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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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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服務物件的接納

社會工作者原則

接納不等於認同,它是指社會工作者對服務物件在價值觀與個人背景特徵等的一種包容,也是社會工作者對社會大眾的統一的服務態度,是建立專業助人關係的重要前提。

在專業服務過程中,社會工作者要從內心接納服務物件,將他們看做是工作過程中的重要夥伴,對服務物件的價值偏好、習慣、信仰等都應保持寬容與尊重的態度,決不因為服務物件的生理、心理、種族、性別、年齡、職業、社會地位、信仰等因素對他們有任何歧視,更不能因為上述原因而拒絕為服務物件提供社會服務。

對服務物件的尊重與包容

尊重的含義不僅在於對服務物件保持符合社會文化習俗的禮節和稱謂,更重要的是要認識服務物件自身的生命價值和其他基本權利,充分保障他們獲得基本的資源和可靠的專業服務的權利,幫助他們解決困難,滿足他們的生存和發展的需要。

對社會工作專業來說,尊重不僅是一種思想上的認知,還是一種道德上的實踐。在服務過程中,社會工作者不應將自身的.價值觀強加於服務物件,更不應指責和批判服務物件的言行和價值觀,也不能向服務物件發洩自己的負面情緒。

社會工作者可以和服務物件共同分享與服務內容有關的個人感受和經驗,以及社會工作專業對有關問題的看法,並提供盡力解決問題的建議,但社會工作者不得直接或間接迫使服務物件接受提出的意見或建議。

注重個別化原則

每個人都應當有權利和機會發展個性,社會工作者應當尊重服務物件的個體差異,不應當使用一般或統一的服務方法迴應他們的獨特需要,要充分考慮到服務物件在性別、年齡、職業、社會地位、政治信仰、宗教以及精神或生理殘疾狀況等方面存在的價值差異,及其與社會主流價值之間可能存在的衝突。尊重個性化需求,充分挖掘個人潛能。

自我決定與知情同意

在社會工作實踐中,社會工作者要與服務物件保持良好的溝通。社會工作者有義務向服務物件提供必要的資訊。服務物件有權利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選擇服務的內容、方式,並在事關服務物件利益的決策中起到主導作用。如果服務物件沒有能力進行選擇和決策,社會工作者應根據法律或有關規定由他人代行選擇和決策權利。

自決權是個人尊嚴的體現,除非萬不得已,即便是社會工作者出於好意,一般也不主張社會工作者自身代替服務物件作決定,因為這樣做可能不利於服務物件發展自尊和挖掘潛能。

注重為服務物件保密的原則

社會工作者應當保護服務物件的隱私。未經服務物件同意或允許,社會工作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務物件個人身份資料和其他可能危害服務物件權益的隱私資訊。除非在特別情況下必須透露有關資訊時,社會工作者應向機構或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服務物件有限度公開隱私資訊的必要性及採取相關保護措施。如果在緊急情形下,必須打破保密原則而來不及提出報告時,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