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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宣告與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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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蘭農村商業銀行貸款中心:

擔保人宣告與保證書

作為 號《吉林省農村信用社個人經營借款合同》的擔保人做出如下宣告與保證:

一、我方、借款人和貸款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和重大誤解等行為。

二、我方已閱讀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條款)的所有條款。應我方要求,貸款人已經對合同的所有條款做出了相應的解釋和說明,我方對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並自願接受和遵守。

三、我方對自己的義務、責任和權利的限制,以及貸款人的權利和責任免除等條款的含義已知悉和理解,自願接受,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四、我方清楚的知悉貸款人的經營範圍和授權許可權。

五、我方具備擔保人的合法資格,我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因我方無權簽署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我方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全額賠償貸款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六、我方確認自己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信譽等情況、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許可權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內容已經充分了解。

七、我方對抵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財產並非公益設施、禁止流通與轉讓的財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

八、抵押財產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雖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該抵押擔保行為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九、抵押財產不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貸款人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財產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財產存在拖欠購置價款、維修費用、建設工程價款、國家稅款、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損害賠償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財產已為第三人設定擔保。

十、我方提供給貸款人的一切與抵押財產有關的資料和資訊均是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的。

十一、我方提供本抵押擔保不損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違揹我方的法定與約定義務。

  宣告人(簽字、按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