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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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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公佈了,那麼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的實施時間是什麼時候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歡迎大家閱讀借鑑!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20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根據《中華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殘疾預防,是指標對各種致殘因素,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個人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的喪失或者異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喪失正常參與社會活動的能力。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康復,是指在殘疾發生後綜合運用醫學、教育、職業、社會、心理和輔助器具等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減輕功能障礙,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

第三條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

國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支援和幫助其融入社會。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領導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和保障體系,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實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有關工作。

第五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依法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 社會各界應當關心、支援和參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公益宣傳。

國家鼓勵和支援組織、個人提供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捐助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興建相關公益設施。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科學研究和應用,提高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鼓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對在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殘疾預防

第十條 殘疾預防工作應當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週期,以社群和家庭為基礎,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開展下列殘疾預防工作:

(一)實施殘疾監測,定期調查殘疾狀況,分析致殘原因,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等主要致殘因素實施動態監測;

(二)制定並實施殘疾預防工作計劃,針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地區、人群、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

(三)做好殘疾預防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殘疾預防知識。

第十二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在開展孕前和孕產期保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以及新生兒疾病篩查,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導等工作時,應當做好殘疾預防工作,針對遺傳、疾病、藥物等致殘因素,採取相應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殘風險,加強臨床早期康復介入,減少殘疾的發生。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防災減災救災等部門在開展交通安全、生產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防災減災救災等工作時,應當針對事故、環境汙染、災害等致殘因素,採取相應措施,減少殘疾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