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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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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通用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通用8篇)

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1

一、各類安全大檢查的獎懲及對達標工程的獎勵:

1、工程專案在各類大檢查中被評為優良工程的分別獎勵人民幣500元、1000元、2000元。如大檢查中評為不合格工程並受到通報批評的,處罰該工程人民幣10000元。

二、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嚴格執行專案各項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規章制度,如有違反當場作如下處罰:

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的或安全帽帶扣沒有扣好的現場人員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2、施工現場工作人員未佩戴工作卡的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3、施工時穿拖鞋、高跟鞋、滑底鞋、赤腳、赤膊以及其他有礙安全生產的穿戴,每項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4、酒醉者進入施工現場,並參加施工操作的處罰人民幣貳佰元,並立即責其停工休息。

5、在腳手架欄杆上靠背、乘坐,每項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6、從高層向下扔物體及倒垃圾的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7、工地現場發現有隨地便溺的,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三、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操作規程的要求和地方的規定。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規範及規定的,做如下處罰:

1、立杆基礎不平整、不夯實;鋼管腳手架;立杆無掃地杆和無剪刀撐,每項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2、架體與建築物的拉結不符合要求和隨恴拆除的,處罰人民幣伍佰元。

3、架體不設防護欄杆,不設踢腳板,不掛立網,罰款貳佰元,施工層以下每步未用平網或其它措施封閉;施工層腳手架內立杆與建築之間未封閉的每項處罰人民幣伍佰元。

4、腳手片不鋪設、不滿鋪,鋪設了但沒有綁紮牢固,每項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5、剪刀撐設定缺組或剪刀撐搭設不符要求,每項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6、腳手架搭拆無技術交底,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單,每項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7、腳手架無施工方案,按要求需設計計算書而無計算書或未經上級審批的,每項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8、方案與實際搭設有較大差異的,處罰人民幣壹佰元;架體未設上下斜通道的,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9、腳手架材質、寬度、立杆、大橫杆間距,杆件搭接不符要求的,每項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10、不搭或操作棚不符合要求,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11、預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臨邊無防護或防護不嚴,每項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四、建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嚴格執行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及地方規定。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規範及規定的,做如下處罰:

1、在建工程的施工裝置不符要求或防護不嚴,每項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2、電線老化、破皮、漏電,電箱下進出線混亂,未採用絕緣子固定或者敷設方法及間距不當,每項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3、施工用電系統必須保證靈敏可靠的三級漏電保護,動力與照明的保護器必須分開,而且漏電保護器的觸電動作電流必須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不符要求的每項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4、必須使用鐵製配電箱、開關箱;配電箱引入、引出線必須使用橡皮絕緣電纜;進出電線要採用套管整齊從箱體底部出入;電箱必須門、鎖、色標、編號齊全並有防雨措施;配電箱內的閘刀蓋,螺帽齊全,不準用其他金屬代替熔絲。不符要求每項處罰人民幣壹佰元,並立即拉閘停電,

5、電氣裝置必須接零或接地,但不得接零、接地混接,接地體要用角鋼或鋼管,不得使用螺蚊鋼,不符要求,處罰人民幣貳佰元,並立即拉閘停電,整改好後再進行操作。

6.各分包單位用電要配置三級箱,不得直接將電纜線接進二級箱否則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7、電工無操作證,處罰人民幣壹佰元;施工現場亂接亂拉電線、電氣裝置,處罰人民幣貳佰元;機械裝置維修時,必須拉閘斷電,並掛牌指示,違反規定的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8、各種電動裝置嚴禁使用倒順開關,不符要求當場處罰人民幣壹佰元,並立即停機停電更換好後再操作。

五、模板工程必須符合國家建設部頒佈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標準和地方規定:

1、模板工程無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經審批的,處罰人民幣壹佰元,未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2、現澆砼模板支撐系統無設計計算,處罰人民幣壹佰元;支撐模板的鋼管材料不符合要求,搭設不符合規範要求,處罰人民幣伍佰元。

3、模板拆除前未經拆模申請批准,支拆模板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模板拆除前砼強度未達到規定;處罰人民幣壹佰元。作業面孔洞及臨邊無防護措施的,處罰人民幣伍佰元。

4,隱蔽工程,模板支撐系統,未經驗收合格,處罰人民幣伍佰元。(驗收中有三處以上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和規範的,為不合格。)

