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淺析提高IPO審計工作質量的對策論文

文思屋 人氣:3.09W

一、加強相關制度建設,改善IPO 審計執業環境

淺析提高IPO審計工作質量的對策論文

(一)重塑IPO 審計業務委託模式,保持獨立性

現行的IPO審計委託關係中,擬上市公司處於主動地位,不僅可以根據審計結論是否滿意決定選誰、棄誰,更可能以高額付費為誘餌購買審計意見。而會計師事務所則處於“拿人錢財,給人找茬”的尷尬被動地位,很容易屈從利益而放棄職業操守。這種不合理的委託關係使審計的獨立性嚴重損傷,審計人員應有的職業敏銳性嚴重蛻化。筆者認為,必須從根源上改變IPO審計“先天缺陷”的委託關係,從制度安排上打破審計機構與擬上市公司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迴歸單純的“審計與被審計”關係。建議在證監會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管控下設立一個具有超脫地位的專業機構,如“審計市場管理委員會”,作為統一協調、安排IPO審計業務的平臺。一方面,擬上市公司需要將審計費用事先支付到該機構託管,另一方面,該機構可按事先制定的標準在公開透明的前提下“擇優錄用”聲譽質量優秀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完成後,由該機構將費用統一結算給審計機構,並在定期對其審計質量進行檢查,評定執業質量等級,作為未來擇優錄用的參考。在這種新的委託模式下,作為審計機構可以理直氣壯的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執業,強化了獨立性;作為擬上市公司不再能夠隨意選擇由誰審計,舞弊造假的念頭就會有所顧忌。

(二)分拆IPO 審計與諮詢業務,避免角色混淆

業界對審計機構同時提供管理諮詢會影響審計獨立性的擔心和質疑已由來已久,會計師事務所在IPO過程中不僅提供審計服務還提供了大量的管理諮詢服務,是審計者也是財務顧問,一定程度上是“自己鑑證自己”,角色的混淆嚴重損害了審計的獨立性,成為事務所IPO稽核環節失責的根源之一。筆者認為應將IPO過程的鑑證類業務與非鑑證類業務分拆,即A事務所專門負責非鑑證類業務,如輔導、培訓、顧問等,滿足公司上市所需管理諮詢服務的需求;B事務所專門提供鑑證類業務服務,客觀、公正審視IPO 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出具各種鑑證報告。業務分拆不僅滿足了外界對註冊會計師形式上獨立的要求,註冊會計師自身也因為角色明確而真正做到內心實質性的獨立。

(三)完善監管體制,實施問責制

目前我國有多個部門對註冊會計師行業擁有監管職能,主要包括財政部、審計署、證監會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多頭監管的結果不僅導致監管職能交叉重疊、監管效率低下,同時又容易形成監管盲區,導致監管職能缺位或失效。筆者建議將IPO審計市場的監管職能集中化,在證監會下增設“IPO審計監管稽查部”,專門負責對IPO審計中違法違規現象進行監管及處罰,加大監管範圍和力度,深入現場一線,對事務所業務承接、業務執行、質量控制、報告出具各環節進行動態監督,提高監管效果。全面建立審計責任問責制,對因財務舞弊被否的擬上市公司及業績變臉的公司予以重點關注,對為其提供IPO審計的事務所進行深度調查,落實其中的審計責任,對違規事務所建立不良行為備案制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給予“IPO審計市場禁入”的處罰。

二、提高審計機構自身建設,保障IPO 審計執業質量

(一)加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轉變,提高風險責任意識

在已開發國家,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組織形式是無限責任合夥制,而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實行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制。有限責任公司制的組織形式對提升事務所風險意識存在固有的限制,逐漸成為事務所發展過程中的制度瓶頸。因此事務所組織形式向合夥制轉型是適應註冊會計師行業和資本市場發展要求的大勢所趨。相關部門應加大推行力度,尤其是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儘快向“特殊的普通合夥制”轉變,提高審計風險責任意識。

(二)加強業務質量控制,堵塞重點風險領域的漏洞

1、業務承接階段

註冊會計師應分別從發行人和事務所自身兩個方面實施質量控制程式,一方面,對發行人上市動機、行業地位、高風險領域及申報期基本財務指標等進行調查,分析其財務舞弊動機,評價其管理層的`誠信;另一方面,應按照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審視事務所和專案組成員在獨立性方面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具有相關行業的審計經驗和技術知識,能否滿足專案對專業勝任能力的要求。

2、業務執行階段

註冊會計師應始終保持高度的職業謹慎和懷疑態度,重點分析發行人粉飾財務報表的動機,並根據審計中發現的異常情況隨時更新對其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針對高風險領域註冊會計師不能滿足於執行常規的審計程式,而應設計出靈活機動的延伸程式並執行到位,比如重點關注其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及盈利異常增長,徹查關聯關係及主要客戶、供應商,核實大額資產的盤點及權屬,防止虛增資產等,以識別其交易的商業實質,避免落入其精心設計的舞弊圈套中。

3、業務複核階段

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控制體系,實施專案質量控制複核。目前複核程式通常在審計專案結束後才實施,侷限於底稿本身,對發行人和審計專案的重大情況不甚瞭解。因此建議事務所將複核工作提前,複核人員儘早介入審計現場,結合發行人行業特點全面分析其經營模式、經營業績在申報期內的變化及其合理性。複核人必須站在巨集觀高度並具備敏銳的分析判斷能力,重視非財務資訊的分析和利用,全面、立體、多維度評價審計專案組做出的重大判斷和結論的合理性,從而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範圍,保障審計專案的質量。