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實用文案>制度>

國小學生資助管理制度範本

文思屋 人氣:2.75W

現如今,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國小學生資助管理制度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國小學生資助管理制度範本

國小學生資助管理制度1

為使我校資助管理工作規範、順利實施,切實把國家這項“惠民工程”落到實處,增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使資助管理機構的工作得到有效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強國家助學金資助政策的宣傳力度,廣泛利用各種媒介、採取多種形式,向全校進行廣泛宣傳,切實把這項國家惠民政策宣傳到位,使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2、嚴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政策的申請、認定工作,規範評審程式。對學生的認定應按政策要求嚴格審查、嚴格把關,按實際下達的名額執行。建立和完善受助學生相關資料,將學生申請表、戶籍證明材料、受理結果、公示情況、生活費補助金髮放及變動情況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記錄在案,建檔備查。

3、做好學生資助資訊報表完整、及時,做到無虛報、錯報、重報、漏報行為的發生。

4、生活費補助金嚴格按受助學生實際在校時間核發,實行動態管理。

5、班級要及時向校學籍管理部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報送學生異動情況,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根據學生異動情況及時調整生活費補助金的發放。

6、嚴格按公示制度公示,對公示中出現的問題,記錄在案,及時處理。

7、學校資助管理要嚴格做好助學金採取就餐卡形式發放,做到無代領,無實物或服務形式抵頂或扣減行為,無強制消費或抵減學費等行為。

8、加強資助工作的公開、公正,“陽光”進行,對經校資助管理中心稽核認定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要予以公示,學校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國小學生資助管理制度2

一、總則

1、為了規範學生資助行為,加強學生資助管理,提高資助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各項學生資助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2、學生資助管理制度的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生資助規章制度;堅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戰略目標;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學生資助行為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3、學生資助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資助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對學校資助金的使用進行控制和監督。

二、組織機構及組織管理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資助評審小組和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初步稽核小組,實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三級管理負責制。

1、教育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認定的實施辦法,負責公示並審批確認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名單。

教育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教育資助評審小組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物件認定的組織與管理工作,由教師代表、學校領導組成。教育資助評審小組負責稽核各班級推薦上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提出擬確認為助學金物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

教育資助評審小組名單: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由XXX擔任學生資助工作管理人員,負責學生資助管理具體工作,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困難證明材料、受理結果、公示情況、資助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3、各班成立以班級為單位,班主任任組長,由班主任、科任老師擔任教育資助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教育資助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認定與民主評議工作。

三、認定標準

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不得降低條件及標準,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隨意擴大資助範圍,不得將財政供養家庭和非困難家庭子女列為照顧物件。

四、資助申報審批程式

1、每學年開學初向所有學生、家長宣傳國家的`學生資助政策,讓所有的學生和家長了解政策、參與監督。

2、公開資助資訊。學校根據上級下達的資助名額,通過在校內張貼公告等途徑公開資助資訊。

3、教育資助物件每年核定一次。申請資助的學生於學年開學初,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並向學校提交由所在村委會或監護人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學生提出申請後,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對申請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認真稽核,按學生家庭經濟貧困程度排序,提出貧困生資助名單。

5、學校學生資助評審小組認真稽核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徵得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稽核通過後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名單提交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6、學校學生資助領導小組經研究、審批,確認後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名單在學校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將上報區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五、資金管理

1、資助經費來源於財政預算安排。

2、學校要嚴格按照個資助專案的評審辦法,開展申請、評審、公示、核定、發放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3、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制定資助專案和用途並且要求獨立核算的資助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向上級報送資金使用情況;資助專案完成後,應當做好資金髮放表和使用效果的書面總結,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4、資助金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助專案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

5、學校要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各專案支出應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6、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學生資助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同時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相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六、檔案管理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資助檔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級各部門相關的檔案、通知、制度、方案等檔案材料,包括:

一、貧困生建檔

(一)困難學生情況調查表

(二)困難學生彙總表

(三)困難學生統計表

二、貧困生申請

(一)貧困生申請表

(二)受助學生明細表

(三)彙總統計表

(四)資助物件公示材料、學校認定公示材料。

(五)銀行回執單

(六)學生籤領憑證

七、監督檢查

為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金的管理,學生資助評審小組和班主任每學年應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進行一次資格複查,並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通過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助學金資格。

學校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物件認定工作舉報投訴電話(XXXXXXXX),廣泛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並要加強學生思想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校將及時做出調整。

國小學生資助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對我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分段資助:

(一)中職階段: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生資助;

(二)高中階段: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城鄉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學生學費資助;

(三)國中、國小階段:義務教育階段住校學生生活補助;

