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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截國小生流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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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防止國小生流失,鞏固“兩基”成果,根據《義務教育法》、《政府堵流規定》制定本法。

堵截國小生流失制度

二、開學第一週,各班隊認真清查學生數,填好學生報名冊。統一交教導處,教導處彙總上報。

三、查出已流失學生,班主任要作好家訪,動員學生返校,同時,積極與村鎮領導取得聯絡,配合做好流失生返校工作。

教師不得岐視差生,不得體罰和罵學生。若因此造成學生流失者,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同時,當事人必須自覺家訪,收回流失生返校,否則,按每流失一人懲當事人10元。直到學生返校為止。若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流失的學生,班主任應給家長講清楚道理。讓其子女返校。

四、學齡兒童因病休學,班主任應督促家長開據鄉以上醫院證明,學校方可批准,若需免學者,由家長提出申請,具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由鎮政府批准方能認可。

五、對於正常轉出的學生,班主任要及時催收轉學證明,對無法得到轉學證明的',要在教導處的時間要求內開好三級證明,並報教育局同意後方可認定為正常轉學,否則按入學人數核算教學成績等。

六、休學和復學。學生因患傳染病或久病一月以上者,憑鄉以上醫院證明方能辦理休學業證明。凡由學校辦理了休學證明的學生。康復後必須回校繼續學習。任何領導和教師不得藉故拒絕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