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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法制學習和培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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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法制學習和培訓制度

第一條為增強人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證人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辦各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制機構負責制定全辦執法人員法制培訓計劃、檢查彙總法制培訓工作情況、組織實施培訓工作,頒發培訓合格證。

各執法機構應按規定要求,認真組織本機構人員參加辦統一安排的法制學習和培訓活動。

第四條全辦法制學習和培訓工作採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課、法制講座和自學的方式進行。

參加學習和培訓的人員,必須參加辦法制機構統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者,頒發法制培訓合格證。

第五條沒有參加法制培訓或法制考試不合格者應收回執法證件、離崗培訓,因故沒參加法制培訓考試的應進行補訓、補考。

第六條法制學習、培訓的內容包括:

(一)專業法律、法規、規章;

(二)人防行政執法工作程式;

(三)人防執法文書的製作、使用;

(四)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法制學習和培訓的時間,一年不得少於兩天。均應安排在冬、春季節。上級部門臨時指定的培訓任務例外。

第八條本制度自二○○六年三月十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