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金融系統民主政治建設,依法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權利,保護和調動廣大金融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實現企事業與職工互利雙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金融系統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金融系統各級企業、事業單位,行政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包括職工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和指導。
第六條 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援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對本條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援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決定和方案,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依法處理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單位負責人工作報告;審議單位改革方案以及改制、破產實施方案;審議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職報告和實行行(司)務公開、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情況的報告;審議單位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財務預決算報告、章程草案等事項,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單位改制、破產實施過程中裁員和職工安置方案,處罰、處分職工的規章制度,勞動用工方案,薪酬支付辦法,職工培訓計劃,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企業年金方案,獎金分配、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行(司)務公開實施細則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
(三)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單位中高階管理人員,向有關部門提出任免及獎懲建議。
(四)依法選舉、罷免、更換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以及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決定和各項方案,對單位及全體職工均具有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不得更改;如需更改,應當按法定程式提請職工代表大會重新進行審議和表決。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並正常在崗的職工。
(二)關心單位發展,顧全大局、堅持原則、辦事公道、遵紀守法,具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
(三)熱心為職工辦事,能夠真實、準確、全面、理性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職工擁護。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二)選舉應當有選舉單位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與方為有效,被選代表獲得全體參選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三)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的比例不得低於50%;中高階管理人員的比例不得超過20%;一般管理人員的比例不得超過30%;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當佔適當比例。
(四)工會委員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專門小組負責制定職工代表選舉方案和選舉辦法,按公平原則分配代表名額;負責對代表條件、產生程式、結構比例等進行審查,並將職工代表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對企業、事業單位涉及職工權益相關事項的知情權和建議權;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