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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房產估價師(劃撥的管理)考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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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房產估價師(劃撥的管理)考點整理

劃撥的管理

3.1 劃撥土地的轉讓

■轉讓的兩種形式

▲由受讓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

▲可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將所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凡向國家上繳土地收益的,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的

▲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出讓金低於市場交易價的,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

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收益應上繳國家。( )

『正確答案』√

3.2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以營利為目的的出租,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不宜辦理出讓的,可實行租賃

■租賃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簽訂租賃合同

3.3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

■其抵押價值應當為劃撥土地使用權下的市場價值

■因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造成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並向國家繳納地價款才能變更土地權屬

3.4 國企改制中的劃撥土地處置(兩種方式)

■辦理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將原無償無期限變有償有期限)

▲國有企業改造為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

▲國有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

▲國有租賃經營的

▲非國有企業兼併國有企業

■保留劃撥(繼續無償)(後三項保留期限不超過5年)

▲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有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原用途不變(但改組為公司制企業除外)

▲國有企業兼併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及國有企業合併後的企業仍是國有企業的

▲在國有企業兼併、合併中,一方屬於瀕臨破產企業的

▲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3.5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收回(七種情況)-無償收回土地時對地上物應給予補償

■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為了公共利益和都市計畫要求

■司法部門沒收財產而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自動放棄土地使用權

■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鐵路、公路、機場、礦場等核准報廢的土地

3.6 兩項管理規定

■未經批准擅自流轉的,縣級以上土管部門可沒收非法收入,可處以罰款

■凡上繳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