訂編號;

(二)裝置科統一對裝置故障處置標準變更進行痕跡管理。

(三)工段編制後按稽核流程進行審批(工段稽核、部室稽核、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四)裝置故障處置標準稽核紙質版或電子版交裝置科備案;

(五)作業標準生效日期為公司主管領導審批日期;

(六)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後的裝置故障處置標準由裝置科按公司檔案下發管理流程下發到相關部室、工段;

(七)部室、工段及時將標準下發到相關崗位開始標準執行(原標準作廢處理)。

裝置故障處理管理制度2

1、目的

杜絕重、特大裝置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的正常執行。一旦發生裝置事故,認真分析、嚴肅處理、及時搶修,防止事故的重複發生。

2、事故的定義

影響瑞土公司礦山所轄車間正常生產的一切裝置故障均稱為裝置事故。

3、事故分級

(1)裝置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裝置事故。

(2)一般裝置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裝置事故。

(3)重大裝置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裝置事故。

(4)特大裝置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裝置事故。

4、事故處理

(1)事故彙報制度。凡發生裝置事故或故障,應立即自下而上逐級報告,任何人不得隱瞞、拖延不報。

①發生裝置故障(含小事故)由崗位人員迅速採取應急措施並立即向值班主任彙報,由當班值班主任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搶修,儘快恢復生產。

②發生一般裝置事故,當班班長在接到崗位人員彙報後應立即組織搶修,在第一時間逐級向上級領導彙報。

③發生特大裝置事故,當班放長在接到崗位人員彙報後,應迅速採取有關應急措施並嚴格保護現場,在第一時間報告礦長、技術科長。礦長及單位負責人及時向公司主管副總、礦長彙報,經公司有關部門領導或礦長同意後,方能組織現場搶修。

(2)事故搶修。凡發生裝置事故或故障,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迅速組織搶修,儘快恢復生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拖延或違抗搶修指令。

(3)事故分析。凡是發生裝置事故,當班值班主任都必須認真作好記錄,並在早調會上通報事故情況,要求發生事故的單位在12小時內將事故及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技術科,技術科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分析,做出糾正和預防措施備案。

(4)事故處理。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對事故的情節作虛假陳述、開脫事故責任者,要從重處罰。根據事故的級別、性質、情節、影響生產的時間和責任者的態度可以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扣款賠償損失,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挽救事故或對避免事故發生有貢獻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5)事故上報。發生重大、特大事故後,裝置事故處理修復後48小時內向公司提交“裝置事故分析報告”。

5、裝置事故考核

(1)裝置小事故:按影響生產的時間進行考核責任單位,並按20%的直接經濟損失處罰到責任單位。

(2)一般裝置事故:按15%的直接經濟損失處罰到責任單位,並在全礦內通報。

(3)重大裝置事故:按10%的直接經濟損失處罰到責任單位,並將事故分析報告送交公司相關部門,在全礦內通報。

(4)特大裝置事故:上報公司主管部門,聽從公司處理。

(5)一切裝置事故,當班班長都必須認真組織搶修,因組織不力造成停產時間過長,當班班長則需按延長檢修時間承擔相應損失。

(6)裝置事故責任範圍的劃分原則

①不可抗拒引起的事故,視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析處理。

②因操作不當引起的事故,損失由操作者所在責任單位承擔。

③因點、巡檢不認真造成的事故,損失費用由點、巡檢單位承擔。

④因備件質量問題引起的事故,損失費用由作備件供貨單位和備件驗收員承擔。

⑤因裝置檢修、維護不當造成的事故,損失費用由檢修、維護單位承擔。

⑥由多個單位共同造成的裝置事故,損失費用按責任大小進行承擔。

6、相關記錄

裝置事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