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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獎懲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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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安全獎懲考核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安全獎懲考核制度

安全獎懲考核制度1

一、考核責任單位

各鄉鎮人民政府、合方工委、安監局、工商局、電力局、公安局、糧食局、文教局、衛生局、交通局、工業促進局、國土局、藥監局、質監局、供銷社、消防隊、交-警隊、建設局、民政局、農牧局、水務局、環保局、房管局、商務局、石油公司、火車站、新城區管委會。

二、考核基本原則

(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落實政府(部門)安全監管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核心,以制度建設、措施保障和建立健全防範體系為重點,突出基層和基礎工作考核,強化第一責任人的安全責任。

(二)堅持控制目標考核與管理目標考核相結合,年終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結合,建立和完善各項監督考核制度,嚴格監督管理,使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適度、科學、規範。

(三)控制目標考核以事故統計和事故調查處理資料為依據,對發生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對發生事故和瞞報事故的行為從嚴進行考核。

三、考核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和綜合協調。縣安委辦負責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日常工作,掌握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綜合情況,組織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

(二)事故報告和資訊反饋制度。各鄉鎮和縣直部門分別按附表1和附表2要求,每季度後5日內報控制目標完成情況;《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半年和全年執行情況自查報告,分別於20xx年7月15日和20xx年1月10日前上報;各鄉鎮對本地發生的事故調查處理情況按附表3要求,隨自查情況報告一併上報。

(三)日常監督檢查(抽查)制度。對各責任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情況實行季度抽查制度。對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各責任單位及時將整改意見和措施落實情況上報縣安委辦。抽查情況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四、考核實施辦法

(一)考核內容為各責任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所規定的各項控制和管理目標,考核時限為20xx年1月1日零時至20xx年12月31日24時。

(二)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依據事故統計資料和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資料,由縣安委辦直接進行考核;安全生產管理目標採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三)實行百分制考核。各鄉鎮控制目標占40分,管理目標占60分;縣直部門控制目標占30分,管理目標占70分;兩專案標考核得分相加為考核得分。各鄉鎮考核計分表見附表4;縣直部門考核計分表見附表5。

(四)各鄉鎮考核辦法

1、控制目標考核記分:

(1)發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發生每起扣20分。

(2)發生重大事故,未超出20xx年實際發生起數,每起扣1分;超出20xx年實際發生起數部分,每起扣5分。

(3)未完成其它控制目標每項扣3分。

2、管理目標考核記分:

(1)日常考核,佔20分,可記負分。其中,抽查和監督檢查佔15分,根據抽查和監督檢查情況考核記分;事故報告和資訊上報、反饋情況等佔5分。計分標準為:遲報一般事故每次扣2分,遲報重大事故每次扣5分;隱瞞不報一般事故每次扣10分,隱瞞不報重大事故每次扣20分;不按要求上報、反饋有關資訊,每次扣2分(注:凡舉報查實的均屬於隱瞞不報)。

(2)年終考核佔40分,由縣安委辦組織考核組進行考核、記分。

(五)縣直部門考核辦法

1、控制目標考核記分:

(1)屬於直接負責監管的單位,發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發生每起扣20分。

(2)行業(系統)內單位,發生1起一般事故扣5分,再發生每起扣10分。

(3)因本部門未履行或未盡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發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發生每起扣20分。

(4)未完成其它控制目標,每項扣3分。

2、管理目標考核記分

(1)日常考核,佔20分,可記負分。其中,抽查和監督檢查佔15分,根據抽查和監督檢查情況考核記分;事故報告和資訊上報、反饋情況等佔5分。計分標準為:未按要求報告事故或上報、反饋有關資訊,每次扣5分;未按要求組織、參加有關活動,每次扣3分。

(2)年終考核佔50分,由縣安委辦組織考核組進行考核、記分。

五、考核評定辦法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合方工委

1、完成各項安全生產控制目標,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90分以上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優秀單位;

2、未發生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同比下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85分以上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先進單位;

3、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70分以上,為完成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目標單位;

