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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練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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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涉嫌搶劫罪依法被A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甲聘請律師乙擔任自己的辯護人,在乙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公安機關懷疑其幫助甲隱匿、偽造證據,並由相應的證據,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下列關於追究乙的刑事責任的程式,正確的是:

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練習題及答案

A.可以由A地公安機關偵查

B.應當由A地公安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偵查

C.辯護律師因涉嫌偽證罪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

D.辯護律師因涉嫌偽證罪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2.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可以如何進行救濟?

A.有權向本機關控告

B.有權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

C.有權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D.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或申訴

3.請依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斷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用於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B.甲乙共同搶劫被抓獲。甲供述說”乙在這次搶劫前還殺了丙“此為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辯解

C.某市公安機關根據商場電子監視系統拍攝的影象資料破獲一盜竊團伙,電子監視系統拍攝的影象資料屬於電子資料

D.某詐騙案的QQ聊天記錄記錄了詐騙的過程,該QQ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

參考答案:

1.【答案】BD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根據該條第2款,BD兩個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因為這是刑訴修改前的做法;C選項錯誤,因為其是被拘留、逮捕後的通知物件。

【陷阱分析】此題沒有難度,只是因為這是辯護與代理一章的重要修改點,非常引人關注。所以有必要出題提醒考生。

另外,C選項是在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被拘留、被逮捕後的通知物件,和此處要比較記憶。

2.【答案】BCD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所以BCD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這個題目就是考查考生知識掌握準確度的,很多考生記的本來就模糊,看到四個這樣的選項,估計就不敢選了。

另外注意和《刑事訴訟法》第115條比較記憶,此兩條可比性非常高。

3.【答案】D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據此確定A選項錯誤,其是刑訴修改前的表述。

B項錯誤,其為證人證言。因為共犯相互之間就共同犯罪的情況相互舉發,與個人的罪責相關,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但以下三種情況下屬於證人證言:1)單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他人犯罪事實的檢舉;2)共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非共同犯罪事實的`檢舉;3)對有牽連關係的犯罪中,互相指正的。

可視可聽,用可視可聽證明案件,一般產生於訴訟開始之前,犯罪實施過程中。所以C選項屬於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裝置所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現在把計算機相關裝置儲存的部分內容分離出來,作為電子證據的一部分。所以D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這一次刑訴修改,證據的修改幅度非常大。往年證據的理論分類和種類幾乎是每年必考的題目,加上,今年對證據的概念和種類有所完善和增加,故其必為今年的重要考查點。從刑訴真題看司考,很多題目都是有規律可循,循著這些痕跡備考,大家就可以節省很多時間和精力,而且效率還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