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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業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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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發放範圍

安全作業證制度

1.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範圍限於企業內部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2. 安全作業證發給經教育、培訓、考試合格,有一定的崗位生產理論知識,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獨立從事生產活動的職工。

3. 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二、 考核內容和辦法

1. 所有化工作業人員和輔助崗位操作人員由安全部門、技術部門負責考核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等。

2. 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3. 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並填寫成績。經車間負責人簽字,報企業安全部門稽核簽發。

三、 使用管理

1. 安全作業證是證明職工上崗操作是否有獨立操作能力的證件,所以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操作活動的人必須隨身攜帶,持證上崗。

2. 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懲情況,職工在調動工種、崗位時,應及時將調動和考核情況記入安全作業證,並報安全部門備案。

3. 安全、技術部門應不定期地對安全作業證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持安全作業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將收回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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