六、中小型施工機具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建築施工安全技術規範》及地方的規定。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規範及規定的,做如下處罰:

1、現場施工機具均須有準用證或驗收合格證方能使用,砂漿機的機體安裝位置不平穩、不堅實或機件鬆動,離合器、制動器、鋼絲繩達不到要求,無保險掛鉤或不掛保險鉤,無防晒操作棚,各防護罩、蓋、盤不齊全,未設排水溝和沉澱池或排水不暢,無證上崗操作或未做到定機定人,機貌不整潔,有凝結物,每項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2、木工機械、鋼筋加工等機械的機件和安裝不符要求,傳動部位無防護罩,室外無機棚,每項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3、電焊機無防雨措施,進出線(一、二次線)無防護罩或長度不符要求,線亂拉亂接,焊把及把線絕緣不好,每項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4、水泵的電源線破損或超長度,不安裝漏電保護器或漏電保護器損壞,保護裝置不靈敏,使用不合理,每項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5、手持(移動)電動機具防護罩殼不齊全,電線破損或長度不符要求,不安裝漏電保護器或漏電保護器損壞,不符合要求,每項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6、各類氣瓶無明顯標誌,無防震、防爆、防晒等措施,乙炔氣瓶沒有裝回火防止器,氣瓶距明火距離少於10米,乙炔氣瓶氧氣瓶間距少於5米,每項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七、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必須符合《文明施工安全標準化現場管理規定》的要求,在檢查過程發現有違反規定要求的,做如下處罰:

1、施工現場必須設定五牌一圖(施工平面佈置圖、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衛牌),安全標誌平面佈置圖、消防平面佈置圖,主要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牌。門頭必須有企業標誌,不符要求的每項處罰人民幣壹佰元。

2、施工現場應有良好的'排水系統,生活、生產用水經分級沉澱後排入市政雨水管道,做到現場通暢、平整、清潔,無坑窪積水,不符要求的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3、場地道路不暢通、不平坦、不整潔、有散落物;場地周圍不設定標準圍牆;設定了但高度和材料不符合要求;城區圍牆未書寫有關標語;場內臨時辦公室,工棚不符合要求。每項處罰人民幣貳元。

4、建築材料不按場布圖堆放;週轉材料不能分門別類堆放;堆放混亂,不整齊、超標準;零配件散亂不集中;無工具,材料收發管理制度及記錄,每項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5、重點部位消防器材不配置處罰人民幣貳佰元。

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2

第一條為增強xx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各股室和各施工、監理、房地產等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對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各股室和各施工、監理、房地產等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對各施工、監理、房地產等企業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監督檢查,每年集中進行1~2次層級監督檢查。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1)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情況;

(2)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政策和制定各項措施的情況;

(3)貫徹執行《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情況;

(4)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

(5)監督參建各方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和安全生產隱患的督促整改情況;

(6)開展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執法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對各施工、監理、房地產等企業的層級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是:

(1)聽取生產經營企業的工作彙報;

(2)詢問有關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3)查閱有關規範性檔案、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有關會議記錄等檔案資料;

(4)抽查有關企業和施工現場,檢查管理實效。

第五條開展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責任層級監督檢查,應與安全生產檢查、行政執法檢查、事故調查和安全生產共保責任書考核結合進行,並對各施工、監理、房地產等企業履行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反饋監督檢查意見。

第六條各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列入建寧縣建築工程重點監督檢查地區:

(1)轄區工程專案發生三級以上(含三級)重大安全事故,或者30日內連續發生3起四級重大安全事故的;

(2)在國家、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檢查或者安全生產檢查中,轄區內兩個(含兩個)以上的工程專案存在重大隱患或者存在同一工程專案被兩次停工整改等突出問題的;

(3)在安全生產形勢分析中被認定在專項整治、日常監管工作存在突出問題的。

第七條對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的地區,應當書面形式通知生產經營企業約談。

重點地區監督檢查期限為3個月,自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下發重點地區監督檢查的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被列為重點監督檢查的地區,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管理:

(1)作出專題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彙報安全生產情況,提出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的措施;

(2)召開本企業專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3)組織安全生產專項檢查,解決突出問題;

(4)組織本企業建造師(專案經理)、專職安全員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鍼對性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教育培訓。

第九條重點監督檢查期滿前,xx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組織針對性的安全檢查。

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3

第一條凡屬我縣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必須在工程專案開工前,接受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

