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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期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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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證券期貨審計培訓大綱

關於期貨審計制度

證券期貨審計培訓課程綱要

1. 授課物件:證券期貨等AB類業務審計人員

2. 課程目標:瞭解證券期貨業務審計的概念,熟練知會AB類審計業務的流程、管理制度、複核制度和報告制度等,掌握在AB類實務操作規程中應對經

常出現的問題和AB類審計報告的編制,新三板業務審計和發債業務審計。

3. 培訓要求:採取分類培訓的方式,專案經理側重對風險的識別與把控和分析能力的培養,助審人員側重實務操作方面的技能的培養 4. 課程大綱:

篇二:期貨經紀公司審計中應重點關注的事項

期貨經紀公司審計中應重點關注的事項 期貨經紀公司會計核算和審計的依據

期貨經紀公司目前實行會計核算的依據主要包括《期貨經紀公司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字[2000]19號)與《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

財政部2001年底釋出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中已將期貨公司其他業務的核算納入其中。

審計方面的依據包括中國證監會頒佈的《關於對〈期貨經紀公司年度報告參考內容與格式〉作出部分調整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2]9號)、《關於做好期貨經紀公司年度審計和報告工作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0]3號)以及中國證監會期貨部組織編寫的《期貨經紀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指南》等。

期貨經紀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稽核的要點

期貨經紀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衡量一個期貨經紀公司管理水平的基礎,是防範和控制期貨市場風險的主要保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2年4月6日印發了《關於加強期貨經紀公司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證監期貨字[2002]10號)。該檔案首次將註冊會計師對期貨經紀公司內控制度的評價報告作為期貨經紀公司年檢的重要內容之一,即會計師事務所除在期貨公司審計工作基礎上出具公司年度審計報告外,還需對公司結算、財務審計、保證金管理、營業部管理等方面內控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出具內控制度評價報告。

註冊會計師進行內部控制稽核的要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人管理制度:

(1)建立“三會一經理”制度,股東會應正常召開,重大投資問題經董事會決策,涉及董事會決策內容必須召開會議做出決策,並形成相應的決議。

(2)監事會應定期召開,監事應履行其監督職責。

(3)經理層定期召開辦公會,按董事會授權開展業務。

 2.營業部的管理制度:

(1)是否統一結算、統一風險控制、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2)相關原始檔案必須定期寄回總部。

(3)公司不存在未經批准設立的營業點。

 3.交易管理制度:

(1)客戶進行交易必須辦理開戶手續,簽署合同。

(2)實行一戶一碼,專碼專用。

(3)交易記錄儲存完整,杜絕不進場交易、二級代理、吃點等違規行為。

(4)嚴格控制交易風險,按合同的約定收取客戶保證金,追加保證金和進行強行平倉,禁止透支交易。

4.結算管理制度:

(1)公司採用每日結算制,及時與交易所及公司財務部門核對。

(2)結算賬單及時簽字,有交易月報或日報。

(3)結算檔案的保管年限符合辦法規定。

 5.保證金管理制度:

(1)專戶儲存指定銀行,不得挪用佔用客戶保證金。

(2)客戶出入金手續齊備。

(3)設定客戶保證金的明細賬。

 6.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要設立獨立的財務部門,明確分工,賬簿完整齊全,

定期與結算部門對賬。

 7.內部稽核制度:建立內部稽核部門或崗位,對公司內部交易結算、財務及營業部做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出具內部稽核報告。

期貨經紀公司審計的重點關注事項

1.保證金專戶儲存。保證金是指客戶繳存期貨經紀公司用於期貨交易、結算和保證履約的資金,屬客戶所有。根據有關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立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專門存放投資者保證金,與自有資金分戶存放。目前,中國證監會批准的結算銀行為交通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

在實際工作中,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公司只能通過開設一個基本賬戶提取現金。由於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已開立了基本賬戶,結算銀行無法再開立基本賬戶用於客戶提取現金,期貨公司必須通過自己的經營賬戶“倒賬”。這就成為個別期貨經紀公司未進行專戶儲存的理由。

在審計時,應關注期貨公司是否對銀行存款進行二級核算。可分為保證金賬戶和經營賬戶,並將總部所在地和各營業部所在地分別進行核對,索取銀行對賬單,發放銀行詢證函,並且還應通過核對資金調撥指令單與期貨交易所所在地銀行賬戶,以判斷期貨公司保證金是否專戶儲存?是否由公司集中統一調撥?保證金的入金、出金是否嚴格履行了相關手續?

