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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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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簡介: 新會計準則實施過程中的焦點問題之一在於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運用。文章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了公允價值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應的措施。   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一方面體現了國內會計準則和國際準則的趨同更近了一步,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更好的機遇;另一方面,其巨大的變化給傳統的會計模式帶來了強烈的衝擊,公允價值的應用就是其中一例。在38項會計準則中,有近50%的準則要求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公允價值的廣泛應用,無疑成為了新會計準則實施中的焦點之一。  一、公允價值的含義  IASC認為: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自願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GAAP中將公允價值定義為: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在非清算交易中,自願交易的雙方購買或銷售一項資產的現時價值;負債的公允價值是在非清算交易中,自願交易的雙方發生或償付一項債務的現時價值。FASB認為:公允價值是雙方在當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清算或銷售)中,自願購買(或承擔)或出售(或清償)一項資產(或負債)的金額。我國新會計準則中,公允價值被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與其他國家對於公允價值的定義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公平交易”、“熟悉情況”、“雙方自願”是公允價值確認的共同基礎,同時也是確認公允價值的標準。  二、公允價值的認定  目前,對於公允價值的認定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存在活躍、公開的市場價格,則以該價格為標準確認的價值即為公允價值  如果資產交易或負債清償的標的存在著活躍的、公開的交易市場,在市場綜合因素的影響和行業規範的制約下,其交易價格的形成基本符合“公平、熟悉、自願”的前提,因此具備“公允”的要求,可以作為公允價值的確認標準。這種公允價值的獲取途徑是比較便利和直接的,並且易於交易方接受並獲得關注者認可,可以說是公允價值確認的理想狀態。  (二)不存在活躍、公開的市場價格,則在多方詢價的基礎上,採用適當的估值方法,或由評估機構評估,作為確認公允價值的基準  如果資產交易或負債清償的標的不存在活躍的、公開的交易市場,可以採用適當的估值方法,搭建相應的資料模型並選用適當的引數,參照各方詢價因素,結合現金流量折現、期權定價等方法確認公允價值。  (三)不存在活躍、公開的市場價格,交易標的也不適宜進行評估,並且進行多方詢價存在困難的,可以參考同類交易的市場價格,作為確認公允價值的基準  在這種方式下,同類交易標的的價格無法由市場直接獲得,因此只能用類比的方式,採集同類交易價格,作為估值的依據。這樣,如何選擇確定同類交易就成了公允價值確認的關鍵。同類交易不僅要求選取物與標的具有物理上的同質性,同時其實施載體各要素也應具備可比性,比如期望現金流、期限等。  三、以投資性房地產為例談公允價值運用中的問題  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進行非貨幣交易、債務重組以及接受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時,都由原來的歷史成本計價改為了公允價值計價。不僅如此,利潤表中還新增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專案來計量由投資性房地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帶來的收益或損失。但截至目前,多家房地產上市公司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沒有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由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價值顯著低於其公允價值,因此,這一方面對上市公司業績沒有產生太大影響。  由於新會計準則未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作出硬性規定,這就給房地產上市公司留下了選擇的空間。那麼,眾多房地產上市公司為何沒有采用倍受關注的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呢?具體分析其原因如下:  (一)公允價值的運用環境尚未形成  根據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適用條件是非常嚴格的。新準則規定,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要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同時,企業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資訊,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科學合理的估計。也就是說,不允許企業採用估值技術確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應用指南中“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定義,“對建築物而言,是指所處地理位置和地理環境相同、性質相同、結構型別相同或相近、新舊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狀況相同或相近的建築物;對土地使用權而言,是指同一城區、同一位置區域、所處地理環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狀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可見,要找到每一處房地產的活躍市場是相當困難的。因此,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雖然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特性,能夠較好地反映投資性房地產的市場價值和盈利能力,但是,由於公允價值的確認仍然是一個難點,如何保證公允價值確定的合理性,在現階段綜合環境下很難達到。   (二)稅收問題影響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選擇  按照目前的稅法來分析,在成本計量模式下,新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處理基本一致,而且,雖然投資性房地產需要計提折舊或按期攤銷,減少了企業的賬面盈利,卻可以起到抵稅的效果,減少了企業現金流的支出。如果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新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處理就存在明顯的差異。會計上,在年末按照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調整其賬面價值,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不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而目前稅法上,是按實際成本確定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不確認公允價值變化所產生的利得,其影響是對投資性房地產在計算所得稅時,很可能仍按計提折舊或攤銷處理,這樣,在公允價值模式下對稅負沒有影響。但是如果計算所得稅時,不確認公允價值變化所產生的利得,也不能按照計提折舊或攤銷進行處理,房地產企業就應該權衡在成本模式下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處理所具有的抵稅效果,與公允價值模式下給企業帶來收益(但沒有現金流入)之間的利益關係,最終作出是否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選擇。  (三)使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後續成本較高  如果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那麼,判斷公允價值的確認方法是否恰當,公允價值的確定是否合理,成為投資性房地產後續計量是否合理的關鍵。如前所述,新企業會計準則規範了公允價值的認定方法,針對投資性房地產而言,即活躍市場存在著相同或相近的地理位置、不同地理位置或不活躍市場存在類似的其他房地產最新交易價格的,均可以參照類似房地產的現行市場價格,也可以採用估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法進行確定。參照香港的做法,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房地產開發上市公司,需要每年聘請獨立的測量師對其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評估,並作為公允價值的確定依據。這樣,房地產開發上市公司如果採用公允價值模式對其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計量,也需要每年聘請獨立的評估師對其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評估,並在年報中詳細披露投資性房地產當期賬面價值的增減變動情況、公允價值的確認方法及其理由等,這將大大增加使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後續成本。  (四)公允價值的變動容易造成資訊誤導  公允價值的變化將加大淨利潤的波動幅度,容易誤導投資者、債權人等眾多的利益相關者,間接影響企業的市場形象。當前,我國的投資性房地產市場剛剛進入加速發展階段,部分投資性房地產有可能出現貶值,但更多的投資性房地產以盈利穩定為最大特點,升值潛力較大而且預計將會持續。如果採用新會計準則中規範的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總體上每年的重估增值額應該持續為正值,計入當期損益後每年的淨利潤預計會得到持續的額外提升,但是,如何評價這種由於增值帶來的淨利潤的增加還需要市場進一步達成新的均衡,並且對淨利潤的影響因素大大增多,波動幅度也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