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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委戶外廣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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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區委戶外廣告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區委戶外廣告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區都市計畫區範圍內戶外廣告的設定及其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空間等(以下統稱場地)設定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招牌、標牌、實物造型等戶外廣告。

第四條區城管部門負責本區戶外廣告的管理,規劃、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市政、交通運輸、公路、廣電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區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並予以公佈。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

第六條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範、外型美觀、安全牢固,不得遮擋或影響交通標誌、交通訊號燈,不得妨礙交通。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容貌的,設定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加固或者拆除。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控制地帶內的;

(六)在區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內或者載體上的。

第八條禁止在建成區範圍內設定立柱式戶外廣告,本辦法釋出前已辦理相關手續的立柱式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後,設定人應當自行拆除;設定人未自行拆除的,由區城管部門依法拆除。

第九條利用公共場地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對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兩側的數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詢設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設定公益性、便民性戶外廣告的,可以不通過招標、拍賣方式確定場地使用權,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審批,任何單位不得收費。

利用非公共場地設定戶外廣告的,場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取得。

第十條利用公共場地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納入政府資源運營範圍,其場地使用權由區政府依法委託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拍賣,招標、拍賣所得上繳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改善廣告基礎設施。獲得廣告使用權的使用者,憑戶外廣告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對目前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和規劃開展運營的,應當按照合同繼續經營,合同期滿後,收回運營權,納入政府資源統一運營,並通過公開招標和拍賣等方式確定經營者。

公共場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具體辦法,由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擁有市政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人釋出廣告,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執行,擅自設定,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的,由區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區城管部門依法拆除。

第十二條設定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向區城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身份證明、廣告設定的`位置、期限、規格、色彩及效果圖等資料,區城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設定技術規範要求,對戶外廣告是否符合設定條件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核發戶外廣告設定批准檔案後,申請人依照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設定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向區城管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資料,其中大型戶外廣告、涉及都市計畫、利用市政工程設施、佔用綠地、佔用風景名勝區控制地帶、在公路用地範圍內、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先經規劃、市政、城市綠化和風景名勝區、公路路政等管理部門、單位審查同意。廣告牌面積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為大型廣告。

(二)申請設定顯示面積15平方米以上具備視訊及字幕資訊釋出功能的戶外LED顯示屏,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還須到區廣電部門進行登記備案,經區廣電部門審查具備安全播出條件後依法設定,並由區廣電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三)區城管部門應當在自接到申報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戶外廣告設定批准檔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經區城管部門批准後,申請人應當向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經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進行戶外廣告登記,需要提交如下資料:

①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②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以及釋出戶外廣告的委託合同,經營許可證等相應的合法資格證明;

③釋出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或者與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④戶外廣告平面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

⑤廣告內容以及廣告設計樣稿;

⑥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申請人利用本單位的登記註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定廣告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絡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設定期滿後,設定人應當在5日內予以拆除。設定人未予拆除的,產權所有人應當予以拆除。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設定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予以拆除。未及時拆除的,由區城管部門依法拆除。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強風暴雨等其他惡劣天氣,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其中,設定期滿2年的,設定人應當在每年4月1日前,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並向區城管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定人應當予以更新。

第十六條區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並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抽檢。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城管部門應當責令設定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設定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區城管部門依法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設定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由區城管部門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