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關於造價工程師考試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參考閱讀。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屬於國家統一規劃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範圍。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建設部負責考試大綱的擬定、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命題工作,統一計劃和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組織或授權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屬於國家統一規劃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範圍。造價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造價工程師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時間每年都在10月的中下旬進行(週末兩天)。
全國造價工程師考試報名統一在中國人事考試網報名()或是當地人事考試網。
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建設部與國家人事部共同組織,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考全科:參加4個科目考試(級別為考全科)的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
符合免試條件:參加免試部分科目考試(級別為免二科)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資格證書。
附:造價工程師註冊指南
初始註冊
註冊週期: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初始註冊條件: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於一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註冊的情形。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影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影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影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影印件;
(七)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影印件。
受理程式: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註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註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註冊初審機關)提出註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註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延續註冊
註冊週期: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
延續註冊條件:
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
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影印件;
(四)前一個註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五)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受理程式: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註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變更註冊
註冊週期:變更註冊後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影印件;
(四)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檔案;
(五)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影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影印件;
(六)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影印件。
受理程式: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註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不予註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四)前一個註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註冊被撤銷,自被撤銷註冊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登出註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登出註冊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造價工程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提出登出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撤銷註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權利、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註冊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註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範圍包括:
(一)建設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稽核,專案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稽核;
(二)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稽核,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三)建設專案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鑑定。
註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