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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質量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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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和保障雙方合法權益,保證書至關重要,請欣賞:
 

旅行社質量保證書

第一條 為了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賠償試行標準。

第二條 因旅行社的故決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標準,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由於不可搞力因素或旅遊者本身原因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旅行社收取旅遊者預付款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三天(出境旅遊應提前七天)通知旅遊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

第五條 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遊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


第六條 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遊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