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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怎樣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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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怎樣享受稅收優惠
中小型企業如果沒有進出口經營權,那麼要如何做,其出口的產品才可以享受“免、抵、退”增值稅的待遇呢?

  委託代理一條捷徑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第一條規定: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獨立核算的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自今年起,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新的“免、抵、退”稅管理辦法不再強調生產企業必須擁有進出口經營權才可享受“免、抵、退”稅政策,所以,對於那些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來說,完全可以通過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而不是以將產品出售給外貿企業的方式將自產的產品進行出口,這同樣可以享受“免、抵、退”增值稅的政策。

  據悉,實行“免、抵、退”稅的計稅依據是出口貨物的出口銷售額,即俗稱出口貨物的“FOB”價。同時通知中還規定了申請出口退(免)稅的企業範圍主要包括:⑴具有外貿出口經營權的企業。⑵委託出口的企業。⑶特定出口退稅企業。⑷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企業),以及經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外貿公司。

  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可以將貨物委託給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但出口貨物的盈虧仍然由自己承擔。受託方只負責辦理出口手續,並收取相關的手續費,不負責出口貨物的盈虧。

  同時根據財稅字[1995]92號《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委託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託方退(免)稅。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含擴散產品,協作生產產品,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003號檔案規定的高稅率、貴重產品)和外貿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免)稅,其他企業委託出口的貨物不予退(免)稅。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當然,這種委託代理出口的方式,畢竟沒有自己擁有進出口經營權,可以直接自營出口方便且節省開支。那麼如何申請進出口經營權呢?

  直接申請方便輕鬆審批進出口經營權不屬於稅務機關的職權範圍,而是屬於國家外經貿管理部門的職責範圍。

  根據國家經貿委《關於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外經貿發[2001]370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或為依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2.企業註冊資本(金)不低於300萬元(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不低於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不低於100萬元);3.已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納稅;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指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期間,企業違法違規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因此,如果一個企業符合以上條件,可以備齊以下資料,到省外經貿委申請自營進出口權,並領榷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1)企業書面申請;(2)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3)經年審的《稅務登記證》影印件;(4)《全國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影印件;(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或《營業執照》登記的負責人身份證影印件。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外經貿部將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權下放給了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外經貿委(廳、局),所以出口企業不需再直接向外經貿部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了,而只需向外經貿部授權的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外經貿委(廳、局)申請即可。

  此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後,請務必在30日內向主管徵稅的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

  同時還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國稅發[2002]11號)第二和第(五)項的規定,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就等於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只能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才能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因此,如果一個企業一直作為出口供貨企業而非直接出口企業,自該廠首次發生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不論是委託出口,還是自營出口都只能享受“免、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而不能享受“退”稅的政策;只有在滿13個月後,才能正式享受出口產品“免、抵、退”增值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