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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環撞車交通事故交強險運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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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連環撞車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在多份交強險的限額內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並不強調連環撞車事故的車輛之間是否有直接的碰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連環撞車交通事故交強險運用方法,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連環撞車交通事故交強險運用方法

【要點提示】

連環撞車事故,多輛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如何適用,多方意見各執一詞。究竟該如何適用?

【案情】

原告 王明營、毛文成、侯緒敬

被告 婁虎

被告 佘建華

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胡願峰,經理

2009年9月2日,被告婁虎駕駛的豫pa6199號麵包車與同方向李慶安酒後無證駕駛的無牌號三輪摩托車追尾相撞後,無牌號三輪摩托車又與相對方向佘建華駕駛的豫bjh669號貨車相撞,婁虎、李慶安及三輪摩托車上乘員王明營、毛文成、侯緒敬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通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2009)第101號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被告婁虎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慶安和被告佘建華共同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婁虎所有的豫pa6199號麵包車和被告佘建華駕駛的豫bjh669號貨車均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

【審判】

通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原告王明營各項費用共計78779元,原告毛文成各項費用共計19081.5元,原告侯緒敬各項費用共計10940.5元,認定被告婁虎各項損失854.2元。通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婁虎駕駛機動車輛、李慶安酒後駕駛無牌號機動車違法載人、被告佘建華駕駛違反裝載規定的.機動車,共同侵權將原告致傷,應按責任認定比例各自承擔責任。婁虎駕駛的豫pa6199號麵包車和被告佘建華駕駛的豫bjh669號貨車均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在保險期間內發生責任事故,保險公司應在兩輛肇事車輛投保的兩份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範圍內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婁虎、佘建華、李慶安各按70%、15%、15%的責任比例承擔。

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當事人均為化名)

【評析】

本案牽涉到婁虎駕駛的豫pa6199號麵包車和被告佘建華駕駛的豫bjh669號貨車的兩份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那麼,這兩份保險合同應如何適用?

第一種觀點認為:對三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只適用一份強制保險,即直接撞擊摩托車的車輛的保險。從事故的發生上,婁虎駕駛豫pa6199號麵包車只撞上了李慶安駕駛的無牌號三輪摩托車,後者又撞上了佘建華駕駛的豫bjh669號貨車。豫pa6199號麵包車和豫bjh669號貨車並沒有直接碰撞。故對婁虎的損失不應適用豫bjh669號貨車的交強險予以賠償。豫pa6199號麵包車的交強險只應對無牌號三輪摩托車上乘員所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連環撞車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在多份交強險的限額內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並不強調連環撞車事故的車輛之間是否有直接的碰撞。而就本案交通事故而言,對負有事故責任的車輛,應在投保的多份交強險限額內對傷者的人身及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以上兩條並沒有明確限定交強險只賠償直接碰撞的受害方的人身及財產損失。應理解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多輛機動車相撞,即使存在機動車沒有直接碰撞的情況,機動車只要有事故責任,該機動車參保的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的人身及財產損失就應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各個保險公司在限額內承擔的比例,應按照事故責任由法院予以酌定。具體到本案,被告婁虎的豫pa6199號麵包車和佘建華的豫bjh669號貨車,並沒有直接相撞,但對婁虎的損失,豫bjh669號貨車交強險所在的保險公司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意見理由如下:

一、從制定交強險的本意上來講,要求所有機動車必須投保交強險,是因為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機動車數量越來越多,交通事故也越來越頻發,為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失得到最大程度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在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時,應儘可能地從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角度考慮。

二、從侵權理論來講,汽車連環追尾造成受害人受傷,是由交通事故的每個肇事車輛共同侵權造成的,因此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應替代肇事車主先行向受害人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肇事車輛有幾個就適用幾份交強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需要注意的是在連環撞車事故中,往往涉及到多名受害人受傷和財產損失,而交強險的賠償均有限額,因此在處理連環撞車交通事故案件中,應當根據所有受害者的受損情況,依法合理地分配保險公司應賠償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