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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說走就走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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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說走就走要注意
“老家有急事,我想跟老闆結清工資辭職回家,可無論怎樣,就是要不回最後十天的工資。”昨日,在省城一家超市打工的張小姐致電本報“維權小組”,希望幫她討回工錢。

  據瞭解,張小姐於今年5月到省城蘇果連鎖超市青年路分店上班,並與超市達成了協議: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滿,一經錄用便籤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幾個月過去了,張小姐在該超市表現不錯,並簽訂了勞動合同,一直順利地工作到10月中旬。就在這時,老家突然打來緊急電話讓張小姐不得不辭去工作,趕緊回老家。於是,張小姐便向老闆提出辭職,並要求領回10月1日至10日的.工資。張小姐告訴記者,對於她的這一要求,超市方面不予理睬。

  記者隨後與蘇果超市一負責人取得聯絡,據她介紹,按照雙方當初簽訂的合同規定,張小姐應在辭職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然後報給超市人事部門批准。該負責人說,“如果員工確實有事,可以向我們請假,但像張小姐這樣說走就走,我們不會批准。對於她想領剩下的工資,我們無法答應,因為她違約在先。”

  合肥市勞動保障局投訴中心陳女士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想辭職必須提前30天申請,同樣,用人單位要解僱員工也必須提前30天通知本人。“張小姐申請辭職就要立即離開是不對的,她可以要求得到自己10月份工作10天的工資,但同時,由於張小姐違反了合同規定,超市又可以根據合同的相關規定向她提出補償要求”。

  陳女士表示,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合同上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同時,她也提醒勞動者,應該遵守符合規定的合同,以免違反了合同,導致自己的權益無法得到維護。(餘袁勝、張永、徐昌勝)

來源:安徽線上-安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