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實用文案>制度>

《司法制度》的複習知識點

文思屋 人氣:7.57K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質特徵和生命線,是法官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因此,《基本準則》將其作為第一項準則。這一準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司法制度》的複習知識點

1.全面實現司法公正。

《基本準則》第1條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並通過自己在法庭內外的言行體現出公正,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司法公正的內容是豐富和全面的。《基本準則》從不同方面對法官提出了基本要求:第一,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法官要通過對案件的審判,制裁違法行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利,實現公正的結果。同時,法官還必須遵循法定的訴訟程式,保護所有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平等地位。實體公正是程式公正的目的,程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隨著法治的發展,程式公正的獨立價值也日益顯現出來。因此,《基本準則》將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共同作為對法官的基本要求。第二,實際公正和形象公正。法官追求公正的結果,遵循公正的程式,這些直接影響當事****利義務的公正要求為“實際公正”。同時,法官還應當表現出形象上的公正,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如果法官對案件的實體處理結果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則實際構成“司法不公”;而法官的某些行為、態度、言詞可能並不違反法定程式,也與實體結果無直接關係,但如果引起不公正的懷疑,則也違反了法官職業道德準則。

2.遵守迴避規定。

迴避制度是我國三大訴訟法所確立的基本制度,《基本準則》對此予以重申,而且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第3條規定,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除了應當自覺遵守法定迴避制度外,如果認為自己審理某案件時可能引起公眾對該案件公正裁判產生合理懷疑的,應當提出不宜審理該案件的請求。據此,法官除了嚴格按照訴訟法規定的迴避事由迴避外,還應當充分考慮其他任何雖然不會影響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眾合理懷疑的情況,或者認為自己可能無法確保公正的情況。一旦發現存在這些情況,則可以向審判長或者院長提出不再審理此案的請求。

3.抵制關係案、人情案。

由於我國曆史文化傳統的影響,人情、關係成為最容易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因此,《基本準則》第4條規定,法官應當抵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種社會關係的說情,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4.公開審判。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審判是一項基本訴訟原則,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基本準則》第6條規定:“法官應當公開並且客觀地審理案件,自覺接受公眾監督。但是,法律規定不公開或者可以不公開審理的除外。”這裡不僅規定了公開,而且對法官審判工作的“客觀態度”也提出了要求。

5.保持中立地位。

《基本準則》第11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保持中立。法官中立的規定,主要是確保法官始終處於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當事人,更不能對當事人進行壓制。為此,《基本準則》第11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者行為流露自己對裁判結果的觀點或者態度;法官調解案件應當依法進行,注意言行審慎,避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的懷疑。第5條規定,法官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願,以不正當的手段迫使當事人撤訴或者接受調解。

6.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的憲法原則,也是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應當遵循的基本道德準則。《基本準則》第10條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以其言語和行為表現出任何歧視,並有義務制止和糾正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員的任何歧視性言行;法官應當充分注意到由於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狀況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產生的差別,保障訴訟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7.禁止單方接觸。

《基本準則》第8條規定,法官在審判活動中,不得私自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為實現司法公正,法官應當為雙方當事人實現訴訟權利平等提供條件,其中之一便是保證當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向法官闡述自己對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主張、理由。如果法官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實際上就等於剝奪了對方當事人申辯的機會,有損於司法公正。

8.以理服人。

《基本準則》第12條規定,法官對與當事人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有關的措施和裁判應當依法說明理由,避免主觀、片面地作出結論或者採取措施。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法官主觀、片面地作出結論或者採取措施,從而使當事人“贏得明明白自,輸得口服心服”。這種增強說理性的要求也被譽為“深層次的公開審判”,是贏得司法權威、樹立司法公信的一項重要規範。

9.審慎處理法官與法官、法官與當事人或律師之間的關係。

《基本準則》第14條規定,法官除履行審判職責或者管理職責外,不得探詢其他法官承辦案件的審理情況和有關資訊;不得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洩露或者提供有關案件的審理情況、承辦案件法官的聯絡方式和其他有關資訊;不得為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聯絡和介紹承辦案件的法官。

10.正確處理與媒體的.關係。

大眾傳媒日益成為一種影響廣泛的力量。正確處理司法與傳媒的關係,已成為維護司法公正所應考慮的重要方面。為此,《基本準則》第15條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避免受到新聞媒體和公眾輿論的不當影響。第16條規定,法官在公眾場合和新聞媒體上,不得發表有損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評論。如果認為生效裁判或者審判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本院院長報告或者向有關法院反映。

11.維護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維護法院和法官的獨立直接關係到司法公正的實現。為此,《基本準則》從以下三個方面對法官獨立提出了明確要求:

一是外部獨立。《基本準則》第2條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忠實於憲法和法律,堅持和維護審判獨立的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受來自法律規定之外的影響。審判獨立原則在我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三大訴訟法中已有明確規定。這一規定所強調的是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獨立於司法體系外的其他國家權力和其他影響。

二是內部獨立。《基本準則》第13條規定,法官應當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獨立行使,並做到:(1)除非基於履行審判職責或者通過適當的程式,不得對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發表評論,不得對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2)不得擅自過問或者干預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3)不得向上級人民法院就二審案件提出個人的處理建議和意見。這一規定旨在排除法院系統內部對法官獨立審判的干涉和影響。

三是法官內心獨立。《基本準則》第7條規定,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應當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於堅持正確的意見。這就要求法官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應當有獨立意識,自覺地對案件作出判斷,排除各種不當影響,並有勇氣堅持自己認為正確的觀點。

12.履行監督義務。

司法公正的實現需要所有法律職業人員的共同努力。法官在訴訟活動中,可能會發現其他法官、其他法律職業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影響司法公正的情況。對此,《基本準則》第17條規定,法官根據獲得的情況確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經違反法官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經違反職業道德,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向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