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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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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孩子撫養權的判決,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孩子的實際年齡、父母雙方的個人情況、經濟情況、孩子的個人意願都要考慮進去。關於怎樣判決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怎樣判決孩子的撫養權,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怎樣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一、怎樣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1、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需要考慮實際情況。一般以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為原則。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3、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4、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5、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有關撫養權的規定有哪些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7)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3、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5、夫妻離婚後,非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撫養費標準。

6、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週歲為止。

7、適當提高撫養費的情形有: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8、降低或免除撫養費的情形有: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的;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