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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1.0.1 為了預防建築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築;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 可燃材料堆場;
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築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1.0.3 本規範不適用於火藥、炸藥及其製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1.0.4 同一建築內設定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築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範的相關規定確定。
1.0.5 建築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築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域性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6 建築高度大於250m 的'建築,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7 建築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