4、其他為未完成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目標單位。

(二)縣直部門

1、完成各項安全生產控制目標,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95分以上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優秀單位;

2、完成安全生產控制目標,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90分以上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先進單位;

3、完成安全生產控制目標,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75分以上的,為完成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目標單位;

4、其他為未完成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目標單位。

六、獎懲辦法

1、考核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優秀單位”的鄉鎮或部門,頒發錦旗一面,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2、考核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先進單位”的鄉鎮或部門,頒發錦旗一面;

3、考核為“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單位”的鄉鎮或部門,在全縣通報表彰;

4、考核為“未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單位”的鄉鎮或部門,罰人民幣5000元,罰金由縣財政局落實。

七、補充說明

(一)事故等級標準。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發生學生、兒童、未成年人死亡重大事故,已在國內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屬於重大惡性事故。

(二)本辦法由縣安委辦負責解釋。

安全獎懲考核制度2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行政村、安全生產鎮直管企業、鎮直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指示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村、本企業、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管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考核、分級獎懲。各行政村、各企業和鎮直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工作,由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獎懲的負責人包括各村支部書記、村主任,各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安辦主任(安全科長),鎮直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各村、各企業、鎮直有關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獎懲機制,嚴格考核,重獎重罰,獎懲兌現,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在年內未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或者發生造成惡劣影響的安全生產問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取消評先樹優資格。

第六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鎮直有關單位按300元的標準交納,億元企業按1000元標準交納,規模以上企業按500元的標準交納。每年1月31日前要將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鎮財政所,單列帳戶,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相關人員上繳,單位兩人負責的按1:1分攤,不得從公—款中列支。

第七條、考核內容為鎮政府確定的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工作指標。

第八條、考核獎懲辦法:

(一)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經濟損失在30萬元—50萬元之間的單位全額扣減風險抵押金。

(二)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或發生造成惡劣影響的安全生產問題的單位,全額扣除責任人的全部安全生產抵押金。同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視責任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處分或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未扣減風險抵押金的行政村、鎮直有關單位,按目標考核1分獎2。5元的標準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獎勵。

(四)未扣減風險抵押金的企業,億元企業按目標考核1分獎5元的標準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獎勵,其他企業按目標考核1分獎2。5元的標準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獎勵。

(五)扣減的抵押金要於下年度1月31日前補交至鎮財政所。

第九條、對行政村、企業及鎮直有關單位相關負責人的獎勵資金,由鎮財政列支。

第十條、各行政村、企業及鎮直有關單位要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懲辦法,完善全鎮“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獎懲機制。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責任人發生變動時,原責任人未被追究相關安全生產責任的,安全生產抵押金全額返還,接任人重新交納抵押金。若年度內完不成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按前後責任人的責任大小分別扣減抵押金。

安全獎懲考核制度3

為了不斷提高職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和自我保護意識,防止違反勞動紀律和違法失職行為,維護正常秩序和促進安全生產,經公司辦公會研究決定,執行以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一、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將給予記功、授予獎品或獎金等。

1、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損失的。

2、愛護、節約國家財產有重大成績的。

3、同嚴重違法行為堅決鬥爭,有顯著成績的。

4、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的。

5、能及時發現裝置、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並及時報告,處置得當。

二、處罰

公司職工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經批評教育不思悔改的,應分別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或經濟制裁。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

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規定

1、對發生事故的處理

1.1輕傷事故。公司發生輕傷事故後,對發生事故的車間、罰款1000元,對班組長、責任人均罰款200元,主管公司安全生產的副總罰款500元。

1.2重傷事故。發生重傷事故,由集團安全法規部負責調查處理,寫出事故調查報告,集團內部進行通報。對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班子(經營層)扣罰年薪5%,事故所在工段、車間負責人罰款20xx元,班組長罰款500元,同時按責任的大小給予行政處分。

1.3工亡事故。發生工亡事故,由集團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與當地政府部門共同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集團內部進行通報。對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班子(經營層)扣罰年薪20%,事故所在工段、車間、隊負責人罰款3000元,安全主管、班組長罰款1000元。罰款交集團總部,情況惡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4重大裝置事故。由集團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由技術中心寫出事故技術分析調查報告,安全保衛部依法追究責任。