第二條建設單位應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在頒發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或委託的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開工要求,並將審查結果報送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

第三條審查程式

1、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15天,如實填寫《建築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申報表》(一式三份),總分包的工程由總包單位負責填報;

2、施工企業對該工程專案進行自檢自查,合格後報建設單位審查;

3、建設單位對施工企業提交的《建築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申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後,認為符合開工要求的,報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備案。

第四條工程專案開工條件的審查內容包括:

1、施工單位是否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2、工程專案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規定組建了專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足額配置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B類、C類人員”是否已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3、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目標考核獎懲制度、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4、參建各方、總包和分包的安全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按規定已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

5、是否按規定編制了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6、現場文明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費是否有使用計劃,安全防護、臨時設施的搭設計劃;

7、擬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械裝置、設施計劃情況,已進場的是否完好;

8、施工現場“三通一平”、“五牌一圖”設定情況;

9、施工現場圍檔、沖洗臺、臨時設施是否符合擬規定要求;

10、是否針對性地制定了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條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審查結果,進行復查;必要時到現場進行抽查。審查或抽查不符合開工安全生產條件的,應書面通知改正。

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4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建築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本轄區內建築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應按《建寧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試行)和《建寧縣建設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各施工單位應制訂本單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並根據專案特點(特別是危險性較大工程的特點)制訂專案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條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定期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預案情況進行抽查,到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時,應同時檢查專案部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情況。檢查的重點是:救援組織及人員落實情況;通訊聯絡方式情況;救援裝置、器材準備情況;與工程專案特點結合的情況;救援時的安全通道和預演情況等。

第四條發生死亡事故時,施工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報告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發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事故、或情況不明的大規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時,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應在接到報告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政府和三明市建設局報告,同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5

1、安全員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做好三級教育和安全宣傳工作,並在每項新工作前,做好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書面交底,缺少一次罰100元。弄虛作假、代簽字罰200元。

2、及時記錄安全資料,做好各類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整改工作。無安全事故抽查報告和整改措施的,對安全員給予每次罰款100元。發生1000元以上的安全事故都要用書面形式報總部辦公室,隱瞞不報的每次罰專案經理、安全員各200元。對安全事故的處理必須採取"三不放過"的原則。

3、對於體檢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痢病及傳染病的職工,必須勸其回家,如繼續留用,由專案經理、安全員承擔一切責任。

4、施工過程中凡上下交叉作業,中間必須設有安全隔離措施,並做好書面安全交底工作。如果沒有安全隔離措施,安全員有權禁止下方人員施工,不聽勸阻者給予100元罰款。沒有書面安全交底的,給予安全員200元罰款。

5、遇到六級以上大風、大霧、大雪、沙塵、沙暴等惡劣天氣,安全員要迅速通知,禁止塔吊起重作業和高空作業。如因安全員失職釀成安全事故,將給予安全員1000員以上的罰款。

6、夜間施工和暗室施工,應該設定照明裝置,密封或有毒場所須設定通風裝置,地下室及樓梯口必須是低壓電,樓梯口、坑井洞口沒有照明和防護的,每次罰安全員100元。

7、在建工程的樓梯口、電梯口、電梯井內、預留洞口、管道井內、通道口內、井架口內必須用圍欄、蓋板防護或用二層優質安全網防護,缺少一處罰安全員100元。

8、施工現場危險區必須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標誌,夜間要懸掛警示燈,非正常使用的樓梯口必須封行,缺少一處罰安全員100元。

9、專案部要加強安全輔導、培訓教育和檢查的力度,每半個月用半天、一週用1小時為安全活動時間。同時,公司要進一步加大安全檢查力度,要成立安檢組對專案上的機械裝置、防護設施、安全技術方案和交底進行定期檢查,力爭消除事故隱患。

10、安全員要對塔吊、起重裝置的保險裝置、超重限位裝置作定期檢查。嚴禁帶病運轉、維修中運轉及超負荷作業。安全員對違規操作不加制止的,給予200元罰款。

11、訊號工必須在物料起吊時進行現場指揮。如人不在現場遙控指揮,給予200元罰款。訊號工指揮失誤損壞物品由訊號工全額賠償,由他人替代指揮或超重吊裝的立即開除。所吊物品必須放置整齊。