(四)學前教育階段:學前教育幼兒資助。

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關於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意見》(財教〔2012〕37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完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渝辦發〔2012〕248號)的檔案要求;根據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認真做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通知》(渝財教〔2010〕72號)、《關於重慶市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實施方案》(渝財教〔2010〕252號)、《重慶市資助城鄉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學生學費實施細則》、《關於下達農村和城市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中央資金預算的通知》(渝財教〔2013〕10號)、《關於做好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工作的通知》(渝財教〔2011〕260號)等檔案精神,為充分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讓上述四個階段的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輟學,確保資助資金規範使用發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實施原則:

(一)堅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

(二)堅持“客觀、公正、公開、公示”的原則;

(三)堅持以國家資助資金為主,扶貧、社會捐贈等其他救助為輔的原則;

(四)堅持協作配合的原則:救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由教育、財政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配合實施。教育部門要嚴格把握政策,做好資助物件的資格確認,建立資訊檔案,資料彙總分析和日常管理監控等工作。財政部門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監督落實情況。扶貧、民政、公安、監察、審計等部門及鄉(鎮)、村社、社群居委會共同協作配合實施。

第二章 資助範圍物件及標準

第三條 資助範圍:

(一)中職階段:凡在我縣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含技工學校)有全日制正式學籍,接受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制兩年以上(含兩年)的在校學生(三年級經學校安排的頂崗實習生視為在校學生對待)。

(二)高中階段:國家助學金資助範圍,戶籍屬於奉節, 在奉節縣普通高(完)中就讀、具有奉節普通高中學籍(高三補習學生除外),家庭主要成員(父或母)無財政供養人員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具體物件:

1、孤兒(父母雙亡);

2、父母均為殘疾家庭的學生或學生本人為殘疾(憑殘疾證);

3、家庭收入主要創造者患重大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的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4、父母一方去逝,另一方無固定收入的多子女單親家庭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5、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難以維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6、父母雙方均屬下崗職工,無其他經濟來源家庭的學生(下崗證、失業證);

7、城鄉低保家庭和農村貧困戶家庭的學生(低保證、建卡貧困戶證);

8、少數民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9、農村邊遠山區年純收入不足5000元家庭的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城鄉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學生學費資助具體物件:

1、當年民政局批准的城鎮和農村低保家庭就讀普通高中學生(父母或學生本人屬於低保物件);

2、民政局和孤兒福利院認定的孤兒(憑孤兒證);

3、民政局批准的“五保戶”家庭就讀普通高中學生(憑“五保戶”證)。

(三)義務教育階段: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國小、國中、特教學校,其他學校附設國小、國中部及經批准的社會力量辦國小、國中學校。享受物件:孤兒、殘疾學生、農村特困戶、殘疾戶、低保戶、軍烈屬貧困戶、單親貧困戶家庭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學生,享受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的必須是上述範圍內的寄宿生,凡享受寄宿生生活補助費的學生家庭必須符合扶貧部門認定的低收入或絕對貧困標準。財政供養人員子女、城鎮及農村比較富裕家庭寄宿生,不屬於資助物件。

(四)學前教育階段:在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公、民辦普惠性幼兒園就讀,且年滿3-6週歲(當年8月31日為準),重點是學前一年的重慶籍城鄉低保家庭、孤兒和殘疾幼兒等家庭經濟困難兒童。

第四條 已接受扶貧、社會捐贈等專項救助的學生,原則上不能重複享受其他國家資助。

第五條 資助標準:

(一)中職階段:

1、免學費資助:一、二、三年級全體在校學生,每生每年2000元,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重讀等,累計資助不得超過3年;

2、生活費資助:一、二年級農村戶籍學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享受資助的學生每生每年1500元;

3、住宿費資助:一、二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比例為40%左右,享受資助的學生每生每年500元;

4、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重讀等,累計資助不得超過2年。

(二)高中階段: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一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控制在2%以內,每生每年資助2000元;二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將根據當年高中在校人數按比例分配的學校,每生每年資助1000元。城鄉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學生學費資助標準,按照市級財政撥款規定對市級重點高中和普通高中的學生適度給與學費減免。

(三)義務教育階段:國小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500元/生.期;國中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625元/生.期。扶貧、社會捐贈等其他救助按具體政策和捐贈單位、個人等意願確定標準。

(四)學前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按就讀幼兒園等級免保教費,三級幼兒園每人每年1200元、二級幼兒園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費每人每年660元。

第三章 申報及稽核程式

第六條 奉節縣學生資助中心以每年學年初報學生資料為法定依據,按比例分類合理下達資助指標數到各校。各學校評定人數要嚴格控制在下達到校的資助指標數內,不得突破指標降低標準;不得擅自擴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減少指標提高標準縮小受助面。

