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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藥物管理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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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基本藥物管理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基本藥物管理制度(通用5篇)

基本藥物管理制度1

一、藥品保管

1、園保健室配備部分常用藥品,由保健醫生負責保管,購入或使用手續齊全,帳目要清楚,準確無誤。在幼兒跌傷、碰傷的情況下,保證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2、對藥品不同劑型應分別存放,口服藥和外用藥必須分開存放,劇毒藥必須按規定保管。

二、合理用藥

1、在病因不明的情況下,不隨便為幼兒服藥。在緊急情況下,立即送幼兒到醫院診治。

2、合理用藥、認真計算用藥劑量,應按幼兒體重、耐藥能力計算劑量,更不能將成人藥隨便給幼兒服用。

3、有需要服藥的,家長送孩子入院時,與班內老師交接,作好記錄,家長需填寫帶藥記錄並簽字。對家長送來的藥更要認真核對再用,往往有粗心大意的家長給帶錯藥,服藥時仔細核對,以免發生藥物中毒。

4、保教人員給幼兒喂藥前,要認真核對藥瓶標籤,反覆檢視用量、服法,認真核對準確,對變質、標籤不清的藥物切勿服用。

基本藥物管理制度2

保健室藥品管理制度,依照上級規定,以切實保證師生用藥安全有效。

一、保健室應當嚴格執行藥品的質量管理與採購驗收制度,保健室不得擅自採購醫療機構的醫院製劑,保健室老師要堅持對購進的藥品做到根據原始憑證逐批驗收。

二、保健室應當嚴格使用規定藥品目錄範圍內的藥品,堅決不使用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對師生的用藥情況,必須及時記錄於藥品登記本。

三、對於破損、過期、失效的藥品做報損銷燬處理。

四、經常保持藥櫃的清潔,注意採取有效地防潮、防黴措施,嚴格防止人為的汙染藥品。

五、藥品存放必須分類定位: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串味藥與不串味藥要注意分開放至不同藥櫃,並以標籤註明。

六、對藥品實行有效期管理,做到“先進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則,堅持定期對藥品進行質量的檢查,禁止使用過期、變質、變黴的藥品。

七、早上晨檢時認真記錄幼兒姓名、班級,幼兒帶來的藥物名稱、服藥劑量,中午給幼兒喂藥時,認真核對方可喂藥。

一、藥品採購、管理制度

1、園內藥品必須由保健員專人負責保管,準確無誤。

2、定期做好藥品的盤點工作,統計上報財會。

3、對藥品不同劑型應分別存放,口服藥和外用藥必須分開存放。

4、保健室的藥品要妥善保管,教師及幼兒領藥服藥時要登記。保健醫生隨時檢查藥品的有效期及安全性。對過期藥品要嚴格銷燬處理。

5、嚴格遵守體溫表按期常規消毒。

二、幼兒藥品保管、服用制度

1、幼兒藥品應由保健室妥善保管,嚴格與食品分開,必須由專人保管,嚴禁放在班上。

2、教師因生病帶藥上班服用時,必須放好(醫院看病拿藥、自己購藥、或在保健室拿的藥)放在幼兒拿不到的地方。

3、幼兒所服的藥品必須是家長親自送來、有病歷卡。按幼兒園安全服藥的規定,家長只帶包裝完整的藥,並寫好幼兒班級、姓名、藥品劑量,服用方法,交到保健室,由保健老師統一給幼兒服用。

4、若服用有特殊要求要經保健老師檢查登記後,由保健醫生將藥送到班上,與該班老師共同查對幼兒姓名正確無誤,老師並將藥放到幼兒拿不到的地方,防誤食。

5、幼兒在園服藥,必須把藥物劑量控制在安全範圍之內,如若家長要求大劑量服用者,保健員有權拒絕,以防孩子服藥所致不良反應;如若班上老師私自收家長或幼兒所帶藥物,未經保健醫生檢查劑量,導致幼兒服藥後出現不良反應者,以及喂錯藥所導致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全責任。

6、幼兒自己帶藥來園,又無家長口頭或紙條交待的,一律不喂。預防藥品、保健藥品類原則上不收不喂(體弱兒除外)。預防保健藥建議家長在家早晚給幼兒服用足夠了,不必要帶到幼兒園來服用。

