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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國家規定2017年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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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國家規定2017年上海

2017年上海婚假國家規定

3月1日起,符合法律規定結婚者,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同時,配偶將有10天陪產假。

根據《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說,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而且,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據悉,上海原先規定的晚育假為30天,即晚育婦女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的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考慮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時已超過國家規定的晚育年齡,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權利,將原《條例》規定的'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根據《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據悉,上海原先規定的晚育護理假為3天,即晚育婦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考慮到社會普遍認為晚育護理假3天較短,支援男方對生育婦女進行照護,同時兼顧用人單位負擔等因素,將配偶陪產假規定為10天。根據《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說,共有10天婚假。

2016年《上海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公佈

2016年1月1日開始,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刪除了對晚婚晚育獎勵的相關規定,但各地方亦會根據中央精神對現相關規定作出進一步調整。

近日上海終於公佈了最新《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內容,自2016年3月1日開始施行。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分要點如下:

1.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2.符合法律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外,還可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