第七條 評審程式

(一)公開資訊:學校通過有效、公開的途徑公佈資助資訊,具體內容有政策要求、資助條件、名額、申請辦法、審批程式、監督措施和申訴程式。資助名額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請示校領導組織召開相應會議,並結合學校建立的貧困學生資料庫情況,分解落實指標到各班級。

(二)申請:凡申請享受資助的學生或家長,必須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困難學生享受資助申請表,並附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證明材料原件或影印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原則上每年向班主任遞交一次申請,但每學期必須參與本班的民主評議,如已脫貧,當期應予以取消享受資格。新增物件和返貧的學生再次享受時應重新如實填寫申請表並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送交班主任驗審。

(三)審查:建立由學校領導、班主任、班委會組成的評審小組,有條件的可請家長委員會參與。對受助物件進行民主評議,並將經民主評定的受助學生編製成冊,留檔備查。規範評審程式,嚴格按程式公開、公平、公正評審 。

(四)公示:將審查後擬資助的學生名單在學校或貧困生所在的村委會、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必須說明申請人享受資助的條件和理由,並註明舉報電話,受理單位。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期內對有重大異議的受助物件,學校應及時查實處理。不符合條件者,應予取消。

(五)核定:縣教委(牽頭)、縣財政局應聯合組成評審小組,對貧困生檔案進行稽核,稽核合格後,按規定下撥資金到學校。

第四章 資金管理及發放程式

第八條 學生享受的國家資助資金由縣財政分批次預撥或一次性撥付的方式,直接撥付到相關學校,學校必須進行明細核算。

第九條 學校在收到縣財政撥付的學生資助資金十五個工作日內,必須按規定程式將資金髮放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學校向受助學生髮放的各種資助資金,必須以現金方式按標準公開發放到受助學生或學生家長手中(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標準擴大發放面或當成獎學金髮放,不得充入學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費卡,不得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抵扣任何費用,資助資金髮放情況須經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簽字,並經校長審籤後方可確認)。

第十條 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要切實履行職責,協助、督促學校財會室工作人員與受助學生及家長及時完清手續,監督資助資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扶貧、社會捐贈等其他救助資金視其要求發放。

第十一條 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應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切實可行措施,嚴格控制學生及學生家長亂支亂用資助資金,促使學生及學生家長按規定標準和規定用途使用資助資金。

第五章 資料上報及檔案整理

第十二條 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負責資料上報及歸集整理。受助學生領取各項資助資金的發放簽章名冊(見附件),一式兩份,一份交縣資助中心存檔,一份留學校存檔。

第十三條 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應按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時將相關報表、工作總結上交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完善更新貧困學生資料庫。

第十四條 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應按以下要求及時歸集整理資料,製成專卷,在每學期結束前,上報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驗收銷號後返學校存檔,以備檢查審計:

(一)總封面(橫向)

第一排: 學校名稱(單位公章全稱)

第二排:—— 年——季學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救助檔案資料

第三排:使用資助資金名稱

第四排:學校資助負責人

第五排:20xx年X月X日

(二)檔案目錄

(三)內容

1、學校救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工作總結;

2、當期上級部門下發的相關管理檔案和相關貧困學生認定辦法,資金管理辦法;

3、當期資助資金檔案及財政撥款的進賬單或收款收據影印件;

4、發放公示說明(公示時間、地點、形式、內容、效果);

5、學校分解指標到各班級的會議記錄;

6、班主任組織班委會評定的會議記錄及班級上報學校稽核的評定名冊;

7、申請表及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

8、發放彙總統計表(學校入賬的支出彙總影印件);

9、發放名冊(學校入賬的支出名冊影印件)。

以上資料先後順利不能變動,並按綜合文書檔案整理要求進行整理,形成專卷。

第六章 監督管理及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各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要建立健全貧困學生資料庫及其他檔案資料,並實行動態管理。貧困學生資料庫中的貧困學生原則上按本辦法第三條“享受物件”範圍的在校學生確定進入資料庫,監護人或學生本人的通訊資訊必須真實準確,貧困情況必須登記詳實,要有證件、證明可查。進入資料庫的貧困學生每學期必須按要求更新,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隨時抽查學校救助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縣財政、縣教委、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每年對各項資助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縣資助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各項資助資金在使用發放等工作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將追究學校領導及有關處室負責人的責任;對剋扣、貪汙、挪用、擠佔各項資助資金的單位及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財政局、縣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與其他實施細則和檔案不相符時,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