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社會工作>職業培訓>

報關水平測試部分考務工作規程(試行)

文思屋 人氣:4.18K

本站小編整理了部分關於報關水平測試的考務工作過程,有需要的同學可以看看,更多資訊請繼續關注應屆畢業生培訓網。

報關水平測試部分考務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報關協會報關水平測試(以下簡稱“測試”)考務工作,根據《中國報關協會報關水平測試辦法(試行)》,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國報關協會各級測試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能和人員設定、報名管理、考務組織實施、保密管理、檔案管理、閱卷及成績公佈等工作,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測試採取無紙化測試(機考)或者試卷測試方式,具體測試方式通過當年公告公佈。

第四條 中國報關協會統一組織測試,確定測試原則和測試方式,釋出測試公告、測試大綱,指導、監督各地方報關協會組織實施測試,處理測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佈測試成績。

第五條 各地方報關協會在中國報關協會指導下組織、協調、實施本考區的測試。

各地方報關協會可以委託經評估合格的單位承擔其所轄考區的具體考務工作。

未設立地方報關協會的考區,由中國報關協會委託經評估合格的單位承擔具體考務工作。

第六條 測試在全國範圍內逐級設立考區、考培中心、報名點、考點。

考區,是指以直屬海關關區為單位劃分的測試管理責任區。

考培中心,是指各考區內,經審批設立的組織應試人員集體報名、參加測試及提供考前培訓服務的綜合測試管理責任單位。

報名點,是指各考區內,經審批設立的組織應試人員集體報名的測試管理責任單位。

考點,是指考試服務機構根據測試實際需要設立的供應試人員參加測試的考場所在測試管理責任單位。

第七條 測試保密管理工作,按照“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領導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

第八條 各級工作人員在考務工作中,應當做到組織嚴密、程式嚴謹、標準嚴格、紀律嚴明。

第九條 各級工作人員有洩露考題、縱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為的,應當由測試管理責任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測試的組織機構、職能及管理人員

第十條 中國報關協會報關水平測試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測委會)負責對測試工作進行決策、指導。

測委會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測試的事務性工作。

測委會專家組作為智囊機構,負責測試的技術性工作。

第十一條 測委會辦公室設報關水平測試考務管理系統總管理員1名,負責管理、維護考務系統,釋出測試公告和委員會辦公室測試通告、動態等資訊,負責聯絡各考區,受理應試人員的網上舉報等事宜。

考區、考培中心、報名點和考點各設考務管理員1名,負責本職責區域內的相關考務工作。

考務管理員發生人員變更的,各單位應當及時向測委會辦公室報告,並做好報關水平測試的相關交接工作。

第十二條 測委會辦公室負責測試保密和測試檔案管理工作。

各級工作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報關水平測試保密管理工作規則》(見附件1)的規定,嚴守工作祕密,做好測試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章 測試報名

第十三條 測試實行網上報名方式。由考試服務機構負責報名管理事宜。

第十四條 中國報關協會在測試6個月前對外公告測試事宜。特殊情況下,經測委會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各考區、考培中心、報名點應當在測試公告發布後3日內,告知本責任區域內應試人員測試公告相關內容及本責任區報名程式、諮詢電話等內容。按照測試公告要求接受應試人員報名。

第十六條 應試人員報名且完成交費之日起7日內,因故不參加測試,可申請退還測試費用,因此產生的有關手續費由應試人員承擔。超出期限的,不予退費。

第四章 考務準備

第十七條 考場是指應試人員實際參加測試時所在的教室或者其他場所。考場的設定應符合標準(見附件2)。

第十八條 實施無紙化測試(機考)的,由測委會辦公室負責完成考場編排。

第十九條 測委會辦公室在考前1個月內,嚮應試人員開放准考證列印功能。

第二十條 各考區應當在考前1個月內,向測委會辦公室報告測試當日值班室人員名單、聯絡方式。

第二十一條 中國報關協會設總主考1名,主持全國測試組織工作,副總主考2名,協助總主考工作。總主考由中國報關協會測委會主任擔任,副總主考由測委會辦公室主任、專家組組長擔任。

第二十二條 考區設主考1名,督考若干名。主考負責本考區測試組織工作。督考負責巡視測試點測試情況。

第二十三條 考點按其考場設定情況合理配備督考,每個考點不得少於1人。督考具體監督考點考務實施。

第二十四條 考點設總監考1名,副總監考1名。總監考負責本考點考務工作。副總監考協助考點總監考工作。

每個考場配備2名監考。考點另設合理數量的流動監考,負責處理考場外相關事宜。

考點配備保衛、醫務、供電、後勤等工作人員。

實施無紙化測試的,考點另配合理數量的網路員,負責保障考點網路的正常執行和考場伺服器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 各考點在測試前可與當地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取得聯絡,做好測試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