7、保教老師給幼兒喂藥時,藥袋上的姓名與幼兒本人應一致無誤,並嚴格按劑量服用。

8、班上不為幼兒存放任何藥物,當天帶來的藥有剩餘時要求家長於當天下午接幼兒時同帶走。

基本藥物管理制度3

一、分級標準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1.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2.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二、使用原則與方法

(一)使用原則:嚴格使用指證、堅持合理用藥、分級使用、嚴禁濫用。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證。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區域性感染應當首選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併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我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見附件1。

(二)具體使用方法

1、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及醫囑所有醫師均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選用。

2、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應根據病情需要,處方及醫囑由主治及以上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必須嚴格掌握指徵,需經過相關專家討論,處方及醫囑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需越級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並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三)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住院期間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的出院患者可在門診取藥完成序貫治療。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證,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專家會診同意後,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具體名單見附件2。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考慮越級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①感染病情嚴重者;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發生感染時;③已有證據表明病原菌只對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的感染。使用時間限定在24小時之內,其後需要由具有處方許可權的醫師完善處方。

(五)根據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未出具前,可以根據當地和本機構細菌耐藥監測情況經驗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出具後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基本藥物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控制細菌耐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不包括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的治療藥物。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六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製定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評估與持續改進制度。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醫療機構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由醫務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或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技術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三)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與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分析、評估監測資料併發布相關資訊,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培訓,組織對公眾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定感染性疾病科,配備相應數量的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感染專業臨床藥師,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援,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建立臨床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鑑定和藥物敏感試驗等工作,為病原學診斷提供技術支援,負責本機構常見致病菌分佈和耐藥監測工作,參與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加強對抗菌藥物遴選、採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藥物評價的管理。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採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採購、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使用非藥學部門採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藥物,優先選用《國家處方集》、《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藥物品種。

第十九條三級醫院購進抗菌藥物品種不得超過50種,二級醫院購進抗菌藥物品種不得超過35種;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藥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複方製劑1-2種。具有相似或相同藥學特徵的抗菌藥物不得重複採購。

三代及四代頭孢菌素(含複方製劑)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不得超過5個品規,注射劑型不得超過8個品規;碳青黴烯類抗菌藥物注射劑型不得超過3個品規;氟喹諾酮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和注射劑型各不得超過4個品規;深部抗真菌類抗菌藥物不得超過5個品規。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採購目錄(包括採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劑型和規格)應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需採購的抗菌藥物品種、規格超過上述規定,應向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理由。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准其申請抗菌藥物的品種、規格的數量和種類。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醫療機構新引進抗菌藥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後,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2/3以上成員審議同意後,提交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稽核,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2/3以上委員稽核同意後方可列入採購供應目錄。

對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嚴重、價效比差或者違規促銷使用等情況的抗菌藥物品種,臨床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和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或者更換獲得抗菌藥物管理組1/2以上成員同意後執行,並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6個月內不得進入本機構藥物採購供應目錄。

第二十三條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療需求,未列入本機構藥品處方集和基本藥品供應目錄的抗菌藥物,醫療機構可以啟動臨時採購程式。臨時採購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說明申請購入藥品名稱、規格、劑型、數量、使用物件和使用理由,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稽核同意後由藥學部門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採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採購程式不得超過5次。如果超過5次,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應當進行調查,決定是否同意繼續臨時採購或者列入常規藥品採購程式。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實施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級。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與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相比較,在療效、安全性、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藥品價格等方面存在侷限性,不宜作為非限制級藥物使用。

基本藥物管理制度5

(一)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原則

1、選用抗菌藥物應嚴格掌握適應症:

(1)在使用抗菌藥物前,應儘可能早地多次按操作規程採集標本進行細菌培養和藥敏試驗,並按藥敏試驗結果,選擇或修正原使用的抗菌藥物。藥敏結果獲知後調整用藥應以經驗治療的臨床效果為主。

(2)病情急、危、重者或細菌培養失敗者,可按血清學診斷或臨床估計的病原菌選用相應的抗菌藥物。

(3)抗菌藥物除因掌握其抗菌譜外還必須明確各種抗菌藥物的藥物動力學及其毒副反應、用藥劑量、給藥途徑和感染部位的藥物濃度及其有效濃度的持續時間等。

(4)一般情況下,儘可能避免使用廣譜藥物和抑制厭氧菌的抗菌藥物,以防止宿主自身菌群失調而造成外來細菌的定植和耐藥菌株的生長。

(5)使用抗菌藥物時應避免與降低抗菌效力或增強毒性的其它非抗菌藥物聯用。

(6)對新生兒、老年人、孕婦及肝、腎功能損害者,應酌情選用抗菌藥物及調整給藥方案,並定期做好臨床監測。

(7)抗菌藥物的療效因不同感染而異,一般宜繼續應用至體溫正常,症狀消退後72—96小時,但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骨髓炎、化膿性腦膜炎、傷寒、布氏桿菌病、溶血性鏈球菌咽峽炎、結核病等不在此列。