12、工地上裝拆大型機械,必須由持證專業人員裝拆,如果違章作業,每次罰機具負責人和安全員各500元。

13、施工機械應定期保養上油,防護裝置齊全且運轉正常,操作規程懸掛醒目,缺少一項罰安全員和機具負責人100元。

14、各專案部要建立內部每週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各工種安全工作進行獎罰,及時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和整改落實監督工作。安全員負責辦理少數工種上崗證,如經上級部門檢查出缺一個上崗證罰責任人100元。

15、工程專案出現安全死亡事故,專案經理罰款1000元,安全員與直接責任者2000元罰款,所在工種工長1000元。

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6

1、分公司每季度一次、工程處每月一次安全大檢查總分不合格的專案部罰款1000-3000元,限期整改;

2、對上次檢查出的隱患未按"三定"(定措施,定人員、定時間)要求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徹底每項罰責任人50元

3、對不執行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措施,或擅自修改安全措施者,造成安全隱患罰責任人100元;

4、腳手架、井字架、爬架、施工電梯,搭吊、施工用電,不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而使用,罰責任人50元;

5、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繫帽帶,赤腳,穿拖鞋、高跟鞋,違者每人罰款20元,在高處懸空作業不栓安全帶者每人罰款50元;

6、乙炔瓶和氧氣瓶應有防晒設施和明顯的防火標誌,應安裝有出廠合格證的保險裝置,乙炔與氧氣瓶存放點要保持不小於5m的安全距離,凡違章者罰責任人50元;

7、塔吊、井字架、施工電梯等大型裝置,應裝各種限位器,吊鉤保險齊全,靈敏可靠,凡不全或失靈,符著設定不符合規定的有關責任人罰款50元;

8、起重機械作業違反"十不弔"規定冒險作業,對違章指揮、司機等責任人罰款100元;

9、對挪動安全設施,如跳板、安全網、蓋板、防護欄杆、外架等不及時復原的違章者罰款50元;

10、各種施工機械傳動部位應按規定設防護罩,機械保持清潔潤滑,螺絲緊固,凡無罩、不衛生、潤滑差、螺絲鬆動、每臺機械罰責任人20元;

11、配電箱要符合規範,門鎖齊全,有防雨設施,箱內無雜物,清潔衛生,下班或停電必須切斷電源上好鎖,對上述違反者罰款責任人50元;

12、開關箱應符合"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的原則,熔絲入槽,不得用其它金屬代替熔絲,按規定設漏電保護器,膠開關外殼不得有破損,對違章者罰款50元;動力電必須按要求進行接零保護,地下室、樓梯、電梯部位必須用安全電壓,電線、電纜架設,絕緣高度都要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人50元;

13、高處作業者包括樓層內,嚴禁向、向地面拋擲任何東西,包括工具、材料、物料、石塊、垃圾等,凡違章者處罰50元。

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7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建築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轄區內建築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

第二條各施工單位應制訂本單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並根據專案特點(特別是危險性較大工程的特點)制訂專案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條各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定期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預案情況進行抽查;到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時,應同時檢查專案部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情況;檢查的重點是:救援組織及人員落實情況,通訊聯絡方式情況,救援裝置、器材準備情況,與工程專案特點結合的情況,救援時的安全通道和預演情況等。

第四條發生死亡事故時,施工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情況不明的大規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時,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市、區的建設局,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和蘇州市建設局報告,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發生5人(含5人)以上死亡事故時,蘇州市建設局接報後,立即啟動蘇州市建設局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條附件:

1、蘇州市建設局《關於印發〈蘇州市建築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項預案>〉的通知》(蘇建質〔xx〕56號)的通知。

2、蘇州市建設局《關於制訂建築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蘇建質〔xx〕61號)。

建築工地安全生產製度8

第一條為強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督促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各方責任主體的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其物件是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等有關單位及從業人員。

第三條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是將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在案,並利用建設系統簡訊等進行公佈,加大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力度。

第四條以下安全生產不良行為應記錄在案:

1、因安全生產行為違法違規,被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通報批評和行政處罰的;

2、因安全生產行為違法違規,被舉報或被新聞媒體曝光查實的;

3、發生重傷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第五條安全生產不良行為由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記錄,並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

第六條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應每半年將本縣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和人員彙總後上報三明市建設局。

第七條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應加大對有安全生產不良行為企業和人員的整改監督力度,確保安全生產不良行為得到整改。

第八條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要依法行政,對發生安全生產不良行為的企業和人員,應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堅決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