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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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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工作的程式十分複雜,不同階段有不同工作要點,也對應著相應的救濟措施。今天,就簡要梳理一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核心流程,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流程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的基本流程

1、徵收前提:房屋徵收應該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符合四規劃一計劃;

2、調查登記:房屋徵收部門對擬徵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以及租賃和用益物權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並公佈調查結果;

3、未登記和臨時建築的調查認定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

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分清責任,凡因行政不作為或違法行政造成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凡因被徵收人的全部責任造成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不予補償;

4、徵收補償方案的擬定和公佈: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公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5、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市、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進行公告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應當自知道房屋徵收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複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徵收價值評估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房屋徵收價值評估的大致流程包括:

(1)確定評估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首先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

在被徵收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就選定評估機構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原則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2)選用評估方法:常用的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

對於具體評估方法的選用,應該由註冊房地產評估師根據評估物件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上述幾種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擇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3)實際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

(4)評估結果與報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評估辦法》第16、17條的規定,評估結果分為初步評估結果和最終評估結果。在初步評估結果完成後,房屋徵收部門應該向被徵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間,被徵收人有獲得解釋的`權利。

(5)異議與疑問處理:

如果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該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如果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被徵收人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該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若被徵收人對鑑定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房屋徵收補償程式

補償協議: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協商之後,可以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補償決定:如果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則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將補償決定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後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搬遷與拆除

房屋徵收應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

在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