(8)急性感染如抗菌藥物的臨床療效不明顯,在48—72小時內應考慮改用其他藥物或調整劑量(血清殺菌效價有重要參考價值)。

(9)病毒性感染合併細菌感染時,可根據不同情況適當使用抗菌藥物。

2、病毒性疾病或估計為病毒性疾病者不使用抗菌藥物。

3、發熱原因不明者不用抗菌藥物,以免導致臨床表現不典型或影響病原體的檢出而延誤診斷和治療。病情嚴重同時高度懷疑為細菌感染,雖然細菌培養陰性仍可有針對性的選用抗菌藥物,否則均按最近藥敏試驗的情況指導用藥。

4、儘量避免面板粘膜等區域性使用抗菌藥物,尤以青黴素、頭孢菌素類、氨基糖甙類等不得使用。必要時可用新黴素、桿菌肽和磺胺胺醯鈉、磺胺嘧啶銀等。

5、聯合使用抗菌藥物必須有明確的指徵。聯合使用抗菌藥物應能達到協同作用和相加作用的治療效果、減少毒性、防止或延緩耐藥菌株的產生等目的。但不可無根據地隨意聯合用藥,尤其是無協同、相加作用的甚至是拮抗作用,並可加重毒、副作用及導致耐藥菌株生長的抗菌藥物的聯合應用。

6、嚴格控制抗菌藥物的預防性使用。

7、抗菌治療的同時應重視綜合治療,特別是提高機體免疫力,不過份依賴抗菌藥物。

8、注重研究藥物經濟學,努力降低藥費支出,防止浪費。

(二)抗菌藥物給藥方案的制訂和調整原則

1、抗菌藥物給藥方案(包括種類、劑型、劑量、途徑、間隔時間、配伍等)應根據各類抗菌藥物的抗菌譜、抗菌活性、藥代動力學、藥效動力學特點、細菌耐藥情況,不良反應及價格等因素綜合考慮,並要根據患者的生理特點(如高齡、小兒、孕婦和哺乳婦等)、病理特點(如肝腎功能損害、過敏體質等)、感染部位等具體情況制定經驗性給藥方案;有細菌培養和藥物敏感試驗結果的,則調整個體化給藥方案。

2、對於輕中度感染,如選用口服藥物有效,儘量不用注射劑;靜脈用藥除治療需要外一般用點滴法;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抗菌藥物的皮試,保證用藥安全;更換藥品要慎重,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在用藥三天以上無效時方可考慮更換。

3、對於嚴重特殊的細菌感染病人,除必須及時送標本做細菌培養和藥物敏感試驗外,還應及時進行血藥濃度、聯合藥敏、血清殺菌效價等項指標監測,以供臨床用藥參考。

4、藥敏試驗結果報告後,可結合臨床對原來使用的抗菌藥物進行必要的調整。選用抗菌藥物同時要注意藥品來源及價格。靜脈滴注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5、細菌性感染所致發熱,抗菌藥物一般使用至體溫降至正常,主要症狀消失後72—96小時。

6、明確診斷的急性細菌性感染,在使用某種抗菌藥物72小時後如效果不顯或病情加重者,應多方面分析原因,確屬抗菌藥物使用問題時應調整劑量、給藥途徑或根據藥敏試驗,改用其他敏感藥物。

(三)抗菌藥物聯合應用原則

1、單一藥物不能控制的混合感染。

2、免疫功能低下合併感染。

3、需用藥時間較長有產生耐藥可能者。

4、聯合用藥可以減少毒性較大的`藥物劑量者。

5、需聯合用藥的嚴重感染(如消化道穿孔性腹膜炎、細菌性心內膜炎等)。

6、病原菌末明的嚴重感染,可先採集標本進行細菌培養後,即可開始聯合用藥,以後根據藥敏結果調整用藥。

聯合用藥應選擇協同或相加作用的組合,多數病人應選擇二聯用藥為宜,一般不用三聯或三聯以上用藥,如選用三聯或三聯以上用藥,應適當減少各藥的劑量,以減輕不良反應。聯合用藥中至少一種對致病微生物具有相當抗菌活性,另一種也不應為病原菌對其高度耐藥者,最好按聯合藥敏試驗結果指導合理用藥。

