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社會工作>職業生涯規劃>

面試題目:煤礦領導偽裝下井

文思屋 人氣:1.86W

熱點連結

面試題目:煤礦領導偽裝下井

13日,雲南省師宗縣私莊煤礦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搜救工作進入第四天,截至13日9時30分,遇難人數已經增至34名,其中33人的身份得到確認,有25名被家屬認領。目前仍有9名礦工被困井下,下落不明。13日,師宗礦難現場新聞中心通報稱,私莊煤礦副礦長戚谷明在審訊中承認,礦難發生後他用煤灰抹黑臉部之後假裝在礦難中逃生,偽造了自己曾下井的事實。

11日,多名目擊者和當班礦工透露,事發當天,私莊煤礦值班領導並未帶班下井。事發後,礦領導戚谷明匆忙下井,並偽裝井下逃生的假象。

按國家安監總局2010年11月15日施行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規定,礦山企業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規定所稱的礦山企業領導,是指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規定表示,如果沒有領導帶班下井,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此次規定把“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從過去的煤礦企業擴大到所有的礦山企業。

11日,多名死者親屬、周圍群眾及當班礦工透露,事發當晚,戚谷明並未按規定帶班下井。而且,大班長嶽友山也未下井工作。死者尹家增的妻子李小麗和當班礦工孫書(化名)說,事發時戚谷明在礦上睡覺。事發後,戚谷明並未及時救人,而是從煤礦小斜井進入礦井中,再從小斜井跑出,偽裝帶班下井後逃生的假象。

13日,曲靖市政府祕書長、私莊煤礦“11·10”礦難新聞發言人李建軍說:“有關‘事發後,礦領導戚谷明才匆忙下井,並偽裝井下逃生假象’的`情況,公安機關現已查明,私莊煤礦副礦長戚谷明事發當天確實沒有下井,而是把臉抹黑,偽造下井假象,事故發生後向救援指揮部說了假話,目前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調查。”

目前,戚谷明因涉嫌作偽證已被公安機關控制。

提問角度

如何看待這一行為?

京佳解析

2010年7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曾下發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沒有領導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罰款。這一政策的出臺,從保障礦工本身的安全層面說,的確邁出了值得稱道的一步。不過,一項政策的成功不僅僅倚賴出臺,還需要執行、監督、反饋和再修正等諸多階段。當值領導帶班下井的政策到底執行如何,目前並無一份確定的資料給出,但是至少此次師宗礦難爆出的醜聞告訴我們,各地的煤礦在應對國家的這一政策時,必定摸索出了不少應對之舉。在這一事故中,除了帶班的安全副礦長齊谷明在事發時偽裝下井之外,在應付上級煤炭管理機構的突擊檢查時,當地礦場也安排了觀察員這樣的人員以提前通報情況。一旦有什麼風吹草動,井下的礦工便會被要求升井,前往檢查的監管人員往往只有被隱瞞的份兒。

在中國的基層社會,類似的“貓捉耗子”的遊戲並不鮮見,常常是上有政策,下則必有對策。因此,帶班領導必須下井的政策本意雖好,但在執行層面卻也無法繞過這一基本困境,最終落得一紙空文的地步也並不讓人感到意外。

當然,我們的目的在於確保此一政策的有效落實,到底應該如何補救。我們認為,除了自上而下的政府監管機構在微觀的技術上轉換監督手法、提升監督能力外,更需要一種自下而上的監督力量的存在,即提升礦工群體的監督能力。要確保自下而上礦工群體的監督力量的壯大,前提還在於處於分散狀態的礦工必須擁有其利益的代言人。在煤礦的開採問題上,註定要進行激烈的博弈,國家、企業、礦工都應該在利益和風險的分配中佔據各自的話語權。而就目前而言,國家自不用說,國有企業或者私人礦主也有強大的利益表達能力,只有分散、凌亂、流動性強的礦工在這一盤博弈中處於缺位狀態。這種權力結構上的缺位,直接的後果便是領導可以偽裝下井,而礦工卻要偽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