2.客戶保證金的安全性。根據有關規定,期貨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期貨經紀公司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審計時,註冊會計師可通過以下公式判斷是否挪用了客戶保證金:

(現金+保證金存款+應收保證金±結算差異)—應付保證金≥0如果上述公式不成立,即可判定挪用客戶保證金。計算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首先認定應付保證金餘額。將客戶明細賬與結算部提供的結算彙總表進行核對,所有客戶開戶合同與應付保證金的客戶明細進行仔細核對,確保應付保證金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2)應剔除客戶穿倉損失,即應付保證金中為負數的金額。客戶穿倉會導致佔用其他客戶的保證金或公司的自有資金,使應付保證金總額變小,虛減了負債,會掩蓋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的真相。

(3)確認應收保證金的金額。應收保證金是公司存放在交易所的客戶保證金,應將應收保證金明細賬與交易所提供的資金對賬單進行核對。

(4)確認結算差異的真實性。結算差異主要是指期貨公司對客戶的結算與期貨交易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結算,因採用的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式不同形成的應收保證金與應付保證金之間的差額。應對結算差異進行核實,重新驗算,避免公司利用該科目調節損益。

3.客戶編碼。根據有關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定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在審計中,註冊會計師應索取客戶合同、成交記錄、交易所成交記錄、交易所記載的客戶開戶情況進行核對。尤其需關注登出的客戶交易編碼的取消情況以及雖未登出但保證金餘額很小的客戶。一旦發現問題,要求期貨公司的結算部門對所發現的問題給予合理解釋,發表適當的意見。

4.自營業務。根據有關規定,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儘管自營業務是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的行為,但未在各期貨經紀公

司中完全杜絕。

這方面應注意審查期貨公司是否自營。主要從客戶合同的真實性、客戶交易一戶一碼制度執行中有無漏洞、應付保證金明細中客戶的異常現象等方面,特別關注客戶保證金餘額雖小、交易量大、出入金頻繁的客戶,觀察有否自營現象。

5.非客戶資金混合核算。由於期貨經紀公司開戶、清戶自由便利,個別不合法者會串通期貨公司內部人員將非交易用途的資金,以期貨公司做為中轉站,從事特殊目的的活動,從而給期貨經紀公司帶來非交易的風險。

審計時應從審查合同入手,保證金的非交易所去向是否與合同中的名稱一致,索取交易日報或月報,觀察其交易情況,是否只有很少量的交易或幾乎沒交易,出金是否頻繁,出金的去向是否固定等。對得出的結論應及時與管理當局溝通,提請管理局注意,必要時要求管理當局做出承諾。

6.交易不進場。公司在期貨經紀公司開戶後,期貨公司將客戶保證金打入期貨交易所,客戶的交易指令通過期貨公司下到交易場所內。但在實際工作中,個別公司為獲取手續費,欺騙客戶,採用“對賭”的方式,未將客戶交易下進場內。

在審計中,註冊會計師將客戶的指令單、結算賬單與相應的交易所成交記錄仔細核對,即可發現交易不進場的現象。交易不進場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對此註冊會計師應給予極大的關注。

7.營業部的管理。經過最近一年多的調整,期貨經紀公司的營業部管理基本做到了四統一,即“統一結算、統一風險控制、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營業部實行留存備用金,日常費用開支實行報賬制。但即便是做到“四統一”,也存在營業部承包的個別現象。因此註冊會計師要協助監管部門,對期貨公司對營業部的管理作出評價。比較直觀的判斷就是:賬面顯示沒有資金撥付且營業部費用核算極為隨意的,即可判定是承包行為。

篇三:502期貨公司審計

期貨公司審計

(業規502號)

1.總則

1.1本規程對業務人員執行相關業務具有指導作用,不具有強制性。但專案負責人在擬訂、批准審計計劃時應當考慮本規程內容的影響。

1.2本規程包括:

(1)期貨公司業務及流程概述;

(2)對XXX

X等期貨行業特殊風險及其應對的分析,及2009年度行業分析;

(3)設計的特殊程式表、測試表等工作底稿。

2.期貨公司主要業務概述

2.1期貨公司介紹

按《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我國對期貨公司實行審批制,即國家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公司的設立規定了條件,由期貨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查後方可予以設立。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

期貨公司從事的業務僅為期貨經紀與諮詢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業務;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和為關聯人提供融資擔保業務。設立期貨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2)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6)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7)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8)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2.2常用期貨法規目錄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3)《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4)《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5)《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6)《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7)《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

(8)《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

(9)《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10)《商業銀行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和期貨結算業務管理辦法(草案)》

(11)《期貨經紀公司治理準則》

(12)《證監會關於加強期貨經紀公司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

(13)《關於期貨經紀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

(14)《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10號)

2.3期貨公司業務介紹

我國期貨公司目前業務僅為期貨經紀業務和期貨分析與諮詢業務,在這裡介紹基本業務期貨經紀業務。期貨經紀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投資者(客戶)的委託代投資者(客戶)在期貨交易所買賣有價期貨的行為,是期貨經紀公司最基本的一項業務。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期貨公司從事代理買賣期貨業務,是隨著集中交易制度實行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我國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制,只有成為期貨交易所會員才能取得交易席位,即進行期貨交易的操作資格,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場內進行交易,只能通過擁有席位的期貨公司作為中介來完成交易。