(四)抗菌藥物的預防應用

1、總原則:

(1)必須目的明確、針對性強、選用對微生態影響小的窄譜抗菌藥物,禁止無針對性地以廣譜抗菌藥物作為預防感染手段。

(2)已確診的病毒感染未合併細菌感染者不用抗菌藥物。

(3)無感染跡象的昏迷、腦血管意外、非感染性休克、惡性腫瘤、糖尿病及接受導尿插管術者不必採用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

(4)只針對某一種或二種最可能的細菌進行預防用藥,不能無目的地用多種藥物預防多種感染。

(5)微生態失衡時應進行菌群調查,可根據優勢菌選藥。

(6)儘量避免區域性應用抗菌藥物。不常規應用抗菌藥物進行膀胱沖洗。

(7)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不能放鬆診療操作、手術技巧及嚴格的消毒隔離。

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而有明確指徵者僅限於下列少數情況:

a.選用適宜抗菌藥物以防止風溼熱的復發,並對風溼熱等慢性疾病病人如拔牙、扁桃體摘除術、保留導尿等過程中適當應用抗菌藥物以防止感染性心內膜炎的發生。

b.預防流腦。

c.燒傷後應用抗菌藥物以防止敗血症。

d.外傷或創傷後應用抗菌藥物以防止氣性壞疽。

e.新小兒眼炎的預防。

(8)器官移植及直腸結腸手術病人在術前腸道準備時的選藥原則是:

a.口服不吸收;

b.腸道藥物濃度高且受腸內容物影響少;

c.對致病菌和易於腸道異位的革蘭陽性和陰性需氧菌、真菌有強大殺菌活性的藥物。

(9)圍術期預防用藥必須根據手術部位、可能致病微生物、手術持續時間選用抗菌藥物。

2、圍手術前預防應用抗菌藥物指徵:

I類切口,原則上不使用預防用藥,對出現感染可能性大的可以選擇應用。如(1)遠處有感染灶;(2)心臟瓣膜病或已植入人工心臟瓣膜;

(3)應用人造血管或移植物;(4)估計分離組織廣泛,手術時間較長,區域性組織血供不良;(5)有易患感染的伴隨疾病、營養不良,接受激素治療或全身情況差者。

預防應用的方法是:

(1)手術前在麻醉誘導期或手術前30—60分鐘給予一次足量的抗菌藥物,以保證在手術中血液及組織內有足夠的血藥濃度。

(2)手術時間超過4—6小時或超過已給予的抗菌藥物的半衰期的;應在手術中再給予一次足夠量的抗菌藥物,以維持術中及手術部位有足夠的血藥濃度。

手術後回病房後應再給一劑足量抗菌藥物或分次給藥,但最多不超過48小時。

3、內科系統預防應用抗菌藥物指徵:

(1)對內科病人進行介人性(有創傷性)檢查、治療不一定都要預防應用抗菌藥物,確有指徵應用者,也要嚴格掌握療程和劑量,不應超過外科手術預防應用範圍,即在術前30—60分鐘給予—次足量的抗菌藥物,以保證在介入性治療和檢查期間血液及組織中有足夠的血藥濃度;介入檢查和治療超過4—6小時即超過已給予的抗菌藥物的半衰期可在術中再追加給予一劑足量的抗菌藥物,以保持血液和組織中有足夠的血藥濃度。介入檢查和治療後回病房應用一劑足量抗菌藥物,最多給藥也不應超過48小時。這樣足以保證介入(有創性)檢查和治療不會發生感染。術後無感染的和無明確的感染診斷不得隨意應用抗菌藥物。無指徵的長期應用抗菌藥物,尤其是廣譜藥物不僅達不到預防目的,而會引起菌群失調、二重感染、毒副作用和其他的藥物不良反應。

(2)對於免疫功能低下病人的感染預防應用抗菌藥物,要有足夠的認識,抗菌藥物不能長期預防一切可能發生的感染,只能在特定的應激狀態或針對某些專門的致病菌進行短期有效的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