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規定
第一條 印章刻制
公司印章指公司的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業務章、計劃申報章及其他印章等。
申請刻制印章的部門需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報總經理批准後,由公司統一製作。合同專用章需要刻制超過1枚的,應按序列號管理。
第二條 印章的使用範圍
公章:公司介紹信、內/外部往來公文及其他指定需使用公章的法律檔案;
法人章:凡指定需使用法人章的.法律檔案;
合同專用章:公司與外部公司、合夥方或其他經濟實體之間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合作意向書或其他合同性檔案;
財務專用章:公司對外付款的支付檔案,如支票、匯票、資金收付憑據等;
發票專用章:對外銷售活動開具的發票;
法定代表人人名章:開具匯票、支票及向銀行提交的稅收繳款書等其他憑據或有要求法定表人簽字的檔案。
業務章:主要用於業務人員請車、鐵路大票蓋章。
計劃申報章:向鐵路局申報運輸計劃時使用。
第三條 印章的日常管理
使用申請及批准
申請使用人應填寫《印章使用登記單》,由部門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批准: 使用公章、法人章、合同專用章、業務章,需經單位負責人批准;使用財務章、發票專用章、報關章,需經財務負責人批准。
印章使用
印章保管人員在稽核蓋章條件符合後,方可履行蓋章手續; 同時應設立印章使和印章名稱
持有部門
保管人、公章、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法人章、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負責人、合同專用章、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負責人、發票專用章、財務部、財務部負責人、財務章、財務部、財務部負責人 業務章、業務部、業務部負責人、計劃申報章、業務部、業務部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