造成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的1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追究裝置崗位主管人員及裝置技術人員的責任,罰款1000元—10000元,寫出深刻檢查,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待崗、除名等行政處分。

造成直接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要追究主管裝置副總或工程師的責任。罰款1萬元—2萬元,主管裝置的人員及技術人員罰款1000元—10000元,崗位巡檢工罰款500元,視情節再給予行政處分。

造成直接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追究企業領導班子的責任,同時領導班子(經營層)處罰5萬元—10萬元,主管裝置的副總和工程師罰款5000元,主管裝置的技術人員罰款20xx元。視情節追究法律責任及行政處分。

1.5火災及被盜事故。對發生在企業內部的火災及被盜事故,由企業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協調當地公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立案標準為一萬元以上的被盜和火災事故。發生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按調查結果,視情節賠償經濟濟損失或承擔部分經濟損失,其它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2、實現安全生產的獎勵

2.1生產和輔助車間當月安全生產無人身事故和責任裝置事故,可獲安全獎金人均50元,安全主管可獲獎金200元。

2.2全年未出重大責任裝置事故及工亡、重傷事故,分管經理和安全委員會成員年終可獲得1000元獎金。

安全獎懲考核制度4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訊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效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佈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排程、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並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執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後,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排程、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彙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後,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彙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安全獎懲考核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資訊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裝置,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並責令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專案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並建立資訊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並採取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後,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獎懲考核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獎懲長效工作機制,懲戒安全生產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最大限度防止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的執行主體是鎮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三條、本制度的適用範圍為鎮黨委政府班子成員、各村委、各站所和企業。

第四條、安全生產獎勵每年一次。

一、獎勵

1、提出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專案具有先進性、可靠性,為企業安全生產帶來顯著成效的。

2、積極主動排除險情,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3、發生事故後能積極搶險救災、防止事故惡化、使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免受重大損失的。

4、對現場隱患整改力度大並取得積極成效的。

5、敢於制止違反安全法規,杜絕重大傷害或火災事故的。、以上獎勵專案由安全部門調查核實後專題報告總經理,予以通報表揚與獎勵。

6、發現並舉報重大安全隱患。

二、處罰

1、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處罰1000元。

2、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包括不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處罰1000元。

3、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後果的,處罰5000元。

4、對安全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工傷事故或較大經濟損失的,按其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5、對違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外來承包工程單位及個人,按違反相關規定處罰。

三、獎懲款項的管理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中的有關條款,開出罰款通知單,由財務部門開具收據辦理罰款手續,罰款由財務部門設立安全獎勵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2、本制度中規定的獎勵經費,其來源為單位設立的年度安全獎勵基金和由罰款專項資金組成。

安全獎懲考核制度7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做到文明施工,提高工地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獎懲制度。

1、職工入場必須經三級教育,填寫安全教育記錄方可上崗,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2、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帶好安全帽,高處作業繫好安全帶,違者管理人員罰款100元工人罰款50元。

3、特殊工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對無證操作人員處以200元罰款。

4、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未穿戴防護用品或防護用品穿戴不全,視情節處以罰款50—100元。

5、機械裝置未按照操作規程使用、未按規定進行維修保養,處以50—100元罰款。

6、施工現場嚴禁大小便,違者罰款50—100元。

7、文明安全施工,做到活完料淨腳下清,違者追究班組長責任,處以50—100元罰款。

8、施工現場、生活區嚴禁打架、賭博、酒後鬧事,違者視情節給予500—1000元罰款。

9、現場消防器材嚴禁隨意動用,違者予以100元罰款。

10、現場施工做好成品保護工作,根據有意、無意損壞視情節賠償損失並罰款。

11、工人上下班要嚴格遵守作息時間。

12、非電工嚴禁動用電氣裝置,私自拉塔吊等電氣裝置電源者罰款200元。

13、每月5日、20日的聯檢中,安全生產達標,給予200—500元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