2.4期貨交易品種和期貨交易所

目前我國的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主要品種包括農產品、有色金屬、金融等兩大類,具體品種包括小麥、棉花、白糖、天然橡膠、銅、股指期貨等,其中股指數期貨正在籌備中。現有四個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2.5期貨投資者

除以下人員不能成為期貨經紀公司客戶外,其他人員均可參與期貨投資交易:

(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3)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4)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檔案的單位。

2.6期貨開戶

中國證監會規定從事期貨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投資者進行期貨買賣之前必須在期貨公司開立資金賬號。客戶必須以真實身份簽署期貨經紀合同。客戶需填寫《期貨市場投資者開戶登記表》、《投資者期貨結算賬戶登記表》;並在期貨結算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開立期貨結算賬戶。法人需提供具備有效年檢記錄的營業執照影印件、法人單位有效年檢的組織程式碼證影印件、稅務登記證影印件(國稅和地稅), 並加蓋法人單位紅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合同涉及人員的身份證影印件。並且當客戶已經知道期貨交易的風險並在《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確認後,期貨經紀公司才能與客戶簽署期貨經紀合同。目前,國內各期貨經紀公司制定的《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在內容上基本是相同的。主要內容包括頭寸風險、保證金損失和追加的風險、被強行平倉的風險、交易指令不能成交的風險、套期保值面臨的風險和不可抗力所導致的風險等。

2.7期貨交易方式

目前期貨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電話、網上委託等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1)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投資者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

(2)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必須同步錄音;

(3)以網上委託以及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儲存能夠證明交易指令內容的記錄。由於現行的交易方式由於主要採用電腦進行,可能會因計算機系統或通訊傳輸系統出現一些額外的風險,因而,客戶如果選擇電子化交易方式,期貨經紀公司會要求客戶在簽署《期貨經紀合同書》的同時,簽署《電腦自助委託交易補充協議》、《網上期貨交易風險揭示書》、《網上期貨交易補充協議》等相應的協議。期貨經紀公司在客戶出入金方面可以提供“銀期轉賬”方式,客戶也可以作出是否使用“銀期轉賬”的選擇,但是,如果決定使用,那麼還要簽署《銀期實時轉賬協議書》。

2.8期貨經紀合同

《期貨經紀合同書》對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的約定。由於合同書具有法律效應,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按照合同書的約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書通常有下列內容:一、委託;二、保證金;三、強行平倉;四、通知事項;五、指定事項;六、指令的下達;七、報告和確認;八、現貨月份平倉和實物交割;九、保證金帳戶管理;十、資訊、培訓和諮詢;十一、費用;十

二、免責條款;十三、合同生效和修改;十四、帳戶的清算;十五、糾紛處理;十六、其他事宜。在這些條款中,投資者應該特別關注三到七的內容。其中三是有關風險度量方法及在什麼情況下期貨公司可以採取的相應措施;四是雙方約定期貨公司如何盡通知義務及怎樣認定期貨經紀公司已經盡了通知義務;五中的指定事項是指“指定指令下達人”、“指定資金調撥人”及“指定聯絡方式”,注意,如果“指令下達人”和“資金調撥人”不是投資者本人,意味著已經對他人進行了授權,投資者必須對被授權人的行為負責;六中的內容是環繞著指令下達方式展開的,如果交易投資者選擇電子化交易方式,還需簽署相應的補充協議;七中的內容則是結算報告的確認或發生異議時如何解決的約定。

2.9申請交易編碼及確認資金賬號

合同簽署完畢後,客戶還應該填寫“期貨交易登記表”,這張表格將由期貨公司提交給交易所,為客戶申請交易所的專用交易編碼。同時期貨公司還會向客戶分配一個專用的資金賬號。

打入交易保證金並確認到帳:

客戶在辦齊一切手續之後及交易之前,應按規定繳納開戶保證金。期貨公司應將客戶所繳納的保證金存入期貨經紀合同中指定的客戶賬戶中,供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之用。

期貨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期貨經紀公司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現在,期貨公司均已經實行客戶保證金封閉管理。

客戶入金應以人民幣資金繳納,如果資金是以轉賬方式進行的,出票單位應與客戶開戶名稱相符,如不符合則應由出票單位出具書面的資金證明書。期貨公司財務部收到客戶入金,應出具收據,以轉賬方式的入金,在確認資金到帳後出具收據。

客戶資金到帳後,即可進行期貨交易。

2.10期貨公司市場開發

目前國內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主要通過經紀人、品牌建設等方式進行市場開發。客戶交易方式不同於證券公司,現場客戶很少,大部分客戶通過網路交易。

3.期貨公司主要業務流程

3.1期貨開戶流程圖

3.2客戶資金入出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