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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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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1

一、分級原則

(一)“非限制使用”藥物(即首選藥物、一線用藥):療效好,副作用小,細菌耐藥性小,價格低廉的抗菌藥物,臨床各級醫師可根據需要選用。

(二)“限制使用”藥物(即次選藥物、二線用藥):療效好但價格昂貴或毒副作用和細菌耐藥性都具有一定侷限性的藥物,使用需說明理由,並經主治及以上醫師同意並簽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藥物”(即三線用藥):療效好,價格昂貴,針對特殊耐藥菌或新上市抗菌藥其療效或安全性等臨床資料尚少,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性的藥物,使用應有嚴格的指徵或確鑿依據,需經有關專家會診或本科主任同意,其處方須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見附件)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根據指導原則和衛辦醫發〔20xx〕38號)的規定製定,該目錄涵蓋全部抗菌藥物,新藥引進時應同時明確其分級管理級別。

藥事管理委員會要有計劃地對同類或同代抗菌藥物輪流使用,具體由藥劑科組織實施。

二、使用原則與方法

(一)總體原則:嚴格使用指標、堅持合理用藥、分級使用、嚴禁濫用。

(二)具體使用方法:

1、一線抗菌藥物所有醫師均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選用。

2、二線抗菌藥物應根據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3、三線藥物使用必須嚴格掌握指標,需經過相關專家討論,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需越級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並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4、下列情況可直接使用二級及以上藥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細菌感染,對一線藥物過敏或耐藥者,臟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發感染。考核辦法。

(一)藥事管理委員會、藥劑科及醫務科定期開展合理用藥培訓與教育,督導本院臨床合理用藥工作;依據《指導原則》和《實施細則》,定期與不定期對各科室應用抗菌藥物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合理用藥情況提出糾正與改進意見。

(二)將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納入醫療質量檢查內容和科室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三)檢查、考核辦法:定期對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包括外科手術患者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1、門診、急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患者基本情況書寫,包括年齡、性別、診斷;抗菌藥物使用情況,包括名稱、規格、用法、用量、給藥途徑、是否按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用藥等。

2、住院病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1)抗菌藥物開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換品種和超越說明書範圍使用時是否分析說明理由,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記錄;

(2)抗菌藥物使用必須符合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當越級使用時,是否按照規定時間使用或履行相應的手續,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反映;

(3)抗菌藥物聯用或區域性應用是否有指徵,是否有分析,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記錄;

(4)使用或更改抗菌藥物前是否做病原學檢測及藥敏試驗,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反映;對於無法送檢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記錄上說明理由。

(四)對違規濫用抗菌藥物的科室及個人,醫院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降低抗菌藥物使用許可權,直至停止處方權。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控制細菌耐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不包括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的治療藥物。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六條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製定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評估與持續改進制度。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醫療機構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由醫務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或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技術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三)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與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分析、評估監測資料併發布相關資訊,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培訓,組織對公眾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定感染性疾病科,配備相應數量的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感染專業臨床藥師,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援,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建立臨床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鑑定和藥物敏感試驗等工作,為病原學診斷提供技術支援,負責本機構常見致病菌分佈和耐藥監測工作,參與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加強對抗菌藥物遴選、採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藥物評價的管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採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採購、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使用非藥學部門採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藥物,優先選用《國家處方集》、《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藥物品種。

第十九條 三級醫院購進抗菌藥物品種不得超過50種,二級醫院購進抗菌藥物品種不得超過35種;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藥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複方製劑1-2種。具有相似或相同藥學特徵的抗菌藥物不得重複採購。

三代及四代頭孢菌素(含複方製劑)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不得超過5個品規,注射劑型不得超過8個品規;碳青黴烯類抗菌藥物注射劑型不得超過3個品規;氟喹諾酮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和注射劑型各不得超過4個品規;深部抗真菌類抗菌藥物不得超過5個品規。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採購目錄(包括採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劑型和規格)應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需採購的抗菌藥物品種、規格超過上述規定,應向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理由。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准其申請抗菌藥物的品種、規格的數量和種類。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醫療機構新引進抗菌藥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後,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2/3以上成員審議同意後,提交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稽核,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2/3以上委員稽核同意後方可列入採購供應目錄。

對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嚴重、價效比差或者違規促銷使用等情況的抗菌藥物品種,臨床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和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或者更換獲得抗菌藥物管理組1/2以上成員同意後執行,並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6個月內不得進入本機構藥物採購供應目錄。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療需求,未列入本機構藥品處方集和基本藥品供應目錄的抗菌藥物,醫療機構可以啟動臨時採購程式。臨時採購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說明申請購入藥品名稱、規格、劑型、數量、使用物件和使用理由,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稽核同意後由藥學部門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採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採購程式不得超過5次。如果超過5次,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應當進行調查,決定是否同意繼續臨時採購或者列入常規藥品採購程式。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實施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級。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與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相比較,在療效、安全性、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藥品價格等方面存在侷限性,不宜作為非限制級藥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